未婚同居屬于違法嗎_對未婚同居你怎么看?
特邀律師
對于未婚同居,這屬于個人選擇,贊成試婚,但不是很認同同居,以婚姻為前至少說明兩個人對彼此尊重,可是同居的原因很多,總之是缺乏責任感的行為,不止對女方不利,對男方也是一種傷害。
有些人對未婚同居有這樣的想法,現在的年輕人對婚姻速度是很快,未婚同居,也有人跟著現實中很多試婚的,雙方要是性格和愛,一起能夠磨合就結婚,這是有的人這樣認為。
有人問這樣會不會造成非法同居,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非法同居和婚前同居不是一個概念,準確的說,非法同居是指年齡未達到結婚年齡階段,婚前同居是指達到已婚年齡沒,而受其他因素不能結婚的戀人對象,雙方自愿的情況下,主要是在年齡上的區別。
在男女雙方在結婚前以夫妻名義公開或秘密地共同生活時一種兩情關系,雙方是以可能的結婚為目標,案,試婚,概念。
男女雙方不以結婚為目的同居,不稱為婚前同居,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結婚之后,之前的同居行為可稱為婚前同居。對于未婚同居先行婚姻法中有事實婚姻的規定,以94年4月1日為界限,《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所謂未婚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果登記手續即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是指還沒結婚的夫妻認為是夫妻關心的一種同居行為,之所以說非法,這種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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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們不違法的。同居指沒有婚姻關系的男女二人之間穩定的包括性生活在內的共同生活。同居包括三個構成要件: (1)同居的主體是一男一女; (2)需要有包括性生活在內的共同生活; (3)男女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系。
關于同居的性質,不可一概而論。
如果同居的雙方當事人都沒有結婚,二人的同居關系雖然不為法律所提倡,但是也沒有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那么是合法的;非法的同居關系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這種情況已經侵害了配偶合法的權益,也是我國《婚姻法》所明文禁止的。
只要未登記領證,也屬非法同居之范圍。
男女朋友同居,甚至有婦之夫、有夫之婦與未婚男女同居,都是你情我愿,民不告官不究,都不違法。未婚同居現象越來越多,而且理直氣壯,主要有三個原因:其一是結婚趨晚,尋求性釋放;其二是,被西方世界垃圾“自由”洗腦,“什么年代了,同居算什么?”其三,給同居賦予新的理由,主要是婚前試婚,檢驗對方性功能是否齊全。
少男少女
否定性需求有違人性,亂性則有違道德。其實,又何止這些?同居對少男少女造成的身體傷害和情感傷害遠大于同居本身:
激情燃燒
第一,婚姻法規定,女不能低于20歲,男不能低于22歲才能結婚。這是既考慮了人身體成熟因素,又考慮了民俗習慣。按生理學研究,結婚年齡的最佳期是,女23--30歲,男30--35歲之間。過早同居,對女孩子卵泡發育,男孩子精子發育都是傷害;
老夫少女
其二,感情傷害,而且這種傷害雙方全然不知。簡單說就是“性就是那么回事”,不再神秘、不再珍惜,對未來的婚姻彌合將產生永久的影響。不可能出現守望相助、白頭偕老的場景。這就是著名心理學家阿爾弗雷德·阿德勒所說“在結婚之前避免發生性關系,是愛情和婚姻中親密奉獻的最佳保證”的道理;
第三,對孩子的傷害。對一般老百姓來說,培養一個成功的孩子,是人生最有意義、最偉大的事情。父母都亂性,孩子會怎么樣?有的甚至連孩子是誰的種都搞不清楚,怎么能把精力放在孩子培養上呢?
人生都有經歷
所以,性是人的本性、本能,誰都不能否定,但是性開放絕不是新潮,堅守性原則也并非守舊。這是對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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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未婚同居并不犯法,前提是在兩個人自愿的情況下,并沒有產生性交易,排除賣淫嫖娼的情況,但是男女同居受到道德的譴責,也會給個人以后的生活帶來影響。
上大學的時候,李強被班里一個女孩的美麗所傾倒,開始展開瘋狂的追求,于是兩個人很快就墜入了愛河,大四的時候,兩個人同居住在了一起,過起了甜蜜的生活。
可是最終因為兩個人因為工作的分歧還是分手了,女孩想李強跟自己回家,可是李強想留在這個城市,分手的時候,兩個人覺得昏天暗地,但是還是這樣離開了。
一年之后,李強又有了新的女朋友,又開啟了甜蜜,可是就在有一天,那個同居的女孩又回來找到了李強,新女友當然不會放手,但是李強猶豫了,因為女孩說,“她們已經如同夫妻過了一年多的生活,現在人人都知道她和李強在一起同居”。就這樣,三個人都陷入了深深地苦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