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_婚內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
特邀律師
謝邀,上述問題中,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還債,從理論上來講是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而這個共同債務一般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要負擔的債務,是基于雙方在一起生活需要的,并且還包涵共有財產管理,處理,收益,分配,所產生的債務。
通俗點來說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婚姻關系中的某一人為共同生活對第三者所承擔負擔的債務。而這樣的問題通常有是我們社會離婚案例中的難點。修改后的《婚姻法》雖作了明文規定,但還是在實際運用中難以做到最為準確的把握
夫妻共同債務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夫妻雙方的某一方在婚前借款購買添置的菜飯,婚后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夫妻二人未來維持家庭共同生活所負擔的各種債務;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雙方為主體一同進行生產經營,所產生的債務,或者婚姻存續期間,婚姻中的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且收入用于家庭生活以及配偶開支的。
4.婚姻雙方的某一方或者雙方治病開銷或者為雙方負有法定義務人所負擔的治病開銷產生的債務。
5.撫養雙方子女產生的債務;
6.負有贍養義務并因為贍養老人而產生的債務;
7.因夫妻一方或者夫妻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必要的正常的社會交往費用所產生的債務;
9.經過夫妻雙方協議約定后被認定為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其具體特征如下
1、共同財產以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為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本身因違法而導致婚姻無效的兩性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內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橐鲫P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夫妻共同債務的確定在實際的生活中有著一定的難度,但是最為關鍵就是自己需要留意協議上的規定,只要自己的問題有著正確的方向就可以積極的處置,但是在有關環節的操作上會有法律上的支持,只要自己的準備符合有關的條例就可以解決,進而維護自己的權益。
夫妻一方為被執行人,債權人可以通過房管局或者不動產登記中心等部門調查被執行人名下是否有房產、車輛等財產,如果房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者有其他共有人。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查封、拍賣該共有房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在執行過程當中,共有人(夫妻)之間可以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但應當經過債權人同意。同時共有人(夫妻)或者申請執行人(代為)也可以提起析產之訴分割該共有財產用于清償債務。
對于查封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可以評估、拍賣,另一方共有人(夫或者妻)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對于房屋拍賣之后所得價款,只能執行屬于被執行人的份額。
實踐當中,債權人并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一方為被執行人,如果債權人想要防范此類執行風險,最好在借款合同中讓配偶一方簽字,將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或者將配偶作為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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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在在外借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以分為兩方面來看:
第一如果是是因家庭日常開支所負債務,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什么是日常家庭開支,給大家解釋一下,比如說購買的房子、車子、柴米油鹽、孩子的教育費、買衣服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
第二方面是,如果是借債的數額超出了日常家庭開支的這么一個范疇,將認定為夫妻共有債務,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一是數額比較巨大明顯超出了日常家庭開支的范圍。二是在借款時,只有夫妻一方的簽字,并且夫妻另外一方,在此后沒有經過任何方式的追認,比如說,電話,微信郵箱等方式。上述兩種情況法院一般都很難認定為夫妻共有債務。
今天先給大家講到這里,如果有更多的咨詢,或者交流,請添加微信或者私信進行進步的,討論交流,謝謝大家。
依我之見:婚內借款,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一一A,如果婚內借款用于賭博或買賣毒品等非法借款的,B,一方背著另一方在外大額借款或事后另一方也不予追認的,C,婚后夫妻雙方共同以‘’書面協議‘’約定夫妻各自負責各自財產和債務的,這幾種情形的婚內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一,依據我國現行《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也屬于共同債務。案件提問者問‘’婚內借款‘’,從原則意義上講肯定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比如婚姻關系內夫或妻一方,或單獨為了家庭的正常生活丶生產和經營活動對外無論大額還小額,無論另一方是否知情,依法都是夫妻共同債務,都應以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如果借款違約不能按期償還的,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夫妻二人為共同被告,或者單獨起訴夫或妻某一人為被告,夫或妻具有連帶償還‘’婚內借款‘’的法律義務。
二,在‘’婚內借款‘’夫或妻共同,或者單獨向他人借款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以下情形依法不能認定為婚內夫妻共同債務的:
A,根據我國民事‘’法律不承認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的民商事約定‘’的法律適用原則,比如夫或或妻為賭博丶買賣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婚內借款‘’的,法律不承認這種‘’婚內借款‘’行為的合法性,自然在法律上也就不能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
B,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于20l8年1月公布實施的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背著對方在外借款事后也未經對方追認的,除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夫妻二人均同意認可的外,自2018年1月18日起,此種情形‘’婚內借款‘’不屬于具有連帶責任的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解釋,此種婚內借款不屬夫妻共同債務;
C,根據巜婚姻法》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內夫妻可以協商并書面約定夫妻各自處理財產和債務的,如果本案例所述‘’婚內借款‘’的確屬于夫妻二人結婚后己事先以‘’書面協議‘’的形式約定了二人各自的財產收入丶對外債務各自處分的約定,此種情形下的‘’婚內借款‘’,就屬于‘’誰借、誰還債‘’而不能株連無責任的另一方。
必須說明的是一一夫妻二人私下約定財產和債務處分的‘’各管各‘’書面協議,依法‘’不得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也就是說此種情形下債權人是有權起訴‘’婚內(夫或妻一人)借款‘’的夫妻共同連帶民事償債的法律責任的,待夫妻承擔連帶民事償債責任后,夫妻二人再依據‘’書面協議‘’再行處理。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