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合同的時候需要什么_簽合同時要注意什么?
特邀律師
合勝法律服務在這里簡單講解下簽合同時要注意的幾個方面問題。
1、用人單位不依法、不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我國法律一貫要求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但實踐中用人單位經常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此逃避勞動監督監察。為改變這些弊端,《勞動合同法》一方面重申了勞動合同應該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另一方面又規定了不依法采用書面勞動合同形式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別讓勞動合同成了你的“賣身契”別讓勞動合同成了你的“賣身契”。此外,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提供或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缺少必備條款或未交給勞動者。
為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建立勞動關系不僅應該采取書面形式,而且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必要條款,簽訂后應由雙方各執一份。只有這樣,才能使勞動者了解勞動合同的內容,便于勞動者主張權利。《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同時,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9個必備條款,當然,勞動合同不完全具備上述必備條款的,并不導致勞動合同無效,不明確條款可以由雙方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規則處理。《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違反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的立法目的在于給勞動關系雙方一個慎重選擇合同當事人的機會。但是,實踐中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條款剝削廉價勞動力的現象時有發生。《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為保證上述規定的實施,《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反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因用人單位的原因使勞動合同無效。
現實中常常有少數用人單位為了逃避相關法律責任采取非法手段和方式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因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考用人單位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用人單位無同類崗位的,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基于以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大伙如發現單位有任何非法行為,一定要及時更改,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你想跳槽,整蠱下自己的單位。。。。。可以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機關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
1.簽訂合同時,勞動者首先要弄清單位的基本情況。2、勞動者要弄清自己的具體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內容和具體地點。3、勞動報酬要定清楚,避免口頭約定。如標準工資是多少?有沒有獎金?獎金是根據什么標準發放的?這些數據一定要在合同中體現。4、關于試用期的問題要特別注意。法律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僅約定試用期的合同是無效的;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不得無理由解除勞動關系;除非勞動者不符合招聘條件,才能走人。5、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要明確,是現金還是通過銀行支付到賬戶中。6、勞動者工作時間與工作條件要明確。7、社會保險約定。8、不要簽空白合同。9、有些合同約定了不合法的內容,如女職工不得結婚生育、因工負傷的“工傷自理”,要求勞動者簽訂生死契約等,這些條款在法律上無效,勞動者可以拒簽。10、勞動合同蓋章后,勞動者本人和用人單位要各保管一份。
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注意如下方面:(1)勞動合同的內容要注意全面。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2)最好簽訂書面合同,并且自己要保留一份合同。不愿意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想以此逃避一些責任,是對勞動者極不負責的行為。勞動者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合同。這樣,如果發生勞動糾紛、爭議,就有法律依據。(3)即使在試用期內也要簽訂書面合同。有些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試用期內,往往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一旦試用期滿,就找種種借口辭退員工,可以不對勞動者負任何責任。總之,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多參看別人的合同,避免簽“口頭合同”、“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單方合同”以及一些危險性行業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工傷概不負責”的生死合同。
合同一經當事人雙方簽字生效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這時候如果發現不利于自己的條款想要反悔基本是不可能的。想要避免損害自己利益及后續履行合同出現不必要的糾紛,簽訂合同時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對方履行能力
合同無效后,如果對方實際償付另一方合同當事人對價利益的履行能力,付出方將蒙受極大的損失。例如小產權房交易中,賣方者如果缺少實際的債務承擔能力,則在房屋交易被確認無效后,買方很難獲得賣方的實際賠償。
二、留存證據
合 同當事人支付款項或貨物等合同標的物時應當留存自身履行該內容的確切證據。該證據對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無效后追回損失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三、過錯提示
合同無效后的責任追究原則往往按照侵權責任來處理。而侵權責任不僅需要提供對方的侵權證據,還要證明對方存在過錯。因此即便雙方簽訂的是無效合同,仍應當在合同文本或其他文件中充分提示可能給合同相對方帶來的某些法律風險。
四、爭議條款
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因此即便雙方簽訂的是無效合同或無法確定是否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就合同的爭議解決條款仍然要格外重視,盡可能在合同條款中為自己爭取到更多的權益。爭議解決條款涉及的范圍主要是:違約責任,合同解除權,損害賠償,合同爭議的訴訟法院等。對于簽訂時尙無法確認其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在簽訂時恪守以上要點才能盡可能的防止合同無效后的損失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