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沒了妻子怎樣繼承房產_丈夫死亡妻子子女如何繼承房產?
特邀律師
如果房產是夫妻二人共同財產,而未約定份額的話,那么夫妻二人各均一半,而現在丈夫過世而又沒有遺囑的話,那么,除了妻子一半之外,余下丈夫的另一半均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均分繼承(配偶、子女、父母)。若要把房產過戶到自己的名下,先征得其他繼承人同意,并簽自愿放棄繼承協議。
一:怎樣辦理手續
1:要到當地派出所開死者的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要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法定繼承人證明。內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經過世等。
4: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5:房產繼承過戶需提交的資料
(1)房屋所有權證書
(2)繼承公證
(3)繼承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4)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
二:應注意什么問題呢?
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戶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面同意,并簽定自愿放棄對房產的繼承協議。
房子屬于你們夫妻共同財產,首先妻子得一半,另一邊為丈夫的遺產,沒有遺囑,那么就按法定繼承,由他的父母,子女,配偶來共同繼承,他要是沒有父母了,那么就有妻子,兒子,3個女兒,5個人共同繼承,繼承份額應該是一樣的。即,當初30萬的房,妻子有一半的權利15萬,另外一半15萬,這5人一人繼承3萬的份額。最后所得份額,妻子18萬,兒子和3個女兒各3萬。該房一直沒有分割,那么就是這5人一直共同共有,現在要過戶,應當按現在的價值來分,應當給3個女兒一人補償5萬是合適的。
- 房產丟失不要緊,可以到房管局掛失后補辦。
- 房子是在你們結婚后買得?如果是,雖然房產證上只有你老公的名字,也是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妻子可以持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到房管局掛失補辦,然后再辦理繼承。
- 如果房子是你們結婚前你老公買的:房子全部是他的遺產;如果是你們結婚后買的:房子的一半是他的遺產,另一半是你的。
- 你老公的遺產:應由你、你老公的所有子女、他父母共同繼承。
夫妻財產是共有財產,一方死亡后,首先要扣除死者的債務,剩下的凈資產,其配偶自動獲得一半(也可能不是一半),另一半才能作為遺產繼承。
這一半,首先要留出老人的贍養費用,然后要留出孩子的撫養費用(非雙親皆喪的情況,不留),剩下的,才能參與繼承分配。
繼承分配時,對死者有過長期照顧行為的,不能不分。(雇傭關系的照顧行為不算)
最后,不論妻子是否參與了繼承,法律上都沒有贍養丈夫父母的義務。
不過道德上嗎,我認為還是應該受到譴責的。
關于這個問題,首先第一點,如果該房產是你丈夫婚前取得的,那你丈夫享有該房產的所有份額,如果沒有遺囑的話,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即你丈夫去世之后,你和他的父母及孩子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遺產繼承的權利,按照人數平均分配,打個比方如果是四個人的話,那就是每人25%。第二點,如果該房產是在你們婚后取得,且沒有辦理婚姻財產公證,即使產證上只有丈夫的名字,那也算是共有財產,屬于共同共有,如果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即你丈夫享有該房產的50%拿出來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為他的父母、孩子及妻子,打個比方,AB夫妻共同共有C房產,A有父母MN,孩子D,那這套房子應這樣分配,即首先,妻子擁有50%的產權,然后A的50%的產權在四人之間平均分配即每人1/8,即妻子最終擁有5/8,父母和孩子各1/8。您好!
這種及時辦理繼承的意識是對的。當共有財產人一方去世之后,必須要辦理繼承,除非對于另一半財產不在乎!
繼承如何辦理,需要分為三步走:
第一步:確定繼承人
對于夫妻共有的房產,當一方去世之后,本來屬于兩個人的財產,很可能就面臨被多人分割的問題——其中,1/2作為遺產,被繼承人繼承分割——這是依據我國現行《繼承法》而定。
分兩種情況:
1.遺囑繼承。
如果去世一方生前留下過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了繼承人,那么,就按照遺囑指定的繼承人來確定。
2.法定繼承。
在沒有合法有效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來。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為(題主的情況,應該僅涉及到第一順序,不涉及第二順序):
子女(包括婚生和非婚生、養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配偶。如果有多段婚姻,僅限現任在世配偶。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確定繼承人之后,才會涉及到如何分割財產、采取什么方式辦理繼承的問題。
第二步:確定繼承份額
原則上,法定繼承人平均繼承遺產份額。
但是,繼承人是可以放棄自己繼承權的。這種“放棄”的行為,對于“集中”繼承權有好處。
這里給出一個建議點:
如果存在多個繼承人的情況下,注意,遺產最好集中繼承——遺產全部由某一個人繼承。
之前我們說過,房產的產權人只有夫妻兩個人。當存在多個繼承人的情況下,房產很可能就變成多個人共有的。“集中”繼承的道理很簡單:——
一套房子,有份的人越多,意見不一致的可能性就越大,會給后續處置房產帶來很大的麻煩。甚至可能發生“繼承權”無限“轉移”的問題,到時候一堆對家里財產沒有貢獻的人,都有了可分割的權利。
那么,集中在什么人名下會比較合適?個人給出三個建議:
建議(一):不建議繼承給去世人的父母。兩個原因:
一是,理論上,老人去世的會相對早一些,這樣在一個有限的時間內,同一部分份額,就會再發生一次繼承,而且辦理更麻煩(第三部分詳述)。
二是,如果去世人有兄弟姐妹的話,今后就很可能發生“轉繼承”的風險!
建議(二):由在世的配偶繼承。
本來就屬于夫妻倆的,一個先走了,全留給在世一方,從道理上應該是無可厚非的。
這種方式的好處是:財產不外流,而且在世一方也不用擔心未來子女不養、自己一個人無法處置房產的風險。
如果有不好的地方,就是今后這部分,在在世一方去世的時候,還要再發生一次繼承。
建議(三):由子女繼承。
這種方式適用的前提是:子女不多(最好一個)、子女對父母很孝順、子女婚姻穩定。
唯一的好處就是,繼承下來的這部分,在短時間內不會再發生繼承了。
到這一步,誰繼承、能繼承多少份額,應該是有明確想法的。但是,可能會有兩種結果:一種結果是所有繼承人都同意,沒有任何爭議;一種結果就是,有繼承權的人不放棄、繼承人之間產生爭議。
這兩種結果,導致辦理的方式不同。
第三步:繼承辦理
1.沒有爭議的情況下。
如果繼承人都沒有爭議,無論是集中到一個人、還是大家都同意分散繼承,辦理方式可以分為兩種:
(1)直接繼承過戶。
所有繼承人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中心,直接辦理繼承過戶。提醒兩個注意點:
第一,不一定所有地方的不動產登記中心都會辦理。這個需要題主自行去咨詢一下。
第二,如果不動產登記中心同意辦理,準備好下述材料:
房產證。
所有繼承人(注意,包括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簿)。
所有繼承人(注意,包括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被繼承人的人事檔案和親屬關系證明(到人才、或者工作單位開具)。
死亡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以及繼承人中有去世的人的死亡證明,全部需要)。
這四類材料準備齊全了,就可以辦理。
(2)公證繼承。
這是目前通行的一種繼承方式。
所有繼承人全部到公證處,開具《繼承權公證書》。準備材料同上(不需要第二順序繼承人的相關材料)。
注意:放棄繼承權的人,可以不到場,但是要有一個委托書。
之后,繼承權公證書上寫明的繼承人,拿著這份公證書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
2.有爭議的情況下。
也分兩種辦理方式:
(1)爭議沒到不可調和的地步。
這種情況下,可以采取“人民調解”的方式。一般當地都有一個叫做“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機構,他們有調解的職能。
如果能夠調解成功,委員會會出具一個調解書。調解書下來之后的三十個工作日內,到當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會出具一個《民事裁定書》。
繼承人拿著這個裁定書,再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
(2)爭議無法調解的情況下。
這種方式,就沒辦法了,只能打官司。具體過程就不細說了。法院最終會出具一個《判決書》。繼承人拿著這個判決書,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
小結
以上把整個繼承辦理向題主介紹了一下。再歸納幾個注意點,或者說經常“卡住”繼承辦理的點:
1.“人”。
多個繼承人,可能有人有異議,主要表現就是“不答應放棄”。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例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不贍養、甚至有過火的行為等),是無法剝奪其繼承權的。
這種情況下,沒有太多的辦法。只能靠溝通協調。
2.材料。
這是經常卡住的第二個點——尤其是祖輩人的死亡證明。很多繼承人,祖輩去世較早,沒有死亡證明,也不知道哪里開具。給出三個選擇:
死亡人員所在地的公安分局。
通過法院,宣告人員死亡。
等待。這一條重點解釋一下:2019年底的時候,人社部相關負責人透露,準備取消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死亡證明等42類證明材料,將采取“告知承諾制度”的方式替代證明材料的開具。這句話的意思就是說,很可能在2020年正式公布:不需要這些難以開具的材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