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行使偵查權的機關_辦理刑事案件的機關?
特邀律師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擴展資料:案例1:打擊長江流域污染環境違法犯罪,今年以來——公安機關偵破刑事案件150起案例2:山西省檢察機關依法決定對李成先立案偵查
偵查機關:為了查明犯罪事實、抓獲犯罪嫌疑人,依法行使偵查權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采用有關強制性措施活動的機關。我過偵查機關包括:公安機關,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監獄,等法律規定的行使偵查權的機關。軍隊里面有獨立的偵查機關。
行政機關:通常簡稱“政府”,是國家機構的基本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的行政組織,包括政府以及有關功能部門(官僚機構)。
行政機關資格的取得,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其成立獲法定機關批準;
(2)已由組織法確定了職責權限;
(3)有法定行政編制并按編制配備了人員;
(4)有獨立的行政經費;
(5)有辦公地點和必要的辦公條件;
(6)通過公開的方式宣告成立。
行政機關要獲得行政執法權,還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具體規定。
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和辦事機構;派駐國外的大使館、代辦處、領事館和其他辦事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各工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等等
法院沒有偵查權。刑訴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偵查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其中公安機關的偵查為主,這是廣義的公安,包括普通的公安局這種公安,還包括國安,海關里的海關緝私局,監獄里的監獄管理局;檢察院偵查的范圍有限,主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一些犯罪才由它偵查,比如 刑訊逼供 暴力取證等罪
受害人在提起訴訟時應當根據案件情況選擇合適的刑事賠償義務機關作為被告:
(1)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在我國,可以執行刑事案件的機關可以是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法院。
1、只有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有權行使偵查權、檢查權和審判權、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但是,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監獄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2、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行使職權,必須遵守法定的程序
3、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三機關只能分別行使各自的職權,不能混淆或相互取代。防止混淆刑事訴訟的職權分工,防止公、檢、法三機關的權力不受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