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證明股東抽逃出資_抽逃出資怎么認定?
特邀律師
公司設立時,股東虛假出資存在多種表現形式:(1)以無實際現金或實際現金不足的虛假銀行進帳、對帳單騙取驗資;(2)以虛假的實物出資手續騙取驗資;(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未辦理財產轉移手續;(4)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對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帳戶后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使用該款進行經營。處理該類型的案件,法院通常要求股東或公司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出資已經到位,若無法提供有關的證據,則認定為未實際出資。實踐中,股東在證明出資到位時,僅提供公司設立的驗資證明是不夠的,必須提供實際材料,如現實出資應提供銀行的進帳單或其他資金證明,實物出資的應提供實物已實際過戶的依據;如以房產、汽車等實物出資的,應將房產證和汽車等實物出資的應將房產證和汽車行駛證實際變更到公司名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在實踐中,股東抽逃出資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公司資本驗資后控股股東利用其強勢地位,強行將注冊資金的貨幣出資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二是股東通過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體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增加交易成本,變相獲得公司財產或偽造虛假的基礎交易關系,如公司與股東間的買賣關系,公司將股東注冊資金的一部分劃入股東個人所有; 三是將注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在驗資完畢后,將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四是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未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在短期內以分配利潤名義提走出資; 五是抽走貨幣出資,以其它未經審計評估且實際價值明顯低于其申報價值的非貨幣部分補賬,以達到抽逃出資的目的; 六是公司回購股東的股權但未辦理減資手續; 七是通過對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而變相抽回出資等。 股東抽逃出資在財務上主要表現為: 第一,在公司的財務記賬憑證上,借方以“銀行存款”記錄,而貸方以“其它應收款”記載出資的“移轉” 第二,在公司財務記賬憑證上,借方以“銀行存款”記載,貸方則以“長期投資”反映股東出資的“移轉”。 第三,在公司財務上不記賬,即公司“銀行存款”項下賬面上的公司注冊資金并未減少,而實際資金已被劃轉給股東,因此在《資產負債表》上“資產”項下“流動資產”科目中“銀行存款”只是一個虛假的夸大數字。
一 抽逃出資的認定: (1)必須是股東侵占了被投資企業的財產; (2)股東侵占的是投資企業成立后的資產,侵占行為有隱蔽性, (3)股東侵占企業財產的目的是逃避對企業出資責任;二 抽逃出資的處罰《刑法》第159 條: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將其資本抽回,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1 %以上10%以下罰金。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簡單點說就是虛假增,虛構轉,關聯交易。
即
(一)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三)關聯交易
(四)其他方式
一般分析如下:(1)行為主體:該行為的主體是公司的出資者,即股東;
(2)主觀方面:是看公司股東有無抽逃出資的故意,如果沒有正常的業務往來、借貸關系或其他依據,不支付任何代價而長期占用股東出資不還的話,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資;
(3)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4)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驗資成立后又抽逃出資的行為,如果抽逃的數額巨大、造成的后果嚴重,就可能涉嫌構成抽逃注冊資本罪。
抽逃出資行為使公司資本虛置,非法地減少了公司實有資產,削弱了公司的經營能力和償債能力,影響到交易相對人的正確判斷。
法院不會主動去維護任何人的利益,啟動程序需要自己申請并提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