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最快多久可以取保候審_在看守所多少天能取保候審呢?
特邀律師
1、取保候審跟在看守所多少天沒有關系。
2、刑事案件一般經過公安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開庭審理三個階段,在這三個階段,每個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律師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是否同意,比如有沒有嚴重疾病、生活能不能自理、有沒有懷孕、有沒有要哺乳的嬰兒等等這些因素。
另外,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辦結案件或者有其他情形,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第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第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第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第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第六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1、只要是被警方采取強制,家人或者律師就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沒有規定具體的時限。 2、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一、取保候審的條件: 《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侯審的辦理及形式: 《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第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三、取保候審的其它規定 《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沒有規定,當天拘留,當天改為取保候審也是可以的。這個沒有規定。被拘留后隨時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但取保候審是有限制條件的,如果滿足限制條件就非常容易,如果不滿足則不能申請。但如果您的身份特殊也是可以被額外批準的。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指的是,有關機構通過交擔保金,提供保證人,采取書面證等措施,讓犯罪嫌疑人獲得暫時性的人身自由。但取保候審下的人身自由是受限制的。限制內容包括不得隨意離開所在居住地,必須隨傳隨到等。如果您所提到的案件犯罪情節比較輕,滿足取保候審的條件,那申請取保候審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另一方面,在犯罪情節比較嚴重的情況下,如果您的身份是孕婦,未成年人,65歲以上老人或者是烈士之后的話,也可以額外獲得取保候審。資料擴展:取保候審的條件有: (一):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并且去報候審不會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的人。 (二):患有嚴重疾病或懷孕的婦女。(三):羈押期限已滿,但沒有被判處的。滿足以上條件的任何一種,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當然也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有其他特殊情況,也有可能會被獲得取保候審的權利,但需要明確的是,任何被取保候審的人群,都必須要保證,不會對社會及他人造成危害。如果您的案件確定滿足取保候審條件的話,你立即就可以申請。如果不滿足的話,你也可以咨詢當地律師,通過其他方式解決。
刑事拘留后申請辦理取保候審并沒有時間上的限制,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理階段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只是根據司法實踐操作,在批準逮捕之前辦理取保候審比較容易點而已。
取保候審不是辦的,家屬也沒權力辦,只能委托律師代為申請取保候審,能否批準就不一定了。只要嫌疑人被羈押,就可以聘請律師,律師可以會見嫌疑人。 拘留最長30天,加上檢察院的7天是37天,最遲第37天就會有逮捕或是取保候審的決定。37天只是一個期限,不是一定在第37天,快的有可能三五天就批捕。要申請取保候審一定要越早越好。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它是由公安機關執行。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