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_肇事車致人死亡后逃逸會判刑幾年?
特邀律師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沒有逃逸,并不代表沒有責任。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中,當交警到達現場后,會進行現場勘查,然后一般會對駕駛人采取置留措施。
交警會根據目擊者,現場,駕駛人描述,然后對事故責任進行劃分。
如果致一人死亡,駕駛人負主要及全責,駕駛人負刑事責任同時還要負民事賠償責任,一般會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取得家屬諒解,判緩刑。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申領考駕照。
如果無賠償能力,肯定判實刑。
如果一人死亡,負同等及以下責任,不負刑事責任,但負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至多人死亡,負同等及以上責任,必須吊銷駕照,還要負刑事和民事責任的。如果負次要責任,只須負民事賠償責任。
這里的問題是,肇事未逃逸,如果逃逸,肯定全責,而未逃逸,就要根據交警來劃分責任了。次責,同等,主責,全責所表現的結果是完全不同的。逃逸是不管什么情況負全責的。
請安全行車!
我國刑法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如果自首的話量刑會輕一些。如果達成賠償協議的話也會按照交通肇事罪來處理,量刑時候會綜合考慮情況減輕處罰的。
依我之見:‘’這種逃逸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責任并加重處罰應在‘’七年以上至十五年徒刑‘’是必須的,為什么說加重處罰追刑責是‘’必須的‘’?
一,根據《刑法》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處七年以上(至十五年)有期徒刑?!景咐嵝袨槿朔缸?,雖有取得家屬諒解并積極賠償的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但并無減輕或降格處理的‘’法定情節‘’,而這種惡劣的逃逸致人死亡在法律上恰恰叫‘’加重處罰法定情節‘’。因此,依法應加重在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判處‘’。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加的‘’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程序‘’的有關規定:1,(條件)因民間糾紛,刑法四、五章,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性犯罪。2,在辦案機關主持下達成和解的公安丶檢察丶審判機關可分別建議減輕或免除處罰。3,情節較輕的檢察機關可作‘’不起訴‘’。而本案例‘’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行為,從主觀上講系‘’故意(間接故意)‘’,從犯罪侵害法益上看是侵害的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即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安全類罪‘’,從法定刑上看依法應判處七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因此,從上述犯罪侵害法益丶主觀故意,還是法定刑的規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即使死者家屬獲得了積極賠償并諒解請求不予刑事處罰行為人,本案也不符合"當事人刑事和解‘’免除處罰或不追責的法律規定。
綜上分析:‘’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系危害公共安全,主觀惡性極深的故意性犯罪,社會危害和影響極大,加重追究刑事責任是‘’必須的‘’。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如有不當之處歡迎批評指正。
謝邀,一是逃逸致人死亡的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你父親有可能會被檢察院批捕。二是你爸爸逃逸全責,先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賠償協議。三是交通事故賠償主要包括: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具體數額需根據死者戶口和被撫養人數決定。多賠一些才會取得家屬諒解,才會判處緩刑。
謝謝悟空小秘書邀請!
對于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者,公安機關一般都會進行拘留,但也不是一定會進行拘留,而且所處的拘留是行政拘留。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時時在發生。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與人身傷亡。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機由于害怕承擔責任或存有僥幸心理,而選擇了逃逸。造成了交通案件性質的改變,所受的處罰會加重。
首先我們了解一下拘留,拘留分為兩種:行政拘留與行事拘留。交通事故為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反行為,給于一種最嚴厲的制裁,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最高期限是15天,由公安機關決定。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合并期限不超過20天。行事拘留在此就不作說明了。那么發生交通事故逃逸會拘留嗎?
《一》會拘留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74條,對交通肇事逃逸定義為: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減輕責任。肇事逃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處理,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并處拘留十五日以下。以及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吊銷駕駛證,終身禁駕。
《二》也可不拘留
當發生交通事故逃逸后,逃逸者自行投案或認罪態度較好,公關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不拘留。使行保釋,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取保侯審,雖傳雖到。條件是要有保證人,交納了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
由此可見,肇事逃逸者,一般都會拘留,但也不是一定會進行拘留。
最后小編提醒肇事逃逸者,遵守交通規,文明駕駛。為自己與他人的生命著想,一但發生交通事故,千萬不要逃逸,該承擔什么責任就承擔什么責任,以免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