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風病治愈后能結婚嗎_精神病可以結婚嗎?
特邀律師
麻風病是婚姻法第6條明文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因為麻風病是一種惡性傳染病,麻風桿菌可侵害到人體各種組織和器官。據有關資料記述:得了麻風病,皮死麻木不仁,二日內厲針刺不痛,三日血死爛潰,四日筋死指脫,五日骨死鼻柱崩塌。可見麻風病對人體生命健康的嚴重危害。如果讓麻風病患者結婚,其后患實在是太嚴重了。那么,麻風病治愈后,可不可以結婚呢?婚姻法規定的是“患麻風病未經治愈”禁止結婚,就是說,患麻風病人在治愈后,法律上是允許結婚的。但是,麻風病是一種頑疾,且容易復發。據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秘書組在答復某醫院函詢麻風病患者治愈后能否準予結婚的問題中指出:據了解,按慣例麻風病人治好后,經過三至五年的觀察沒有復發,應允許結婚。
這位知友,法律規定患麻風病未愈或患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之疾病禁止結婚。
醫學上禁止結婚的精神病,一般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都性精神病、偏執性精神病、反應性精神病以及癥狀性精神病等。但并非得了上述精神病之后,就終生不許結婚了。如果在發病期間結婚是無效的,但病情好轉、治愈后,本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可以結婚。即便有精神病,也不能簡單根據級別判定是否可婚。麻風病是有馬疽桿菌所致,對人具有直接或間接的傳染性,屬于惡性傳染病。
患者一旦結婚不僅會病情加重,而且會傳染給對方及遺傳給后代 。1980年修改《婚姻法》時,鑒于麻風病已非不治之癥,故將其修改為“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有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即凡已治愈者可以結婚。 現在,由于醫療水平的提高,麻風病不僅不再是不治之癥,而且在我國也基本杜絕。因此,不必在禁止結婚的疾病中再將其作為例子特別舉出,故2001年修訂后的婚姻法沒有將患麻風病作為禁止結婚的疾病予以特別列舉。隱睪癥結婚不違法,但是可能會對夫妻之間的生活有可能會有影響~法律上不允許結婚的情況(1)一定范圍內的親屬不允許結婚。首先是直系血親間不允許結婚,包括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和孫牋牋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孫子女等;其次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之間不允許結婚,具體是指兄弟姐妹間(同父異母,異父同母的兄弟姐妹間具有全血緣或半血緣關系的,他們可以均不允許結婚;而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間沒有血緣關系的,他們可以結婚)堂兄弟姐妹間、表兄弟姐妹間、叔、伯、姑、姨、舅和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間不允許結婚。(2)有一定的疾病的人不允許結婚。首先是患有麻風病未經治愈的人不允許結婚;其次是患有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不允許結婚,主要指性病、艾滋病、精神病等。
患嚴重精神病的人,在法律上被認為是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人,這種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夫妻間的義務,也不可能承擔對子女的責任,而且精神病的遺傳性很強,因此法律禁止結婚。在司法實踐中,屬于不應該結婚的疾病還包括性病、重癥智力低下、癱瘓、麻風病以及患有其他類型的傳染性、遺傳性疾病而未治愈的。男女雙方結婚前最好做婚前醫學檢查,遵從醫生的醫學意見。
乙肝患者不在禁止結婚的條件之內,因此是可以結婚的。照我國的法律規,至少以下幾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一)、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系,而且這種婚姻關系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說的重婚罪。
(二)、低于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歲,女性早于二十周歲。
(三)、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四)、和自己有著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說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五)、對于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倒不是說不能結婚,但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后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準予離婚。
二、乙肝患者結婚要注意什么
1、如果女方是乙肝,又是 “大三陽”患者,在懷孕的第7、8、9月份,要分別注射一只高效價乙肝免疫球蛋白,以阻止孕婦宮內傳播乙肝病毒給胎兒;待寶寶出生后,立即先注射一只高效價乙肝免疫球蛋白,過一周后,再按第0、1、6個月免疫程序(出生后打第1針乙肝疫苗,1月后打第2針乙肝疫苗,6月后打第3針乙肝疫苗),分別于嬰兒前臂三角肌部皮下或肌肉接種乙肝疫苗,每次0.5毫升。
2、如果女方為乙肝“ 小三陽”或者男方是乙肝,寶寶出生后,立刻按“0、1、 6方案”進行乙肝疫苗接種。這樣做,可以使95%以上的新生兒免受上一代乙肝父母的垂直傳播,獲得一個健康的身體。
3、如果乙肝患者原先病情發作,身體不適,經過正規醫院的正規治療,獲得臨床治愈,病情穩定一年以上時間,身體沒有任何不適,肝功始終正常,這時也可以結婚生育,寶寶一旦出生,必須及時按照“0、1、6方案” 接種乙肝疫苗。另外,在新生兒出生滿2個月、滿7個月時,還要抽血查“兩對半”和乙肝病毒DNA,了解寶寶的免疫是否成功。
擴展資料:
結婚登記的意義:
第一,保障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實行。國家通過結婚登記,國家通過結婚登記,可以對公民的婚姻的建立進行監督,有利于維護法律的嚴肅性,防止包辦、買賣婚姻、早婚和重婚事件的發生,以國家的強制力確保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鞏固。
第二,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給予爭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時地法律援助,保護基于愛情而要求結合的男女的正當權利;還可以幫助指導婚姻當事人,避免因無知或受欺騙而陷于不幸的婚姻之中。
第三,及時防止和懲治違反婚姻法的行為。通過結婚登記,國家工作人員可以直接對婚姻當事人開展法制教育,及時發現違反婚姻法的行為,并采取相應的有效措施。
不可以治好在結婚?即使允許,就這樣結婚又害了一個人,良心不會痛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