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度麻風病可以結婚嗎_麻風病人是否可以結婚?
特邀律師
麻風病是有馬疽桿菌所致,對人具有直接或間接的傳染性,屬于惡性傳染病。
患者一旦結婚不僅會病情加重,而且會傳染給對方及遺傳給后代 。1980年修改《婚姻法》時,鑒于麻風病已非不治之癥,故將其修改為“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有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即凡已治愈者可以結婚。 現在,由于醫療水平的提高,麻風病不僅不再是不治之癥,而且在我國也基本杜絕。因此,不必在禁止結婚的疾病中再將其作為例子特別舉出,故2001年修訂后的婚姻法沒有將患麻風病作為禁止結婚的疾病予以特別列舉。麻風病是婚姻法第6條明文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因為麻風病是一種惡性傳染病,麻風桿菌可侵害到人體各種組織和器官。據有關資料記述:得了麻風病,皮死麻木不仁,二日內厲針刺不痛,三日血死爛潰,四日筋死指脫,五日骨死鼻柱崩塌。可見麻風病對人體生命健康的嚴重危害。如果讓麻風病患者結婚,其后患實在是太嚴重了。那么,麻風病治愈后,可不可以結婚呢?婚姻法規定的是“患麻風病未經治愈”禁止結婚,就是說,患麻風病人在治愈后,法律上是允許結婚的。但是,麻風病是一種頑疾,且容易復發。據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秘書組在答復某醫院函詢麻風病患者治愈后能否準予結婚的問題中指出:據了解,按慣例麻風病人治好后,經過三至五年的觀察沒有復發,應允許結婚。
我國婚姻法禁止結婚的疾病兩種:
一)患麻風病尚未治愈者的人不得結婚;
二)患其它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目前我國婚姻法關于禁止結婚的規定只有這兩種。而第二種是一種籠統的規定。
對醫學上認為不能結婚的疾病患者切勿結為伴侶。目前有以下幾種疾病患者屬于禁止或暫時不能結婚范圍。
(1)未經治愈的麻風病和嚴重的紅斑狼瘡患者禁止結婚。
(2)無法矯正的先天性生殖器官畸形,不能正常進行性生活的人不宜結婚。
(3)嚴重的遺傳性疾病(如肌緊張、克汀病等)患者不宜結婚。
(4)患遺傳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癥、癲癇等未經治愈者、不能結婚。
(5)梅毒、淋病等性病患者,苦未徹底治愈者,不宜結婚。
(6)嚴重的智力落后患者,如嚴重呆傻等不宜結婚。
乙肝患者不在禁止結婚的條件之內,因此是可以結婚的。照我國的法律規,至少以下幾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一)、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系,而且這種婚姻關系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說的重婚罪。
(二)、低于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歲,女性早于二十周歲。
(三)、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四)、和自己有著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說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五)、對于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倒不是說不能結婚,但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后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準予離婚。
二、乙肝患者結婚要注意什么
1、如果女方是乙肝,又是 “大三陽”患者,在懷孕的第7、8、9月份,要分別注射一只高效價乙肝免疫球蛋白,以阻止孕婦宮內傳播乙肝病毒給胎兒;待寶寶出生后,立即先注射一只高效價乙肝免疫球蛋白,過一周后,再按第0、1、6個月免疫程序(出生后打第1針乙肝疫苗,1月后打第2針乙肝疫苗,6月后打第3針乙肝疫苗),分別于嬰兒前臂三角肌部皮下或肌肉接種乙肝疫苗,每次0.5毫升。
2、如果女方為乙肝“ 小三陽”或者男方是乙肝,寶寶出生后,立刻按“0、1、 6方案”進行乙肝疫苗接種。這樣做,可以使95%以上的新生兒免受上一代乙肝父母的垂直傳播,獲得一個健康的身體。
3、如果乙肝患者原先病情發作,身體不適,經過正規醫院的正規治療,獲得臨床治愈,病情穩定一年以上時間,身體沒有任何不適,肝功始終正常,這時也可以結婚生育,寶寶一旦出生,必須及時按照“0、1、6方案” 接種乙肝疫苗。另外,在新生兒出生滿2個月、滿7個月時,還要抽血查“兩對半”和乙肝病毒DNA,了解寶寶的免疫是否成功。
擴展資料:
結婚登記的意義:
第一,保障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實行。國家通過結婚登記,國家通過結婚登記,可以對公民的婚姻的建立進行監督,有利于維護法律的嚴肅性,防止包辦、買賣婚姻、早婚和重婚事件的發生,以國家的強制力確保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鞏固。
第二,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給予爭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時地法律援助,保護基于愛情而要求結合的男女的正當權利;還可以幫助指導婚姻當事人,避免因無知或受欺騙而陷于不幸的婚姻之中。
第三,及時防止和懲治違反婚姻法的行為。通過結婚登記,國家工作人員可以直接對婚姻當事人開展法制教育,及時發現違反婚姻法的行為,并采取相應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