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動產物權變動要件_動物產權變動以什么為要件?
特邀律師
物權請求權針對:不動產、動產
動產分為:特殊動產、一般動產
特殊動產:汽車、船舶,航空器(登記動產)
一般動產:除了汽車、船舶,航空器之外的動產(未登記動產)
不動產、特殊動產(登記動產)、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根據《民法總則》196條第二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登記的動產物權這里指的是特殊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不適用訴訟時效。
自此我們可以邏輯推演,一般動產的物權請求權(未登記的動產的),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自知道、應該知道3年內行使。
《物權法》第一百零七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這一條指的是針對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盜贓物、遺失物、埋藏物、隱藏物,這些無法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受讓人而言的。所有權人,自知,應知受讓人之內的2年(出斥期間),若未行使物權原物返還請求權,那么2年之后,不得再向受讓人主張原物返還,只能問拾得人主張賠償。
個人認為,這個題的答案應該是:寵物為一般動產,甲仍可以向乙無償主張原物返還權。甲自知道,應該知道拾得人之后的3年內,可以行使原物返還請求權。
物權請求權一般情況下是不受時間限制的,但是以上兩條,是例外。
有常規,就有例外,有常態,就有變態。。。
親,是交付哦,如果答案是登記,那么親看的輔導書可能是質量不高的哦。盡信書則不如無書哦,親。特殊動產也是動產哦,親。動產除了特殊情況外物權變動都是交付生效哦。這里特殊情況主要是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生效,政府的征收決定,繼承和遺贈開始等情況哦,在這些情況下不交付物權也變動了哦,親。
一般情況是
- 動產的物權變動要件是:債權行為(合同)有效再加上交付即可。
- 不動產物權變動生效要件是有效的債權行為加上登記。
特殊情況是
- 船舶、飛行器、機動車等動產物權變動,除了上述動產變動要件外,還需登記才可對抗第三人。
- 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動產抵押權、特殊動產集合抵押權以上四項權利只需有債權行為即發生物權變動。
我國的物權變動模式的要點:
1、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行為必須是有效的法律行為;
2、登記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公式化表述:(有效債權行為+登記=不動產物權變動);
3、交付是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公式化表述:(有效債權行為+交付=動產物權變動);
4、對于船舶、飛行器、機動車等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權變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用公式表述:(有效債權行為+交付=重要交通工具物權變動+登記>第三人)。 法律依據: 關于采債權形式主義的法律條文有: 《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23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25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