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自愿承擔債務_第三人自愿承擔債務是否需經過債務人同意?
特邀律師
可以直接變更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書面承諾自愿代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合同法有關債務轉移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據此,債務轉移要經過債權人同意。相反,債權轉移,通知債務人就行。
總有客戶火急火燎地找到我們,說自己的借條快過期了,得趕緊起訴。借條真的有過期這個說法么?
客戶口中的過期,正是法律概念中的訴訟時效制度。訴訟時效是一個專業的法律概念。它的存在是為了約束債權人。是的,你沒有看錯,不是約束債務人,而是約束債權人。訴訟時效的意義是為了督促權利人盡快維護自己的權利,避免權利人在權利溫床上惰于行使自己的權利,從而導致權利義務關系處于不明狀態。簡單點說,就是權利人需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起訴,如果超過這個時間,后果自負。
覺得這個理由有點扯?扯也沒辦法,訴訟時效被我國法律認可。所以不論你認不認同他,他都在哪里,并且約束著你。我們言歸正傳,借條的訴訟時效是如何約定的?
首先更正一個概念,新民法總則已經將一般訴訟時效由原來的2年更新為3年。所以如果你還在哪聽到有借條過2年就失效的說法,你可以藝高人膽大地告訴下對方,兄弟,你的知識庫該更新了。
知道了一般訴訟時效已經變成3年之后,那么這個時效怎么計算呢?過了訴訟時效有什么后果?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又是什么?今天咱們就以借條為例,講講這些問題。
一、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具體到借條上具體分為:
1、借條日期明確,同時約定了還款日期
舉例:
借條
今借到王大(身份證號:*****)人民幣伍萬元整,經協商一致,約定2018年7月1日歸還全部本金。
張三
2018年2月3日
這類借條約定了明確的還款時間,那么訴訟時效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在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情況下,王大需要在2018年7月2日到2021年7月1日內起訴。
2、借條日期明確,但未約定還款日期
舉例:
借條
今借到王大(身份證號:*****)人民幣伍萬元整。
張三
2018年2月3日
這一類借條只看得出借條發生的時間,但是沒有約定還款日期。依據法律規定,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訴訟時效應從出借人確定的合理還款期限屆滿之日的次日起算。
舉例來說,王大可以要求張三在2018年7月1號還款。這個時候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期限屆滿之日的次日起算。即2018年7月2日到2021年7月1日內起訴。但是如果王大一直不要求張三還款,那么這個訴訟時效就一直未啟動。
3、借條日期與還款日子都不明確
舉例:
借條
今借到王大(身份證號:*****)人民幣伍萬元整。
張三
借條日期并不是借條生效的必要條件。即便借條沒有寫明日期,如果借貸事實真實發生,借條還是合法有效的。所以這一類借條,債權人王大依舊可以要求張三在合理期限內還款。
訴訟時效從合理還款期限屆滿之日的次日起算。
4、借條日期不明確,但約定了還款日期
舉例:
借條
今借到王大(身份證號:*****)人民幣伍萬元整。經協商一致,約定2018年7月1日歸還全部本金。
張三
這一類借條同第一類借條,訴訟時效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在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止或者重新計算的情況下,王大需要在2018年7月2日到2021年7月1日內起訴。
二、過了訴訟時效會有什么后果
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但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這個規定可以說相當繞口了。
接著上面的例子。如果王大在訴訟時效屆滿后向法院起訴要求張三還錢。首先法院不能主動跳出來說,王大你過訴訟時效了,法院得知道不說破,裝聾作啞。但是張三可以拿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張三一旦抗辯了,法院只能判王大輸。但是假設張三二愣子一個,沒有主張過訴訟時效,從而乖乖履行了債務。事后又要求王大把債務換回來,那么抱歉,法院同樣也不支持張三的請求。
三、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
需要注意的,訴訟時效并不是一個固定的期間,它可以中止,也可以中斷。中止之后,即停止計時,等特殊情況結束后,才繼續計時。而中斷則可以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 不可抗力;
(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 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 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 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 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 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 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 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無論是中止還是中斷,都會導致訴訟時效實際上延長了。所以是判斷借條否過訴訟時效,并不能簡單判斷有沒有過了3年,而是要綜合案件信息綜合判斷。所以借條一過3年就失效這種說法是不嚴謹的。
但正如文章開頭說的,訴訟時效是一個專業的法律概念。特殊的權利又受到特殊的訴訟時效制約,且又存在中止和中斷,如果你不想承擔訴訟時效風險,又搞不清楚訴訟時效制度,那么就盡可能盡早起訴吧。
還得有具體案情與證據才能以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