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屬于什么糾紛_欠錢不還屬于詐騙嗎?
特邀律師
欠錢不還屬于經濟糾紛案件,是民事訴訟的范圍。
你要搜集和保留真實的證據,比如欠款欠條、還款協議、發貨驗收單、銀行轉賬回單等,經多次催討無效的話,就要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兩年內向法院起訴處理。一旦超過了兩年的話,法院可能都不支持你的主張了。
如果欠款人電話關機、短信不復、跑路了、玩失蹤了,也要依法起訴。這樣可以中斷訴訟時效,法院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缺席判決,等找到被告人了,就可以申請執行。
你好,屬于民事經濟糾紛,可以持對方的欠條向法院起訴。起訴狀格式如下:原告:姓名身份證:-----被告:欠款人姓名身份證----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返還欠款事實與理由:陳述事情經過及證據
如果不存在詐騙等犯罪行為,欠款糾紛屬于民事案件,不構成犯罪,但如果經法院判決后被告有能力而拒不執行判決,就有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欠債不還"(有錢故意不還)會坐牢嗎?
依我之見一一(涉嫌犯罪,就必須坐牢)
如果欠債故意不還,被原告起訴并最終法院作出了還款的生效判決,而勝訴的原告一旦根據生效判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敗訴的被告方就有義務服從法院的強制執行措施,比如交出存款丶交出房產所有權證書丶交通工具權屬證書丶貴重的首飾…等“被執行標點物"。如果敗訴的"有錢不還"被告人有能力履行法院判決,而故意轉移丶隱藏丶變賣上述“被執行標的物",以及其他依法具有協助執行義務的人主觀明知而協助轉移丶隱藏丶變賣上述"被執行標的物"的行為,均涉嫌構成"拒不執行生效裁判罪",因為我國現行《刑法》(修正案)在第三百一十三條增加了"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罪",對于這種有能力履行還款義務而故意不還并轉移丶隱藏丶變賣“被執行標的物",導致無法執行的行為依法均應追究其刑事責任。追究刑事責任簡單的說就是判刑坐班房。
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借錢不還"就是犯罪丶依法是必須坐牢的。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欠錢不還,是犯罪,轉移財產是重罪,該判
版權糾紛通常屬于民事糾紛,情節嚴重,涉及犯罪的才算是刑事糾紛,怎么去辨認呢?一般來說,民事案件都是自訴案件,即只要你不主動去法院追究對方的責任,司法機關是不會主動介入的,所承擔的責任是民事責任,即不會對人身有所限的責任;刑事案件一般來說是不以公民個人的意愿轉移的即公訴案件,是公安局和檢察院主動介入的,所承擔的責任一般是人身責任,即限制人身自由的責任。有幾種特殊的刑事案件,即自訴案件,就是公民不去追究的話,司法機關也不會追究,還有一種是是可公訴可自訴的案件,最后刑事案件里可以由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