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是從輕還是減輕_對于未成年犯罪,你怎么看?
特邀律師
一、減輕刑事責任情形
我國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可見,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是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年齡階段。這是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表明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刑事政策精神。我國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這里的收容教養是對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的一種保安處分措施。
二、不負刑事責任情形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不滿十四周歲是無責任能力年齡階段。因此,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法益侵害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三、相對負刑事責任情形
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四、完全負刑事責任情形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可見,年滿16周歲,是有完全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
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在材料來源、立案條件以及立案程序方面與成年人案件立案程序是相同的。但與成年人案件立案程序相比,未成年人立案程序還具有一些不同之處。
青少年犯罪立案標準知識拓展:
未成年人案件與成年人案件在立案程序上最明顯的區別是立案的對象不同。由于未成年案件將采取不同普通案件的處理程序,所以在立案時,對立案對象年齡的審查就顯得非常重要。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生理、心理的特點,使其極可能成為教唆的對象。在立案時,要查證未成年是否系教唆犯罪。
同時,為貫徹教育、挽救方針,要擴大審查的范圍,除應查明立案的事實條件和法律條件外,對認定案情有意義的材料,都要盡量予以查證。對案件材料審查后,對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對不符合立案條件,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處以刑事罰的,可以案件材料轉交有關部門審查處理。
由于未成年人是一個特殊的群體,心理和生理都處于成長階段,因此在案件查證過程中要仔細。
近些年,未成年人犯罪的趨勢逐年上升,尤其是校園霸凌事件的頻繁發生更讓人意識到未成年人這個群體在心智上所面臨的缺陷以及行為上的失控管理。我國刑法對于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然采取的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在具體法律規范的制定上,從實體和程序上均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首先,在刑事責任年齡上,我國法律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其中,針對第二種情形所例舉的犯罪,指的是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
其次,在量刑上,未成年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最后,在訴訟程序的設定上,針對未成年人犯罪同樣具有一些特色處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特別針對未成年人的附條件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性格、情況、犯罪性質和情節、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過表現等,對犯較輕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設定一定的條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內,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關的義務,檢察機關就應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矯正,促使其盡快、順利地回歸社會,有助于維護家庭和睦與社會穩定,同時,在司法實踐中,目前很多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都建立了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審判庭,審判人員也多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審判人員擔任,“法官媽媽”就是涌現出來的典型。
除此之外,在案件的具體辦理中還有很多細節都體現了對未成年犯罪人的保護。未成年人犯罪除了有歸責于犯罪人本身的原因外,還具有深刻的社會原因,從某種程度上說,他們也是諸多社會問題的受害者,因此,針對于未成年人犯罪還需要體現出社會關懷和教育管理,具體情況具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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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的時候犯罪,在成年的時候被抓,以犯案當時的時間年齡為準,如果你所犯的罪符合未成年減免政策的,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只要你犯案的時候并未成年,那不管過了多少年,如果追究,只能按照未成年犯罪進行追究。至于逃脫多久,這個是辦案機關的事情,不能把辦案機關的辦案能力問題,以過錯的方式強加給案件當事人,因此,也并不會因為他逃脫沒有主動投案而加大其罪的處罰力度。
打個比方:
你在18歲成年地前一個小時故意殺了人,然后逃跑了20年才被抓獲。由于你犯案當時還有1個小時才滿18歲,因此你犯案當時屬于未成年。即便20年后你被抓,以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最高也只能按照未成年犯罪判處無期徒刑,而不得判處死刑。
我國一貫重視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對于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總是著眼于教育和挽救。因此,在1979年制定刑法時,就明確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1991年9月4日通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行政處罰法從處罰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青少年入手,明確規定,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這樣規定,有利于對違法未成年人的挽救,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是十分必要的。
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據此,在我國,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只對八種較為嚴重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的人對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擔刑事責任。
對于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除極少數由公安機關做出處罰外,絕大多數犯罪嫌疑人最后基本都是被訓誡或者交由監護人嚴加管教,很少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因為他們都有個共同的標簽是“未成年人”。
我們國家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制定了《未成年人保護法》。
然而,近年來,頻頻發生的青少年犯罪問題,已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并且有著犯罪年齡低齡化,犯罪類型多樣化等特點,加強對青少年違法犯罪問題研究已是刻不容緩。尤其是一些留守兒童、父母離異或感情不和等家庭,更成為青少年犯罪的重災區。
目前我國正處在經濟體制轉軌、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也是犯罪高發時期。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于搶劫、盜竊、故意傷害、故意殺人、強奸、尋釁滋事、聚眾斗毆7項罪名。從組織形式看,共同犯罪現象突出。
對未成年人犯罪,社會、家庭、學校都顯得很無奈。絕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最后基本都是被訓誡或者交由監護人嚴加管教,很少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因為他們都有個共同的標簽“未成年人”。 因此,近年來不斷發生的一些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讓很多人發出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到底在保護誰?的疑問和感慨。
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我國近年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居高不下,并呈上升趨勢呢?
究其原因,除自身不健康的心理因素外,還有其他因素起著重要的影響作用。
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觀原因,除了社會原因外,家庭原因是絕對不容忽視的。 一些家庭父母為了生計,常年奔波在外打拼,或者父母離異,出現家中子女過早自理生活、無人管教現象,導致一些未成年人自我放縱,誤入歧途。此外,從全國范圍看,獨生子女居多,從小嬌生慣養、寵愛有加,家長含在嘴里怕化了,捧在手里怕摔著,對孩子的各種不合理要求唯唯諾諾,沒有原則的遷就,實際上起了縱容、推波助瀾的作用,久而久之使孩子養成了頤指氣使、驕橫跋扈、不服管教的惡習,導致家長管不了、也不讓管、學校不敢管的尷尬境地。
從主觀因素來看,未成年人因其生理和心理諸因素都處于“變化活躍期”,容易出現“沖動”或者是“頹廢”兩種極端心態。 1、道德意識淡化,甚至泯滅,是非觀念模糊。未成年人正處在心理和生理發育期,缺少必要的是非觀念,往往以哥們義氣代替朋友健康的友誼,容易被社會上一些居心不良的壞人所利用而同流合污。 2、人生觀、價值觀念扭曲。受社會上一些消極因素的影響,一部分未成年人形成了錯誤,甚至畸形的錯誤意識,比如:老實人吃虧、法不責眾、未成年人不承擔責任等,成為違法犯罪的心理動因。
未成年人犯罪是目前我們社會客觀存在的且無法完全禁絕的一種社會現象。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實踐已證明,僅靠刑事制裁和行政處罰這一治標措施是遠遠不夠的。因此,綜合社會力量,在多個層面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未成年人的犯罪預防工作是必須且緊迫的。
未成年人犯罪已經成為影響我國治安的一個嚴重社會問題,為加強成年人犯罪的預防與治理,全社會都應該來關心這項社會系統工程。
未成年第二次犯罪還可以減輕或重輕處罰的。根據《刑法》【刑事責任年齡】第十七條的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