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撫慰金是什么意思_精神撫慰金司法解釋?
特邀律師
在法律上的概念是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因精神損害而賠償的費用。
精神損害撫慰金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不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排序在其他賠償項目足額賠償后再計算。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第8條的規定,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死亡的,被告承擔的賠付項目包含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屬于保險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范圍。 法院對于交強險的精神賠償原則是:(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在其他賠償項目足額賠償后,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
1、我國法律上沒有精神損害賠償金這個概念,在法律上的概念是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因精神損害而賠償的費用。精神損害賠償金與精神損害撫慰金,二者實質上是一個意思,沒有區別。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受害人、死者的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有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范圍、金額確定等諸多具體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因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人格自由權等人格權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導致其遭受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損害(消極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賠償的精神撫慰費用。
擴展資料:
茅某系江蘇省大豐市某公司職工,1996年11月到該公司上班。2003年10月21日上午10∶30左右,茅某在本公司內運輸濃硫酸時,因盛裝濃硫酸的桶突然暴裂,濃硫酸溢出,致使其襠部被燙傷,經當地人民醫院診斷為雙大腿會陰濃硫酸燙傷、燙傷后疤痕增生。
在一段時間內,茅某局部瘢痕瘙癢劇烈,瘢痕反復破潰,后經當地及上海醫院醫治,病情有所好轉。茅某受傷期間(2003年10月21日-2005年3月24日)發生醫療費計41304.6元以及到外地醫院就醫的交通費、食宿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均由該公司按規定報銷。
經公司申請,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于2004年10月6日以茅某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為由,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定其為工傷。2005年1月24日,鹽城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其為九級傷殘。
2005年4月,該公司決定與茅某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等規定,決定補償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528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2387.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308.98元、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300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1300元。
同時還為其補辦了1996年11月至2005年4月期間的社會保險,并明確公司承擔部分由公司承擔,個人承擔部分由其本人承擔。
茅某對上述補償予以認可,但認為傷害損害了自己的性功能,影響了自己的性生活,并因此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后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協調處理,茅某與公司達成補償協議,一次性補償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公司承諾與其解除合同后,如其工傷復發并經有權部門鑒定確需醫治時,負責為其治療,并給付其治療期間的誤工、護理等費用。
參考資料:
精神撫慰金意思是指當自然人的身體、健康、生命權受到損害后,除應當賠償其財產上的損失外,還應對其本人或親屬給予一定數額的金錢予以撫慰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