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間領取養老金7萬多_退休后被判刑,還有養老金嗎?
特邀律師
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后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后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根據市勞動保障局《關于參加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人員被判刑后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泉勞社[2008]155號)精神,現就參保人員被判刑后的養老保險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1、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在勞動教養或服刑(含緩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
2、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后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后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3、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刑滿釋放人員,其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含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刑滿后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判刑前的個人實際繳費可按規定計入刑滿后參保的個人賬戶。
改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其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予以計發補貼費。
4、已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被判刑的,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被拘役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期滿后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準從申報續發的次月起發放,之后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5、退休人員被管制,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準發放,在管制,緩刑或監外執行期間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期滿后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6、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定罪期間,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擴展資料: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先后經歷了分離→合并→分離的過程。
1955 年12 月國務院頒發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使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從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
1958 年3 月,國務院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合并;1978 年6 月,國務院發布文件分別規定了干部和工人的離、退休制度。
從而將自1958 年起干部和工人實行的統一退休退職辦法重新分成兩個不同的制度;1980 年10 月國務院頒布的《關于老干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和1982 年4 月頒布的《關于老干部離職休養的幾項規定》共同構建了老干部離休制度。
1993 年8 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養老制度做了較大修改和調整,公務員不需要為養老繳納任何費用。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特點是:
(1)養老保險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后一個月的工資為基數按一定比例計發;
(2)保障水平高。無論是名義替代率還是實際替代率都高于企業;
(3)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完全由財政負擔。
該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為:由于沒有統一的政策和法規相配套,各地區根據自身的財政收入狀況自行其是,致使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待遇與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不相銜接,而且事業單位彼此之間差距明顯
看了幾條回答,基本都是認為退休后判刑的(應該假定為服實刑的),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和不參加國家對養老金的調整,刑滿釋放后恢復原養老金,并能參加以后的養老金調整。我沒有學習過有關這方面的國家政策,但是我理解不應該是這樣子的,應該是:第一.判刑并服刑的,服刑期間取消養老金。第二.刑滿釋放后,重新核定退休養老金,原視同繳費年限全部作廢,原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不管這個人原來是機關、事業單位的還是企業的,都按實際繳費年限并按企業退休人員辦法重新核計養老金,實際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退回個人養老金賬戶,不可辦理退休養老金手續,也就是沒有養老金了。
事業單位人員被判刑3年,刑滿釋放出來還有養老金嗎?可以用一句話肯定地回答你,養老金肯定是沒有了,至于為什么呢?請繼續看我下面的回答。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工作性質來劃分,如果屬于編制外的人,判了有其徒刑以后,屬于自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屬于編制內工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劃定的國家公職人員的五種類型,是屬于國家公職人員。凡是國家公職人員都要受到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約束,犯了過錯,都要按照政務處分法的規定給予必要行政處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一是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二是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三是因犯罪被單處或者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予以開除;案件情況特殊,予以撤職更為適當的,可以不予開除,但是應當報請上一級機關批準。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
判處了有其徒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開除處分以后,事業單位即可解除聘用合同,其過去工齡不再計算。事業單位是從2014年10月1日才開始繳納社會保險,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由于沒有還沒有開始繳納社會保險,所以2014年0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要計算視同繳費年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如果是在2014年10月之前辦理退休的人員,是屬于按照老辦法辦理退休的人員。
對于已經辦理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如果判處有期徒刑的,雖然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所享受的退休待遇將會被取消。
綜上所述,由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繳納養老保險的時間到現在為止也就六年左右,除了視同繳費年限以外,實際繳費年限比較短。如果視同繳費年限不能計算,實際幾乎沒有繳費年限,所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刑滿釋放以后是肯定不會再享退休待遇的。
被判刑了,出獄后,還可以領養老金嗎?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應該好好分析一下,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實則不好回答。
首先要分好幾種情況:
一,比如說在入獄之前,一分錢的養老保險都沒有繳,出獄后又過了繳養老保險的年齡,即便到了退休年齡,也不會有什么養老金的。既然出獄了,也就是說以前的罪行得到應有的懲罰,現在刑滿釋放回歸社會,當然也可享受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雖然沒有養老金,但民政部門會根據具體情況,發放生活最低保障,維持其基本生活。同時社會也不會拋棄他(她),社區會根據他(她)的能力,安排一份恰當的工作。也就是說,出獄的生活還是有保障的。
二,如果他(她)在入獄之前就繳了個人養老保險,而且繳費年限也超過了十五年,出獄后也到了退休的年齡,建議找找社保部門,說明情況。我個人認為,這種情況是會給他(她)發放養老金的。
三,如果他(她)入獄前沒有繳養老保險,出獄后,又符合可以繳養老金的年齡條件,那么他(她)應該把養老金足額繳上,等繳滿十五年,到了退休的年齡也是可以領取養老金的。
四,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在行政事業單位改革前(也就是在2014年10月1日前),犯罪入獄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出獄后,即便到了退休年齡,也是沒有養老金,我身邊就有這樣的實例,就不一一細說了。
以上是我個人對這個問題的理解和認識,可能還有很多沒有說到的地方,還望各位補充完善。
除判死刑外應該給退休養老金!沒犯罪屬于退休養老,犯了罪刑屬于失去自由受勞動教養改造這與退休養老金無關系,因我們是社會生義國家正在走向新時代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時期維護人民的利義是首待期中的,犯罪就和人犯病一樣通過醫治康復后還是一個守法為民的人員。
評析:本案中退休職工因涉嫌經濟犯罪而引起的養老保險待遇問題,雖不多見,但卻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勞社廳函[2001]44號《關于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以下簡稱《復函》)中明確規定: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
如果法院判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因此,在老王關押期間可以停發其基本養老金,以后是否予以補發,完全取決于老王本身是否構成犯罪。
如老王被判徒刑后,根據《復函》規定,則服刑期間不能領取養老金,刑滿釋放后養老金仍可按服刑前的標準發放。
而被判徒刑緩刑期間,可以繼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基本養老金不作調整。
視具體情節而定。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
一、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宣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二、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三、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相應相應待遇。
四、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沒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調整。
綜上所述,當受到刑事處罰人員處于羈押待審、有期徒刑服刑期間的養老金是停止發放的,當他服完刑罰以后,養老金按照未被處罰時標準繼續發放。若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刑事處罰人員,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為了不影響其生活,繼續發放養老金,但在此期間不能參與基本養老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