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犯罪判刑后還能領退休金嗎_退休前服刑以后還有養老金嗎?
特邀律師
很高興有機會回答您提出的問題!
您提出的問題是:被判刑了,出獄后,還可以領養老金嗎?
您標題下面的注釋寫的是:有個親戚,在信用社上班,被判刑了,已交18年了,還可以領養老金嗎?
答:根據您提供的信息,按現有國家政策規定,您親戚出獄后,是完全可以領取養老金的!
因為,現有國家政策規定,凡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即可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退休養老金!
所以,當您家親戚出獄后,當他(她)達到年滿60周歲或年滿50周歲時,即可到本人居住地的社會保險管理局辦理退休手續,因為他(她)已繳費滿18年,完全符合當前國家規定的領取養老金的規定。(注:若退休時政策有變,只能另當別論)
除此之外,順便提醒大家,人生千萬不要走錯路,千萬不要犯錯,犯了錯誤,不僅毀了自己,也連累了別人,這位題主不就是受親戚連累而操心嗎!所以,提醒大家一定要走正路,走好路,做一名光明磊落、正直的好公民!
我的回答完畢,希望能幫到您!
我國實行的是“養老金雙軌制”的退休制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實行由企業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準繳納的“繳費型”統籌制度;公務員及部分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金全部由國家財政統一發放。公務員及部分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與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退休前犯罪刑滿釋放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退休后違法犯罪的退休待遇存在相當大的差別。
一、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退休前犯罪刑滿釋放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退休后違法犯罪的退休待遇:
1、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退休前犯罪刑滿釋放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如果在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如果在1998年7月1日(包括當日)后參加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如果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或15年的,可以補繳至滿10年或滿15年,享受養老金待遇。不受所犯何罪、是否正處于被剝奪政治權利處罰當中之影響。
2、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退休前犯罪服刑期間(不包括緩刑、假釋或監外執行)或被勞動教養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暫緩辦理退休手續,待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3、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退休前犯罪被判處刑罰緩刑期間,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可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金待遇,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若緩刑被撤銷收監獄服刑的、被撤銷假釋繼續服刑的、撤銷暫予監外執行繼續服刑的,從撤銷之月起停止發放基本養老金。緩刑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假釋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執行完畢、暫予監外執行至刑罰執行完畢的,繼續按原來的標準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下一年度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4、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若被判處刑罰緩刑,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的,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標準繼續享受養老金待遇,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若緩刑被撤銷收監獄服刑的、被撤銷假釋繼續服刑的、撤銷暫予監外執行繼續服刑的,從撤銷之月起停止發放基本養老金。緩刑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假釋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執行完畢、暫予監外執行至刑罰執行完畢的,繼續按原來的標準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下一年度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二、公務員、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在退休前犯罪刑滿釋放后達到退休年齡或退休后違法犯罪的退休待遇:
1、公務員在退休前犯罪,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的規定,公務員凡是在退休前犯罪被開除的,不再享有公務員退休待遇。
2、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在退休前犯罪,目前中央沒有出臺《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條例》,只有各省出臺的相關管理辦法,但各省的管理辦法都相應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緩刑除外),給予開除處分;被判處其他刑罰或者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因此,如果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在退休前犯罪被開除的,不再享有由國家財政統一發放的退休待遇。
3、公務員在退休后違法犯罪的退休待遇或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在退休后違法犯罪的退休待遇
(1)對于被勞動教養、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按照《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辦理。
(2)退休的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退休后觸犯刑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處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沒有規定刑滿釋放后可以繼續發放,從2001年人事部所制訂的紅頭文件用“取消”而不是用“暫停發放”來理解,公務員退休后凡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退休待遇被取消,刑滿釋放后不再享有退休待遇。不過,對此各省有相關的規定,例如浙江省人事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后有關生活待遇問題的通知》規定,退休人員在職期間或退休后觸犯刑律,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自判處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刑滿釋放后其基本生活保障可按當地政府規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標準發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離休人員觸犯刑律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后的生活待遇,參照退休人員辦法執行。
(3)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在退休后違法犯罪的退休待遇目前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各省在實際操作中參照公務員在退休后違法犯罪的退休待遇處理。
這個是分情況的,如果是企業職工,按照繳納養老保險計算的退休費,退休之后被判刑,暫停發放退休費,等待出獄之后,再恢復發放,并且可以參加今后退休費的調整,如果是國家公務員,被判刑之后,不再發放退休費,即使出獄,也沒有退休費了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務員犯罪后開除公職,刑滿釋放后當然沒有養老金。
企業參保人員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1、《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監察部2001年9月13日下發的《關于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監發[2001]3號)規定:“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后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2、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