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與商標沖突_企業名稱與商標權沖突怎么辦?
特邀律師
商標是區別商品或服務不同出處的一種標志,而企業名稱則是區別不同企業的語言文字。企業使用的商標要經國家工商局商 標局核準注冊后才取得專用權,而企業名稱在縣級以上工商局登記后即可取得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企業名稱權。兩個權利授予的程序、部門和權利保護范圍是不同的。 另一方面,商標與企業名稱又有著緊密的聯系,例如有的企業把企業名稱的核心部分作為商標注冊。 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沖突的情況 主要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被其他企業有意或者無意地作為企業名稱的核心部分使用,或者將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業名稱中的顯著部分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引起 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混淆,使國家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和對企業名稱權的保護發生沖突。 目前,解決企業名稱權與商標權沖突問題法律已有明確規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5條規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對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要求登記主管機關予以糾正。”
關于這一問題還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具體幾條意見如下:一、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均是經法定程序確認的權利,分別受商標法律、法規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法律、法規保護。二、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權的取得,應當遵循《民法通則》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利用他人商標者企業名稱的信譽進行不正當競爭。
商標權和企業名稱權都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由于二者分屬不同的部門管理,由不同的法律來調整,兩者之間的關系似乎應該是“井水不犯河水”。但是,近年來,商標與企業名稱之間的沖突時有發生,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勢。這不僅使有關權利人蒙受損失,而且也使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受到損害,使國家正常的法律秩序出現不應有的混亂。因此,從理論上、制度上和觀念上對這一問題進行辨析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商標是區別商品或服務不同出處的一種標志,而企業名稱則是區別不同企業的語言文字。企業使用的商標要經國家工商局商 標局核準注冊后才取得專用權,而企業名稱在縣級以上工商局登記后即可取得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企業名稱權。兩個權利授予的程序、部門和權利保護范圍是不同的。 另一方面,商標與企業名稱又有著緊密的聯系,例如有的企業把企業名稱的核心部分作為商標注冊。 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沖突的情況 主要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被其他企業有意或者無意地作為企業名稱的核心部分使用,或者將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業名稱中的顯著部分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引起 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混淆,使國家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和對企業名稱權的保護發生沖突。 目前,解決企業名稱權與商標權沖突問題法律已有明確規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5條規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對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要求登記主管機關予以糾正。” 第9條規定:“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一)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二)可以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該規定明確指出,對已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可以由登記主管部門予以糾正。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已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 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 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1)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文件進行注冊的;……(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進行注冊的;(5)以其他 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其中,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權利的,包括侵犯他人合法在先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權,對這種侵權獲得注冊的行為,他人可以向商標局或者商標 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已注冊的商標。 認定是否構成侵犯他人企業名稱權或者商標專用權,應當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名稱登記注冊或商標注冊時間; (2)已登記的企業名稱與注冊商標的使用是否會發生商品或服務來源誤認;這種誤認既包括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誤認,也包括造成商標注冊人或者企業名稱擁有人與商標或者企業名稱實際使用人之間存在某種聯系的錯誤認識; (3)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相比較,哪個知名度更高; (4)申請注冊商標或者進行企業名稱登記注冊是否存在抄襲。模仿他人等主觀惡意; (5)企業名稱使用方法不當,包括故意突出使用企業名稱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部分,以及故意將企業名稱縮寫,取其顯著部分放大,構成與他人已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6)在商標使用許可行為中,在僅被允許使用注冊商標時,故意同時使用商標權人的企業名稱,造成商品產地混淆的; (7)其他使用已登記企業名稱或者注冊商標對他人商標權或者企業名稱權帶來損害的情況。 由此可見,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均受法律保護。只有兩者其中一方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權利或者權利使用不當才會產生沖突,而且,這種權利沖突是可以依靠法律途徑給予解決的。
商標權與名稱權的沖突實際上是商標權與字號權的沖突。這是因為現行企業名稱登記規則和商標注冊規則決定了可注冊的商標不可能與可登記的企業名稱相同或相似,其只可能與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相似。實踐中,該兩權沖突的典型形式一是將他人注冊在先并已享有相當信譽的商品或服務商標在相關行業領域內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加以登記和使用的情形;二是將他人在先登記的知名字號作為商標加以注冊的情形。沖突大多給在先商標注冊人或字號登記人造成損害;產生混淆、誤導消息,造成不當得利和不當失利,從而扭曲競爭各方力量對比關系。尤其是不同主體持有的字號與服務商標重復時,更易導致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