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無罪釋放_刑事拘留后無罪怎么辦?
特邀律師
被刑事拘留后30天無罪釋放,案情復雜的可以申請延長一次30天,到期后必須無條件釋放。在這期間,如果有罪,隨時可以申請逮捕。
謝邀,法潤金沙簡要回答!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遇有法定的緊急情形,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或者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采取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刑事拘留的目的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來證明其無罪,針對這種情況,對被刑事拘留的人來說,若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了非法侵害,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其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但至于能否實際獲得賠償,則需要審查其被刑事拘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以及拘留是否超過法定的期限!
若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對被拘留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有違反法律規定,存在《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的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那被刑事拘留人可以獲得國家賠償。相反,若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對被拘留人刑事拘留,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條件和程序,又沒有超期的,根本不存在《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的情形,那么其便不能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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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之見:一旦‘’宣告無罪釋放‘’(須有正式的法律文書),依法就不得影響對孩子的政審。
根據我國參軍丶公務員招考的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精神:因‘’直系親屬‘’中被確定‘’故意犯罪‘’被定罪的其子女參軍和報考公務員的政審將不會通過。而‘’故意犯罪定罪處罰‘’,指的是經檢察機關起訴丶法院審理判決有罪的‘’刑事判決書‘’為標志的審判結果,或人民檢察院以被不起訴人構成故意犯罪而作出的‘’微罪不起訴決定‘’(俗稱‘’有罪不起訴‘’)。本案例中雖然說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而最后又被無罪釋放‘’,既然是‘’無罪釋放‘’,當然就不會影響孩子們參軍丶報考公務員的政審。不過,這‘’無罪釋放‘’必須由公安機關出具正式的‘’法律文書‘’一一比如,公安機關的‘’撤銷案件決定書‘’,該決定書中應當明確表述撤銷案件的理由是被刑事拘留的人‘’無罪丶不構成犯罪丶不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等等,總之不能留下‘’尾巴‘’。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無罪釋放”是可以開“無犯罪證明”的】
謝謝邀請!筆者以多年法律工作經驗,可以非常肯定地告訴大家,“無罪釋放”是沒有“案底”的,是可以開“無犯罪證明”的。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事項不包括一下多種情形:一是刑事和解協議、撤銷刑事案件決定;二是因沒有犯罪事實(含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有罪),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和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三是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信息。
由此可知,撤銷刑事案件決定、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和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均不屬于犯罪記錄,不會留下案底。“無罪釋放”是沒有“案底”的,是可以開“無犯罪證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