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并罰怎么判刑_“數罪并罰”情況下該如何量刑?
特邀律師
謝邀。1、數罪并罰時,死刑吸收其他刑罰死刑是最重的罪,與其他刑罰進行并罰時,由重罪吸收輕罪,故仍然是判處死刑。2、立功理論上對死刑無影響請注意時間順序時:判無期,立功,發現漏罪。既然立功行為發生于發現漏罪并進行審判之前,那自然對漏罪的審判無影響。理論上在審判漏罪時不應考慮其立功情節。但實際上,只要不是情節惡劣到非判死刑立即執行不可,往往還是會考慮其有立功而判死緩。只不過這算是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運用,而不是立功情節必然導致的。3、死刑是一種刑罰,有兩種執行方式死刑的兩種執行方式是,緩刑二年執行與立即執行。目前我國的刑事政策是保留死刑,盡量少殺。因此對于一般判死刑的情況,都是能不判立即執行就不判立即執行。所以你所說的“如果一開始就發現漏罪,犯罪分子就不可能有立功的可能,會被執行死刑! ”并非絕對的,因為如果漏罪達不到立即執行的程度,也仍然可以判死緩。
對于漏罪,先并后減。例如前罪已判16年,已經執行3年后,發現還有其他的罪要判5年,先并在一起21年,最高盤20年,再減去3年,應該執行17年新罪,先減后并,前罪判16年,執行3年,發現新罪,判5年,先減去已執行的3年,余13年,冰并上5年,還要共執行18年新罪比漏罪主觀惡性大,從上分析看處罰要重些
羌笛何須怨楊柳,春風不度玉門關。
秦時明月漢時關,萬里長征人未還。
秦時明月漢時關,萬里長征人未還。
枯藤老樹昏鴉,小橋流水人家,古道西風瘦馬。
問題1.數罪并罰后 應執行死刑 此處為吸收原則~
《刑八》69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1.數罪中有判處死刑過無期的 采取吸收原則,僅執行死刑或無期。
2.對于判處有期~拘役和管制,采取加重原則。
3.4. 不列了…………(?_?)
《刑八》70條。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畢之前發現漏罪的并罰。先并后減……。
1.一人所犯數罪均發生在原判決宣告前
2.原判決只對其中的部分犯罪做出判決,對另一部分犯罪沒有判決。
3.不管漏罪即新發現的罪與原判決的罪是否性質相同的犯罪,均應并罰
4.將新發現的漏罪定罪量刑按刑法第69條規定的原則與原判決的刑罰實行并罰
5.已執行的刑期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以上照搬鳳科大帝
問題2.立功的效力
立功的效力是否及于漏罪,未找到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
此處提供一案例與律師分析:前罪的立功情節在已供述過的漏罪處罰中的適用如果一開始就發現有漏罪 也不會一判了就執行死刑嘛~ 咱們還有二審 再審 死刑復核嘛~ 判決生效了 才執行嘛 立功還是有機會的嘛 在不行最后一餐 咱們吃慢點嘛 ╮(╯▽╰)╭
說到刑期,肯定是自由刑的問題。
最狠的自由刑就是無期徒刑了,雖然無期徒刑不等于終生監禁。但是,要說最高刑期,理論上還是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在可以減刑的情況下,可以減為十三年到二十年有期徒刑。
如果是有期徒刑,我們刑法規定是這樣的。
如果一個人犯了好幾個罪,這幾個罪的刑期加起來,沒有超過三十五年,那么這種情況下,有期徒刑最多不可以超過二十年。
如果一個人犯了好幾個罪,這幾個罪的刑期加起來,超過了三十五年,那么,有期徒刑最多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我國數罪并罰多種原則混合使用
1. 對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則。
行為人的數罪中,只要有一個最高刑為死刑,則僅執行死刑,不再執行其他刑罰;
行為人的數罪中,只要最高刑為無期徒刑,則僅執行無期徒刑,不再執行其他刑罰。
2. 對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則。
① 單罪管制是3個月至2年,數罪并罰時,可以超過2年達到3年,但是不能超過3年
② 單罪拘役是1個月至6個月,數罪并罰時,可以超過6個月達到1年;但不超過1年
③ 單罪有期徒刑是6個月至15年。數罪并罰時分兩種情況:
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
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
3. 對附加刑的處理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注意:罰金與沒收財產屬于不同種類的附加刑,應當分別執行。
總結:
死刑(最高刑)+其他刑=死刑(吸收原則,吸收其他刑罰)
無期(最高刑)+其他刑=無期(吸收原則,吸收其他刑罰)
有期(最高刑)+拘役=有期(吸收原則,吸收拘役)
有期(最高刑)+管制=有期+管制(并科原則,分別執行)
拘役(最高刑)+管制=拘役+管制(并科原則,分別執行)
一般犯罪的并罰,執行刑在總和刑期以下,數罪中最高刑以上(死刑、無期除外)
第六十九條 【數罪并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發現漏罪,先并后減。
① 新發現的漏罪,應當先單獨作出判決,然后進行并罰,最后減去前罪已經執行的刑期。
② 如果判決前有兩個罪,先并后減時,并罰時的“數罪中最高刑期”。不是在先前兩罪的宣告刑和漏罪的宣告刑中選擇,而是在先前兩罪并罰后的執行刑和漏罪宣告刑中選擇。
③ 對罪犯減刑后,發現漏罪的,先并后減之后(再犯新罪,先減后并),經減刑裁定減去的刑期不計入已經執行的刑期。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又犯新罪,先減后并。
① 新罪應當先單獨作出判決,然后先減后并
② 既犯新罪,又發現漏罪:先解決漏罪,再解決新罪,即先并后減再并。
③ 注意一種特殊的情況:總和刑期不滿35年,但是并罰后需超過20年。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