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懷孕公司不續簽_懷孕了合同到期公司有權不續簽嗎?
特邀律師
毫無疑問這是不合理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女性勞動者在“三期”內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這里的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不僅僅是違法解除,包括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的情況。按規定遇到女性勞動者“三期”內勞動合同到期的情況,勞動合同順延到“三期”結束。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沒有任何彈性。如果公司不續簽合同可以主張以下三個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二是要求公司支付從不簽勞動合同開始到哺乳期結束期間內的工資;三是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可以通過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提起勞動仲裁等方式主張自己的權利。以上僅供參考,歡迎關注,歡迎評論!
謝邀!本題描述還不是十分清楚,若員工因懷孕而末上班與仍在勞動崗位上班就應該區別對待。勞動法規定孕期或哺乳期的員工不得被除勞動合同。若此員工因懷孕未上班其原合同期就理應順延,即原合同應仍然有效。單位不再續用該員工就屬合同期未滿違約,則應承擔合同規定的違約責任。若該員工一直在上班工作已到勞動合同期滿,則原勞動合同已履行完畢,與后續新合同是否再簽就沒有關系了。就不能算單位違約,故不能要求單位承擔不再續簽勞動合的相關責任。
員工合同到期,懷孕期間,可以不續簽合同,但是不能以合同到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疫情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給續簽,下面分幾種情況來進行分析。
受疫情的影響,很多企業宣布破產裁員,北京一家KTV歌王宣布破產,大眾汽車在中國的生產工廠關門,餐飲業停業,開門遙遙無期。中小企業沒有業務,人工成本,房租成本高,無力周轉,只能通過裁員來降低人工成本,減少支出,可是企業裁員也要合理合法,經過合法的程序,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支付經濟補償金,對于企業來說也是一筆不少的支出。疫情期間,國家出臺了穩就業穩企業的優惠政策,像免征或減半征收養老、工傷、失業社保費,緩交社保、公積金,穩崗補貼等。企業盡量少裁員甚至不裁員。
一、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是否需要支付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情形外,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到期與勞動者終止合同,不續簽的,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標準,按照干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六個月以下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補償。
二、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需逾期終止的情形
1.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幾種情形,即使勞動者勞動合同到期,應該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應支付補償金。比如孕婦在懷孕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應當續延至哺乳期結束;勞動者患病在醫療期內的,順延至醫療期結束。
也就是說,屬于以上情形的,勞動合同到期沒有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而提前終止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或勞動者不要求履行的,應支付給勞動者2倍經濟補償金,干滿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
三、關于勞動合同到期,應該支付補償金還是賠償金,還取決于勞動合同簽訂的次數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三次簽訂時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一條款,也說明用人單位的終止選擇權問題,一般認為第三次簽訂時用人單位無終止選擇權。也就是說如果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選擇簽固定合同的,那么第三次合同到期時,企業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
企業不續簽合同,我們也不要過于抱怨,我們合理合法的去爭取自己的應得利益,同時我們可從這一份工作經歷來做一段總結:為什么“受傷“的人會是我?在下一份工作中,如何做才能保護自己不再被“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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