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證據有關的法律_證據采信的法律依據?
特邀律師
真實性的法律規定:《證據新規》第87條“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即是對形式真實所做的要求。
證據合法性的法律規定:《證據新規》第87條的表述與《民訴法解釋》第104條基本一致,均要求證據的形式、來源符合法律規定。
證據關聯性法律規定:《證據新規》第87條的表述是“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民訴法解釋》第104條要求證據“與待證事實相關聯”。
證據對官司的輸贏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證據、可用于証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主要分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三大類?。
證據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適用一切證據、裁判案件的最基本的原則。
證據的種類: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物證:書證: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辯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陳述?八類。
行政訴訟法第第三十三條規定:書證?八類。
證據必須具備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做為定案的根據。
證據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類案件審理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鏈條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照證據做出公正的裁判。
證據是訴訟的基礎、沒有充分真實證明材料就別去打官司,別花沒用的費用,沒有證據等于無源之水一一別浪費時間精力費用…。
證據采信規則,就是法院在已經提供的一系列證據中認定、采用具有證明力和可信度的證據時必需遵循的規則。
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這是法院采信證據的最基本規則。任何證據只有經過質證,才有可能作為裁判依據。這不僅是因為沒有經過質證的證據,就等于是沒有經過考驗,其證明力和可信度是很值得懷疑的,而且是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充分保障和尊重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新證據認定的若干程序的規定(試行)為了規范法官在審判中對新證據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當事人應在舉證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任務。當事人超過舉證期限提交的證據,按本規定處理。本規定中所指新證據,包含可視為新證據的情形。
第二條法官應將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告知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之前,或重新指定舉證期限時,對案件審理結果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法官可以作特別說明。
第三條舉證期限屆滿后,一方當事人在庭審前或庭審時向法庭提交證據的,如對方當事人未提出證據超過舉證期限的抗辯,亦未拒絕質證,可直接進行質證。就某一證據已超過舉證期限提出異議,應由當事人自行提出,法官一般不主動提示。
第四條 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在庭審前或庭審時向法庭提交證據的,對方當事人認為該證據不是新證據,已超過舉證期限,并表示不同意質證的,法官應當就該證據是否屬于新證據,聽取雙方意見。
第五條 當事人在庭審結束后再向法官提交證據的,法官進行初步審查認為屬于新證據且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聽取雙方意見。法官進行初步審查認為不屬于新證據的,一般不再組織質證。
第六條 提供證據的一方當事人須對該證據屬于新證據承擔舉證責任。在聽取雙方意見過程中,法官應告知雙方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分配,并告知當事人就該項證據是否屬于新證據聽取意見與對該項證據的質證并不相同。
第七條 在針對某證據是否屬于新證據,聽取雙方意見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提出要進一步收集證據進行反駁的,法官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指定一個新的舉證期限。
第八條 就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是否屬于新證據而聽取雙方意見的,可以在開庭審理的事實調查階段進行,亦可以單獨進行。
第九條 聽取雙方意見后,法官認為屬于新證據的,應當將認定的結果明確告知對方當事人,要求其進行質證。法官認定不屬于新證據的,可以詢問對方當事人是否同意質證。不同意質證的,不再就該證據組織質證。
第十條 審理過程中,若法官暫時無法對該證據是否符合新證據的認定條件作出判斷的,也可以要求對方當事人先進行質證,但法官應告知當事人質證并不表示認可該證據是新證據。當事人不同意質證的,法官應告知該當事人,如法院認定屬于新證據的,其現在不同意質證,將被視為放棄質證權
如果是刑事責任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在檢察機關就不予刑事起訴了,就是即便移送至法院也是要依法按照疑罪從無判決的,如果是民事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法院會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無論是刑事還是民事,只要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就根本沒有形成案件,更沒有構成案件的主體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