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醫療事故責任劃分_醫療責任事故劃分標準?
特邀律師
看死亡原因。醫療損害責任為過錯原則,即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過錯,醫療機構才承擔賠償責任。是否有過錯原則上由患者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您還有法律上的疑問,歡迎關注:講法講理 免費私信為你解答。
醫療事故責任劃分的標準: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
有人總是拿手術同意書說,本人不這樣認為,手術同意書沒有簽有可能構成侵權,簽了不代表可以免責!術后出血有些是屬于手術并發癥,嚴格來講夠不成醫療事故,恰恰不及時開腹探查止血,才有可能構成醫療事故,所以術后出血是不是醫療事故,得看什么手術,術中、術后處理情況,如果一出現手術并發癥,不管什么情況,通通按醫療事故處理的話,估計沒醫生敢做手術。非專業人士評論,不喜勿噴!
不屬于。手術后遺癥是否屬于醫療事故主要看是否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 條關于醫療事故的定義。也就是說,必須是因為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造成,并且根據該條例第33 條,如果后遺癥屬于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則不構成醫療事故。如果能夠證明手術后遺癥是由于醫務人員的過失造成,且患者在手術之前已經簽署相關承擔可能引發后遺癥的手術風險的情況下,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不能要求醫院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