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劃分舉例_醫療責任事故分幾級?
特邀律師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 條,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規定。
醫療事故責任劃分的標準: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
醫療事故責任的原則我們可以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知道,我國的醫療事故責任原則主要包括:(一)醫療事故責任的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二)醫療事故責任的原則包括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三)醫療事故責任的原則包括公平責任原則;(四)醫療事故責任的原則包括嚴格責任原則等。
一級醫療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
(一)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死亡。
(二)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狀態;
2、極重度智能障礙;
3、臨床判定不能恢復的昏迷;
4、臨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恢復,靠呼吸機維持;
5、四肢癱,肌力0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二、二級醫療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一)二級甲等醫療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雙眼球摘除或雙眼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
2、小腸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3、雙側有功能腎臟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腎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療;
4、四肢肌力ⅱ級(二級)以下(含ⅱ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5、上肢一側腕上缺失或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裝配假肢,伴下肢雙膝以上缺失。
(二)二級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礙;
2、單眼球摘除或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p100波潛時延長>160ms(毫秒),矯正視力<0.02,視野半徑<5°;
3、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失;
4、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大于30cm2;
5、一側全肺缺失并需胸改術;
6、肺功能持續重度損害;
7、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級;
8、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級伴有不能控制的嚴重心律失常;
9、食管閉鎖,攝食依賴造瘺;
10、肝缺損3/4,并有肝功能重度損害;
11、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腸缺損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維持營養;
14、腎功能部分損害不全失代償;
15、兩側睪丸、副睪丸缺損;
16、陰莖缺損或性功能嚴重障礙;
17、雙側卵巢缺失;
18、未育婦女子宮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損;
19、四肢癱,肌力ⅲ級(三級)或截癱、偏癱,肌力ⅲ級以下,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0、雙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裝配假肢;
21、肩、肘、髖、膝關節中有四個以上(含四個)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2、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i型)。
(三)二級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明顯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毀容;
2、單眼球摘除或客觀檢查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5ms(毫秒),矯正視力<0.05,視野半徑<10°;
3、一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缺失,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30cm2;
4、同側上下頜骨完全性缺失;
5、雙側甲狀腺或孤立甲狀腺全缺失;
6、雙側甲狀旁腺全缺失;
7、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級;
8、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級伴有不能控制的嚴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損2/3,并肝功能重度損害;
11、一側有功能腎缺失或腎功能完全喪失,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
12、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
13、膀胱全缺失;
14、兩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15、雙上肢肌力iv級(四級),雙下肢肌力0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16、單肢兩個大關節(肩、肘、腕、髖、膝、踝)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行關節置換;
17、一側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喪失50%以上,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0、雙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無法矯正;
21、雙側膝關節或者髖關節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行關節置換;
22、一下肢膝上缺失,無法裝配假肢;
23、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ii型)。
(四)二級丁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礙;
2、難治性癲癇;
3、完全性失語,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4、雙側重度周圍性面癱;
5、面部中度毀容或全身瘢痕面積大于70%;
6、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5ms(毫秒),矯正視力<0.05,視野半徑<10°;
7、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于91dbhl(分貝);
8、舌缺損大于全舌2/3;
9、一側上頜骨缺損1/2,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20cm2;
10、下頜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段,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大于20cm2;
11、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
12、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13、吞咽功能嚴重損傷,依賴鼻飼管進食;
14、肝缺損2/3,功能中度損害;
15、肝缺損1/2伴有膽道損傷致嚴重肝功能損害;
16、胰缺損,胰島素依賴;
17、小腸缺損2/3,包括回盲部缺損;
18、全結腸、直腸、肛門缺失,回腸造瘺;
19、腎上腺功能明顯減退;
20、大、小便失禁,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1、女性雙側乳腺缺失;
22、單肢肌力ⅱ級(二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3、雙前臂缺失;
24、雙下肢癱;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6、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27、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8、一側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9、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30、雙足全肌癱,肌力ⅱ級(二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三、三級醫療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
(一)三級甲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較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語并伴有失用、失寫、失讀、失認之一者,同時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2、不能修補的腦脊液瘺;
3、尿崩,有嚴重離子紊亂,需要長期依賴藥物治療;
4、面部輕度毀容;
5、面頰部洞穿性缺損大于20 cm2;
6、單側眼球摘除或客觀檢查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0ms(毫秒),矯正視力0.05—0.1,視野半徑<15°;
7、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于81dbhl(分貝);
8、鼻缺損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損大于1/2;
10、一側上頜骨缺損1/4或下頜骨缺損長4cm以上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續損傷;
12、胃缺損3/4;
13、肝缺損1/2伴較重功能障礙;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較重功能障礙;
15、脾缺失;
16、胰缺損2/3造成內、外分泌腺功能障礙;
17、小腸缺損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狹窄,需定期行尿道擴張術;
19、直腸、肛門、結腸部分缺損,結腸造瘺;
20、肛門損傷致排便障礙;
21、一側腎缺失或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
22、不能修復的尿道瘺;
23、膀胱大部分缺損;
24、雙側輸卵管缺失;
25、陰道閉鎖喪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復的iii度(三度)會陰裂傷;
27、四肢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8、單肢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9、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30、利手全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喪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無功能,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33、雙下肢肌力iii級(三級)以下,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失禁;
34、下肢雙膝以上缺失伴一側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喪失,能裝配假肢;
35、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36、雙足全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7、雙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
(二)三級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輕度智能減退;
2、癲癇中度;
3、不完全性失語,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4、頭皮、眉毛完全缺損;
5、一側完全性面癱,對側不完全性面癱;
6、面部重度異常色素沉著或全身瘢痕面積達60%—69%;
7、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20 cm2;
8、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0ms(毫秒),矯正視力0.05—0.1,視野半徑<15°;
9、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于71dbhl(分貝);
10、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并足站立;
11、甲狀腺功能嚴重損害,依賴藥物治療;
12、不能控制的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損2/3伴輕度功能障礙;
14、肝缺損1/3伴輕度功能障礙;
15、膽道損傷伴輕度肝功能障礙;
16、胰缺損1/2;
17、小腸缺損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損大于腹壁1/4;
19、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20、雙側睪丸萎縮,血清睪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圍;
21、非利手全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雙下肢肌力iv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失禁;
24、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不全;
25、一側踝以下缺失或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2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27、單足全肌癱,肌力ⅳ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三)三級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之一者,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2、全身瘢痕面積50—59%;
3、雙側中度周圍性面癱,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4、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40ms(毫秒),矯正視力0.01—0.3,視野半徑<20°;
5、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于56dbhl(分貝);
6、喉保護功能喪失,飲食時嗆咳并易發生誤吸,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7、頸頦粘連,影響部分活動;
8、肺葉缺失伴輕度功能障礙;
9、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級;
10、胃缺損1/2伴輕度功能障礙;
11、肝缺損1/4伴輕度功能障礙;
12、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伴輕度功能障礙;
13、膽道損傷,需行膽腸吻合術;
14、胰缺損1/3伴輕度功能障礙;
15、小腸缺損1/2伴輕度功能障礙;
16、結腸大部分缺損;
17、永久性膀胱造瘺;
18、未育婦女單側乳腺缺失。
19、未育婦女單側卵巢缺失;
20、育齡已育婦女雙側輸卵管缺失;
21、育齡已育婦女子宮缺失或部分缺損;
22、陰道狹窄不能通過二橫指;
23、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24、腕、肘、肩、踝、膝、髖關節之一喪失功能50%以上;
25、截癱或偏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6、單肢兩個大關節(肩、肘、腕、髖、膝、踝)功能部分喪失,能行關節置換;
27、一側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喪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喪失,另一手功能喪失50%以上,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30、利手全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1、單手部分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33、雙下肢長度相差4 cm以上;
34、雙側膝關節或者髖關節功能部分喪失,可以行關節置換;
35、單側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裝配假肢;
3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7、單足全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四)三級丁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邊緣智能;
2、發聲及言語困難;
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30ms(毫秒),矯正視力0.3—0.5,視野半徑<30°;
4、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于41dbhl(分貝)或單耳大于91dbhl(分貝);
5、耳郭缺損2/3以上;
6、器械或異物誤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術;
7、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8、肺段缺損,輕度持續肺功能障礙;
9、腹壁缺損小于1/4;
10、一側腎上腺缺失伴輕度功能障礙;
11、一側睪丸、附睪缺失伴輕度功能障礙;
12、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13、一側卵巢缺失,一側輸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術重建功能及裝配假肢;
15、雙大腿肌力近v級(五級),雙小腿肌力iii級(三級)以下,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輕度失禁;
16、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7、單側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8、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五)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腦葉缺失后輕度智力障礙;
2、發聲或言語不暢;
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20ms(毫秒),矯正視力<0.6,視野半徑<50°;
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
5、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于31dbhl(分貝)或一耳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于71dbhl(分貝);
6、耳郭缺損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狀腺功能低下;
8、支氣管損傷需行手術治療;
9、器械或異物誤入消化道,需開腹取出;
10、一拇指指關節功能不全;
11、雙小腿肌力iv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輕度失禁;
12、手術后當時引起脊柱側彎30度以上;
13、手術后當時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軀干或肢體畸形又嚴重加重;
15、損傷重要臟器,修補后功能有輕微障礙。
四、四級醫療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醫療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雙側輕度不完全性面癱,無功能障礙;
2、面部輕度色素沉著或脫失;
3、一側眼瞼有明顯缺損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異物誤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內窺鏡下取出;
6、口周及顏面軟組織輕度損傷;
7、非解剖變異等因素,拔除上頜后牙時牙根或異物進入上頜竇需手術取出;
8、組織、器官輕度損傷,行修補術后無功能障礙;
9、一拇指末節1/2缺損;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
11、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12、軟組織內異物滯留;
13、體腔遺留異物已包裹,無需手術取出,無功能障礙;
14、局部注射造成組織壞死,成人大于體表面積2%,兒童大于體表面積5%;
15、剖宮產術引起胎兒損傷;
16、產后胎盤殘留引起大出血,無其他并發癥。
(二)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狀態;
2、極重度智能障礙;
3、臨床判定不能恢復的昏迷;
4、臨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恢復,靠呼吸機維持;
5、四肢癱,肌力0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二、二級醫療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一)二級甲等醫療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雙眼球摘除或雙眼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
2、小腸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3、雙側有功能腎臟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腎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療;
4、四肢肌力ⅱ級(二級)以下(含ⅱ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5、上肢一側腕上缺失或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裝配假肢,伴下肢雙膝以上缺失。
(二)二級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礙;
2、單眼球摘除或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p100波潛時延長>160ms(毫秒),矯正視力<0.02,視野半徑<5°;
3、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失;
4、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大于30cm2;
5、一側全肺缺失并需胸改術;
6、肺功能持續重度損害;
7、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級;
8、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級伴有不能控制的嚴重心律失常;
9、食管閉鎖,攝食依賴造瘺;
10、肝缺損3/4,并有肝功能重度損害;
11、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腸缺損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維持營養;
14、腎功能部分損害不全失代償;
15、兩側睪丸、副睪丸缺損;
16、陰莖缺損或性功能嚴重障礙;
17、雙側卵巢缺失;
18、未育婦女子宮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損;
19、四肢癱,肌力ⅲ級(三級)或截癱、偏癱,肌力ⅲ級以下,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0、雙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裝配假肢;
21、肩、肘、髖、膝關節中有四個以上(含四個)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2、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i型)。
(三)二級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明顯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毀容;
2、單眼球摘除或客觀檢查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5ms(毫秒),矯正視力<0.05,視野半徑<10°;
3、一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缺失,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30cm2;
4、同側上下頜骨完全性缺失;
5、雙側甲狀腺或孤立甲狀腺全缺失;
6、雙側甲狀旁腺全缺失;
7、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級;
8、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級伴有不能控制的嚴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損2/3,并肝功能重度損害;
11、一側有功能腎缺失或腎功能完全喪失,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
12、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
13、膀胱全缺失;
14、兩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15、雙上肢肌力iv級(四級),雙下肢肌力0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16、單肢兩個大關節(肩、肘、腕、髖、膝、踝)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行關節置換;
17、一側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喪失50%以上,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0、雙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無法矯正;
21、雙側膝關節或者髖關節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行關節置換;
22、一下肢膝上缺失,無法裝配假肢;
23、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ii型)。
(四)二級丁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礙;
2、難治性癲癇;
3、完全性失語,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4、雙側重度周圍性面癱;
5、面部中度毀容或全身瘢痕面積大于70%;
6、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5ms(毫秒),矯正視力<0.05,視野半徑<10°;
7、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于91dbhl(分貝);
8、舌缺損大于全舌2/3;
9、一側上頜骨缺損1/2,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20cm2;
10、下頜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段,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大于20cm2;
11、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
12、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13、吞咽功能嚴重損傷,依賴鼻飼管進食;
14、肝缺損2/3,功能中度損害;
15、肝缺損1/2伴有膽道損傷致嚴重肝功能損害;
16、胰缺損,胰島素依賴;
17、小腸缺損2/3,包括回盲部缺損;
18、全結腸、直腸、肛門缺失,回腸造瘺;
19、腎上腺功能明顯減退;
20、大、小便失禁,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1、女性雙側乳腺缺失;
22、單肢肌力ⅱ級(二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3、雙前臂缺失;
24、雙下肢癱;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6、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27、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8、一側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9、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30、雙足全肌癱,肌力ⅱ級(二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三、三級醫療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
(一)三級甲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較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語并伴有失用、失寫、失讀、失認之一者,同時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2、不能修補的腦脊液瘺;
3、尿崩,有嚴重離子紊亂,需要長期依賴藥物治療;
4、面部輕度毀容;
5、面頰部洞穿性缺損大于20 cm2;
6、單側眼球摘除或客觀檢查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0ms(毫秒),矯正視力0.05—0.1,視野半徑<15°;
7、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于81dbhl(分貝);
8、鼻缺損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損大于1/2;
10、一側上頜骨缺損1/4或下頜骨缺損長4cm以上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續損傷;
12、胃缺損3/4;
13、肝缺損1/2伴較重功能障礙;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較重功能障礙;
15、脾缺失;
16、胰缺損2/3造成內、外分泌腺功能障礙;
17、小腸缺損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狹窄,需定期行尿道擴張術;
19、直腸、肛門、結腸部分缺損,結腸造瘺;
20、肛門損傷致排便障礙;
21、一側腎缺失或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
22、不能修復的尿道瘺;
23、膀胱大部分缺損;
24、雙側輸卵管缺失;
25、陰道閉鎖喪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復的iii度(三度)會陰裂傷;
27、四肢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8、單肢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9、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30、利手全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喪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無功能,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33、雙下肢肌力iii級(三級)以下,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失禁;
34、下肢雙膝以上缺失伴一側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喪失,能裝配假肢;
35、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36、雙足全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7、雙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
(二)三級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輕度智能減退;
2、癲癇中度;
3、不完全性失語,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4、頭皮、眉毛完全缺損;
5、一側完全性面癱,對側不完全性面癱;
6、面部重度異常色素沉著或全身瘢痕面積達60%—69%;
7、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20 cm2;
8、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0ms(毫秒),矯正視力0.05—0.1,視野半徑<15°;
9、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于71dbhl(分貝);
10、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并足站立;
11、甲狀腺功能嚴重損害,依賴藥物治療;
12、不能控制的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損2/3伴輕度功能障礙;
14、肝缺損1/3伴輕度功能障礙;
15、膽道損傷伴輕度肝功能障礙;
16、胰缺損1/2;
17、小腸缺損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損大于腹壁1/4;
19、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20、雙側睪丸萎縮,血清睪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圍;
21、非利手全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雙下肢肌力iv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失禁;
24、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不全;
25、一側踝以下缺失或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2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27、單足全肌癱,肌力ⅳ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三)三級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之一者,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2、全身瘢痕面積50—59%;
3、雙側中度周圍性面癱,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4、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40ms(毫秒),矯正視力0.01—0.3,視野半徑<20°;
5、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于56dbhl(分貝);
6、喉保護功能喪失,飲食時嗆咳并易發生誤吸,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7、頸頦粘連,影響部分活動;
8、肺葉缺失伴輕度功能障礙;
9、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級;
10、胃缺損1/2伴輕度功能障礙;
11、肝缺損1/4伴輕度功能障礙;
12、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伴輕度功能障礙;
13、膽道損傷,需行膽腸吻合術;
14、胰缺損1/3伴輕度功能障礙;
15、小腸缺損1/2伴輕度功能障礙;
16、結腸大部分缺損;
17、永久性膀胱造瘺;
18、未育婦女單側乳腺缺失。
19、未育婦女單側卵巢缺失;
20、育齡已育婦女雙側輸卵管缺失;
21、育齡已育婦女子宮缺失或部分缺損;
22、陰道狹窄不能通過二橫指;
23、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24、腕、肘、肩、踝、膝、髖關節之一喪失功能50%以上;
25、截癱或偏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6、單肢兩個大關節(肩、肘、腕、髖、膝、踝)功能部分喪失,能行關節置換;
27、一側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喪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喪失,另一手功能喪失50%以上,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30、利手全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1、單手部分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33、雙下肢長度相差4 cm以上;
34、雙側膝關節或者髖關節功能部分喪失,可以行關節置換;
35、單側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裝配假肢;
3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7、單足全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四)三級丁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邊緣智能;
2、發聲及言語困難;
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30ms(毫秒),矯正視力0.3—0.5,視野半徑<30°;
4、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于41dbhl(分貝)或單耳大于91dbhl(分貝);
5、耳郭缺損2/3以上;
6、器械或異物誤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術;
7、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8、肺段缺損,輕度持續肺功能障礙;
9、腹壁缺損小于1/4;
10、一側腎上腺缺失伴輕度功能障礙;
11、一側睪丸、附睪缺失伴輕度功能障礙;
12、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13、一側卵巢缺失,一側輸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術重建功能及裝配假肢;
15、雙大腿肌力近v級(五級),雙小腿肌力iii級(三級)以下,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輕度失禁;
16、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7、單側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8、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五)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腦葉缺失后輕度智力障礙;
2、發聲或言語不暢;
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20ms(毫秒),矯正視力<0.6,視野半徑<50°;
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
5、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于31dbhl(分貝)或一耳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于71dbhl(分貝);
6、耳郭缺損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狀腺功能低下;
8、支氣管損傷需行手術治療;
9、器械或異物誤入消化道,需開腹取出;
10、一拇指指關節功能不全;
11、雙小腿肌力iv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輕度失禁;
12、手術后當時引起脊柱側彎30度以上;
13、手術后當時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軀干或肢體畸形又嚴重加重;
15、損傷重要臟器,修補后功能有輕微障礙。
四、四級醫療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醫療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雙側輕度不完全性面癱,無功能障礙;
2、面部輕度色素沉著或脫失;
3、一側眼瞼有明顯缺損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異物誤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內窺鏡下取出;
6、口周及顏面軟組織輕度損傷;
7、非解剖變異等因素,拔除上頜后牙時牙根或異物進入上頜竇需手術取出;
8、組織、器官輕度損傷,行修補術后無功能障礙;
9、一拇指末節1/2缺損;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
11、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12、軟組織內異物滯留;
13、體腔遺留異物已包裹,無需手術取出,無功能障礙;
14、局部注射造成組織壞死,成人大于體表面積2%,兒童大于體表面積5%;
15、剖宮產術引起胎兒損傷;
16、產后胎盤殘留引起大出血,無其他并發癥。
一、一級醫療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
(一)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死亡。
(二)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狀態;
2、極重度智能障礙;
3、臨床判定不能恢復的昏迷;
4、臨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恢復,靠呼吸機維持;
5、四肢癱,肌力0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二、二級醫療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一)二級甲等醫療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雙眼球摘除或雙眼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
2、小腸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3、雙側有功能腎臟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腎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療;
4、四肢肌力ⅱ級(二級)以下(含ⅱ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5、上肢一側腕上缺失或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裝配假肢,伴下肢雙膝以上缺失。
(二)二級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礙;
2、單眼球摘除或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p100波潛時延長>160ms(毫秒),矯正視力<0.02,視野半徑<5°;
3、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失;
4、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大于30cm2;
5、一側全肺缺失并需胸改術;
6、肺功能持續重度損害;
7、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級;
8、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級伴有不能控制的嚴重心律失常;
9、食管閉鎖,攝食依賴造瘺;
10、肝缺損3/4,并有肝功能重度損害;
11、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腸缺損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維持營養;
14、腎功能部分損害不全失代償;
15、兩側睪丸、副睪丸缺損;
16、陰莖缺損或性功能嚴重障礙;
17、雙側卵巢缺失;
18、未育婦女子宮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損;
19、四肢癱,肌力ⅲ級(三級)或截癱、偏癱,肌力ⅲ級以下,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0、雙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裝配假肢;
21、肩、肘、髖、膝關節中有四個以上(含四個)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2、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i型)。
(三)二級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明顯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毀容;
2、單眼球摘除或客觀檢查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5ms(毫秒),矯正視力<0.05,視野半徑<10°;
3、一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缺失,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30cm2;
4、同側上下頜骨完全性缺失;
5、雙側甲狀腺或孤立甲狀腺全缺失;
6、雙側甲狀旁腺全缺失;
7、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級;
8、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級伴有不能控制的嚴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損2/3,并肝功能重度損害;
11、一側有功能腎缺失或腎功能完全喪失,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
12、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
13、膀胱全缺失;
14、兩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15、雙上肢肌力iv級(四級),雙下肢肌力0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16、單肢兩個大關節(肩、肘、腕、髖、膝、踝)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行關節置換;
17、一側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喪失50%以上,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0、雙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無法矯正;
21、雙側膝關節或者髖關節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行關節置換;
22、一下肢膝上缺失,無法裝配假肢;
23、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ii型)。
(四)二級丁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礙;
2、難治性癲癇;
3、完全性失語,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4、雙側重度周圍性面癱;
5、面部中度毀容或全身瘢痕面積大于70%;
6、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5ms(毫秒),矯正視力<0.05,視野半徑<10°;
7、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于91dbhl(分貝);
8、舌缺損大于全舌2/3;
9、一側上頜骨缺損1/2,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20cm2;
10、下頜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段,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大于20cm2;
11、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
12、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13、吞咽功能嚴重損傷,依賴鼻飼管進食;
14、肝缺損2/3,功能中度損害;
15、肝缺損1/2伴有膽道損傷致嚴重肝功能損害;
16、胰缺損,胰島素依賴;
17、小腸缺損2/3,包括回盲部缺損;
18、全結腸、直腸、肛門缺失,回腸造瘺;
19、腎上腺功能明顯減退;
20、大、小便失禁,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1、女性雙側乳腺缺失;
22、單肢肌力ⅱ級(二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3、雙前臂缺失;
24、雙下肢癱;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6、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27、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8、一側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9、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30、雙足全肌癱,肌力ⅱ級(二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三、三級醫療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
(一)三級甲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較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語并伴有失用、失寫、失讀、失認之一者,同時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2、不能修補的腦脊液瘺;
3、尿崩,有嚴重離子紊亂,需要長期依賴藥物治療;
4、面部輕度毀容;
5、面頰部洞穿性缺損大于20 cm2;
6、單側眼球摘除或客觀檢查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0ms(毫秒),矯正視力0.05—0.1,視野半徑<15°;
7、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于81dbhl(分貝);
8、鼻缺損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損大于1/2;
10、一側上頜骨缺損1/4或下頜骨缺損長4cm以上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續損傷;
12、胃缺損3/4;
13、肝缺損1/2伴較重功能障礙;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較重功能障礙;
15、脾缺失;
16、胰缺損2/3造成內、外分泌腺功能障礙;
17、小腸缺損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狹窄,需定期行尿道擴張術;
19、直腸、肛門、結腸部分缺損,結腸造瘺;
20、肛門損傷致排便障礙;
21、一側腎缺失或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
22、不能修復的尿道瘺;
23、膀胱大部分缺損;
24、雙側輸卵管缺失;
25、陰道閉鎖喪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復的iii度(三度)會陰裂傷;
27、四肢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8、單肢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9、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30、利手全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喪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無功能,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33、雙下肢肌力iii級(三級)以下,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失禁;
34、下肢雙膝以上缺失伴一側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喪失,能裝配假肢;
35、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36、雙足全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7、雙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
(二)三級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輕度智能減退;
2、癲癇中度;
3、不完全性失語,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4、頭皮、眉毛完全缺損;
5、一側完全性面癱,對側不完全性面癱;
6、面部重度異常色素沉著或全身瘢痕面積達60%—69%;
7、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20 cm2;
8、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0ms(毫秒),矯正視力0.05—0.1,視野半徑<15°;
9、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于71dbhl(分貝);
10、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并足站立;
11、甲狀腺功能嚴重損害,依賴藥物治療;
12、不能控制的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損2/3伴輕度功能障礙;
14、肝缺損1/3伴輕度功能障礙;
15、膽道損傷伴輕度肝功能障礙;
16、胰缺損1/2;
17、小腸缺損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損大于腹壁1/4;
19、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20、雙側睪丸萎縮,血清睪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圍;
21、非利手全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雙下肢肌力iv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失禁;
24、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不全;
25、一側踝以下缺失或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2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27、單足全肌癱,肌力ⅳ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三)三級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之一者,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2、全身瘢痕面積50—59%;
3、雙側中度周圍性面癱,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4、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40ms(毫秒),矯正視力0.01—0.3,視野半徑<20°;
5、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于56dbhl(分貝);
6、喉保護功能喪失,飲食時嗆咳并易發生誤吸,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7、頸頦粘連,影響部分活動;
8、肺葉缺失伴輕度功能障礙;
9、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級;
10、胃缺損1/2伴輕度功能障礙;
11、肝缺損1/4伴輕度功能障礙;
12、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伴輕度功能障礙;
13、膽道損傷,需行膽腸吻合術;
14、胰缺損1/3伴輕度功能障礙;
15、小腸缺損1/2伴輕度功能障礙;
16、結腸大部分缺損;
17、永久性膀胱造瘺;
18、未育婦女單側乳腺缺失。
19、未育婦女單側卵巢缺失;
20、育齡已育婦女雙側輸卵管缺失;
21、育齡已育婦女子宮缺失或部分缺損;
22、陰道狹窄不能通過二橫指;
23、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24、腕、肘、肩、踝、膝、髖關節之一喪失功能50%以上;
25、截癱或偏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6、單肢兩個大關節(肩、肘、腕、髖、膝、踝)功能部分喪失,能行關節置換;
27、一側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喪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喪失,另一手功能喪失50%以上,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30、利手全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1、單手部分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33、雙下肢長度相差4 cm以上;
34、雙側膝關節或者髖關節功能部分喪失,可以行關節置換;
35、單側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裝配假肢;
3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7、單足全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四)三級丁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邊緣智能;
2、發聲及言語困難;
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30ms(毫秒),矯正視力0.3—0.5,視野半徑<30°;
4、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于41dbhl(分貝)或單耳大于91dbhl(分貝);
5、耳郭缺損2/3以上;
6、器械或異物誤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術;
7、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8、肺段缺損,輕度持續肺功能障礙;
9、腹壁缺損小于1/4;
10、一側腎上腺缺失伴輕度功能障礙;
11、一側睪丸、附睪缺失伴輕度功能障礙;
12、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13、一側卵巢缺失,一側輸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術重建功能及裝配假肢;
15、雙大腿肌力近v級(五級),雙小腿肌力iii級(三級)以下,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輕度失禁;
16、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7、單側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8、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五)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腦葉缺失后輕度智力障礙;
2、發聲或言語不暢;
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20ms(毫秒),矯正視力<0.6,視野半徑<50°;
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
5、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于31dbhl(分貝)或一耳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于71dbhl(分貝);
6、耳郭缺損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狀腺功能低下;
8、支氣管損傷需行手術治療;
9、器械或異物誤入消化道,需開腹取出;
10、一拇指指關節功能不全;
11、雙小腿肌力iv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輕度失禁;
12、手術后當時引起脊柱側彎30度以上;
13、手術后當時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軀干或肢體畸形又嚴重加重;
15、損傷重要臟器,修補后功能有輕微障礙。
四、四級醫療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顯
人身損害
的其他后果的醫療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雙側輕度不完全性面癱,無功能障礙;
2、面部輕度色素沉著或脫失;
3、一側眼瞼有明顯缺損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異物誤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內窺鏡下取出;
6、口周及顏面軟組織輕度損傷;
7、非解剖變異等因素,拔除上頜后牙時牙根或異物進入上頜竇需手術取出;
8、組織、器官輕度損傷,行修補術后無功能障礙;
9、一拇指末節1/2缺損;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
11、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12、軟組織內異物滯留;
13、體腔遺留異物已包裹,無需手術取出,無功能障礙;
14、局部注射造成組織壞死,成人大于體表面積2%,兒童大于體表面積5%;
15、剖宮產術引起胎兒損傷;
16、產后胎盤殘留引起大出血,無其他并發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