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婚姻索取財物罪_借婚姻索取財物違法嗎?
特邀律師
民法典新規:禁止借婚姻索取財務,這不但是男青年的福音,也是撥亂返正,社會的進步。但請看清楚,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財務",而不是"彩禮"。社會上確實有借婚姻"索取財務"的,比如要想娶走我女兒,必須給我兒子買套房,我養活女兒20年,必須給我XX萬生活費等。一些"指婚詐財"的詐騙犯,往往以此為借口,在結婚前騙錢,然后結婚后再離婚,達到詐騙的目的。如今民法典新規,不允許借婚姻索取財務,就杜絕了這種情況的發生。
而彩禮又是什么呢?在以前叫聘禮,送些布匹讓女方做些嫁衣,送些銀兩讓女方置買些日用品。這種習俗是兩家結親的友好相征。目前,隨著人們生活的提高,彩禮由禮品發展成了現金。但其含意還是為孩子結婚相贈送的,一般的女方如數帶回到婆家。這些彩禮和"索取財物"是兩個性質的,不可混為一談。
當然,有些彩禮超過了男方家庭承受能力,我們不予提倡。而相互同意且能承受得起的"彩禮"問題,我們不可強行限制。這是民風民俗問題。
如今關于男女結婚,夫妻共同財產問題有不少論述,都是防止一方詐騙婚姻財產問題的,我們應好好學習。正當的彩禮不在禁止之列。只是盡量少要的問題。
謝邀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第三條法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所以抱怨彩禮的貴,的確沒道理,應該抱怨彩禮的存在,因為它是違法的。不服者請到立此法的機構門口抗議。2,借婚姻索取財物≠買賣婚姻。借婚姻索取財物指的是男女雙方是真愛,丈母娘非要借婚姻敲詐男方財物,而買賣婚姻則是男女雙方并無感情,整個婚姻目的就是為了財物。如何界定彩禮糾紛屬于“借婚姻索取財物”還是“買賣婚姻”呢?只要看女方態度即可。如果女方也反對娘家干涉兩人婚姻自由和漫天要價,這就屬于“借婚姻索取財物”,如果女方與娘家人串通一氣跟男方要錢,這就屬于“買賣婚姻”。3,在特定地區存在“借婚姻索取財物”是合理的。那就是窮逼地區。只有窮逼地區,養老沒有保障,女性地位低下,所以對娘家給與適當經濟補償,或者想辦法搬在一起養老,都是很有人性的親人之間舉動。但在經濟發達的城市,這樣的行為就不適合了,娘家養老由國家提供,女性在家庭和職場地位與男人平等,交通便捷,探訪娘家也容易,娘家沒有理由再索取經濟補償。所以分析彩禮時,需要結合經濟大背景,而不是拿所謂的“傳統文化”當借口?,F在“傳統文化”這個詞已經讓我非常惡心了。
謝謝邀請;要回答樓主這個提問,首先,就要正確的理解婚姻法的規定,我國在婚姻的制度上一貫堅持的就是結婚自愿,離婚自由的原則,推行戀愛自主,反對封建的包辦買賣婚姻,毋庸置疑這是非常正確的。
我國在制定婚姻法的條款上,秉承的就是尊重各民族在婚姻上的風俗習慣,形成法律的文件,來規范人們在婚姻上的行為,符合憲法的規定,也是毋庸置疑的。
就拿樓主提的,婚姻法規定不得以結婚為由索取財物,那也就是說索要彩禮是否屬于違法的這個問題,就要看是否是打著婚姻的旗號,一口價暗底下進行的買賣婚姻,或者是以婚姻為幌子進行的詐騙婚姻。才能準確的給你答復的。
在婚姻上只要男女雙方是在自由平等的基礎上,按照中國傳統的婚姻習俗進行協商,雙方定下來的彩禮數額,一經商定認可,一個愿打,一個愿挨,都是屬于自由的行為,就跟簽合同一樣具有合法性。如果一方要求的彩禮過高,另一方不答應,總不能強按牛頭喝水,造成不合法的結果吧!
正是為了嚴厲打擊買賣婚姻和騙婚的非法行為,我國最高法才對《婚姻法》實施的解釋中做出了退還彩禮的明確法律根據,這與婚姻法的規定并不相悖。由于婚姻是兩個人在感情上的特殊關系,說好就好,說壞就壞,就沒有統一,一桿子能打到底的夫妻模式存在,在法律上就不可能做出標準式的硬性規定,這也不符合現實,要真有這樣的法律出臺的話,就失去了法律本身的意義。
為了維護社會安定和諧,減少離婚率的發生,最高法于2018年對在婚姻中,關于彩禮的退還問題給出了明確的法律依律;
一,都取了彩禮,舉行了婚禮,沒有領取結婚證,退還彩禮。
二,收取了彩禮,領取了結婚證,沒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婚前同居不算)退還彩禮。
三,收取了彩禮,導致對方家庭生活困難的,退還彩禮。
為了更進一步的明確退還彩禮的法律依據,2019年元月1日,最高法對彩禮的退還問題又作出了補充規定;
一,收取了彩禮,是因為女方的原因不能履行結婚的,女方無條件的退還全部彩禮。
二,收取了彩禮,是因為男方的原因不能履行結婚的,女方不退還彩禮或者是部分退還彩禮。
三,收取了彩禮,領取了結婚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女方不退還彩禮。
你要是覺得最高法在婚姻上的這些新規定與婚姻法相悖的話,完全可以不答應女方在經濟上的無理要求,找一個不要彩禮,與你生死相依的人結婚,那不什么事都沒了。何必在這怨天,怨地,怨法律不公平而叫屈呢。
這只能說明你沒有長一對慧眼,看不清對方的真實面目,或者是結了婚以后不懂經營,更不會用包容去對待婚姻,才會導致婚姻失敗的。只能吃一塹,長一智,重新洗牌,重新選擇,才是唯一正確的。
借婚姻索取財物,主要是指男女雙方自愿或基本自愿結婚,但一方卻以對方給付一定的財物作為結婚條件的行為。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人,為滿足個人的物質愿望,把自己的婚姻建立在金錢基礎上而不是愛情基礎上,這種行為不僅會給對方及家庭造成生活困難,影響自己和他人的婚姻家庭生活,而且不符合社會主義的婚姻家庭道德觀,妨礙婚姻自由原則的實施,所以我國的婚姻法歷來都明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