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死緩數罪并罰_刑法的數罪并罰是如何進行合并處罰的?有什么法律依據?
特邀律師
其中死緩已改為無期徒刑,所以沒有死刑之說,假如是死緩期間脫逃必死無疑,罪犯看來比較了解法律!
加刑是必然的,繼續無期執行,以前呆的幾年白呆了,脫逃等于給自己加刑!
不至于死刑,脫逃期間沒有犯罪,偷警服也算盜竊吧數罪并罰還是無期!
我國數罪并罰多種原則混合使用
1. 對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則。
行為人的數罪中,只要有一個最高刑為死刑,則僅執行死刑,不再執行其他刑罰;
行為人的數罪中,只要最高刑為無期徒刑,則僅執行無期徒刑,不再執行其他刑罰。
2. 對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則。
① 單罪管制是3個月至2年,數罪并罰時,可以超過2年達到3年,但是不能超過3年
② 單罪拘役是1個月至6個月,數罪并罰時,可以超過6個月達到1年;但不超過1年
③ 單罪有期徒刑是6個月至15年。數罪并罰時分兩種情況:
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
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
3. 對附加刑的處理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注意:罰金與沒收財產屬于不同種類的附加刑,應當分別執行。
總結:
死刑(最高刑)+其他刑=死刑(吸收原則,吸收其他刑罰)
無期(最高刑)+其他刑=無期(吸收原則,吸收其他刑罰)
有期(最高刑)+拘役=有期(吸收原則,吸收拘役)
有期(最高刑)+管制=有期+管制(并科原則,分別執行)
拘役(最高刑)+管制=拘役+管制(并科原則,分別執行)
一般犯罪的并罰,執行刑在總和刑期以下,數罪中最高刑以上(死刑、無期除外)
第六十九條 【數罪并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發現漏罪,先并后減。
① 新發現的漏罪,應當先單獨作出判決,然后進行并罰,最后減去前罪已經執行的刑期。
② 如果判決前有兩個罪,先并后減時,并罰時的“數罪中最高刑期”。不是在先前兩罪的宣告刑和漏罪的宣告刑中選擇,而是在先前兩罪并罰后的執行刑和漏罪宣告刑中選擇。
③ 對罪犯減刑后,發現漏罪的,先并后減之后(再犯新罪,先減后并),經減刑裁定減去的刑期不計入已經執行的刑期。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又犯新罪,先減后并。
① 新罪應當先單獨作出判決,然后先減后并
② 既犯新罪,又發現漏罪:先解決漏罪,再解決新罪,即先并后減再并。
③ 注意一種特殊的情況:總和刑期不滿35年,但是并罰后需超過20年。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終身監禁,是我國給貪污腐敗犯罪分子準備的特殊“福利”,一般的老百姓是沒有權利享受的!
一、終身監禁,不是我國規定的刑罰種類,而是一種特殊的刑罰執行制度,只適用貪污、受賄罪行極其嚴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所以,只要不是嚴重貪污、受賄犯罪,就不會享受這種“福利”。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二、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
首先,被判處死緩兩年之后是否執行死刑取決于該犯罪分子的具體表現。在兩年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因犯罪分子的具體表現不同而有三種結果:
- 如果犯罪分子表現良好則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直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 如果犯罪分子再犯新罪,但情節較輕的,則重新計算兩年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間;
- 如果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并且情節嚴重的,則由最高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換句話說,死緩其實是給犯罪分子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給他們兩年的考驗期,只要在這兩年內遵紀守法、認真改造,就能免除一死。
無期徒刑從字面上理解就是要把牢底坐穿,但實際上是可以獲得減刑的。在服刑期間只要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 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 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 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 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 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無期徒刑最高可以被減為十三年有期徒刑,如果是死緩轉為無期徒刑的,加上兩年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則最短要實際服刑十五年。
當然,現在正對貪污受賄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判處死緩時附加“終生監禁”,即死緩轉為無期徒刑后必須把牢底坐穿不得減刑。這一刑罰對于貪官污吏具有很大的威懾力,對反腐倡廉具有重大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唏噓惋惜是為誰?拍手叫好,我就當是因為判那些渣的刑吧,不知道對不對,我有點看不懂。
在第一個案件里,受害男子活該。他自己已經喝醉了,還跑到超市內繼續飲酒。不但如此,還多次騷擾老板娘,期間還當著老板的面親了老板娘的臉一口。本來老板已經退讓了,雖然里很不舒服,但考慮他喝了酒沒有說什么。結果他借著酒勁,還要老板陪他飲酒,遭拒絕后二人發生了爭執。王某再次要求梁正陪他喝酒,在梁正拒絕后開始辱罵梁正,二人再次發生爭執,后來兩人走出超市,受害人還繼續挑釁,任何人都有自己的底線,也可能熱血上頭,一旦上頭就容易做出一些不理智的行為,所以老板在撕扯中把對方捅死了。但是,他能在案發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過錯,可酌情從輕處罰。所以,雖然犯故意殺人罪,但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第二個案件里,殺人兇手活該。首先這個男人有犯罪前科,因曾將一位女主播舌頭咬掉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其次,他是主動犯罪。他作為被害女主播的粉絲管理員,竟然能把主播的粉絲都刪除掉,由此2人開始有了間隙,他去居住地遼寧撫順,進行登門道歉。他跪在門外請求原諒,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抵在自己脖子上,用自殺來威脅原諒自己。最后捅了對方10幾刀,臨走前還拿了手機。最后因故意殺人罪,應該被判處死刑;但是念在他具有自首情節,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所以并沒有判定立即執行,而是緩期2年再執行死刑。說真的,這個感覺有點輕,因為他既有前科,作案手法還很兇殘。但是相信法律的公正,這也是多方面權衡的結果。
這事告訴我們,一是不要怕事,二是不要惹事,三是不要沖動,四是要心胸寬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