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承認了能定罪嗎_詐騙20萬但已獲諒解且退賠了,能判緩刑嗎?
特邀律師
看了前面的回答,說過的就不說了。
先說明一個概念:判刑一定是在法院認定構成犯罪之后才發生的,而認定構成犯罪,必須由法院作出裁判,所以判刑多少是由法院決定的。但是案件是否到法院,卻是由公安、檢察院決定的,也就是如果案件不到法院,就不會有判刑問題。
退還不單看退還的時間,還要看金額的大小。
1. 如果是在“數額較大”(即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情況下,可能有如下情形不判刑:
(1)在立案前退還,可能被害人不控告或者公安機關覺得沒必要處理,因為沒有立案而不構成犯罪,當然就沒有判刑了;
(2)在立案偵查期間退還,但因為數額剛過標準線不多,或者雖然數額較大,但是由于有自首、立功、獲得被害人諒解,那么公安機關也可能會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而撤銷案件,那么因為不追訴了,也不會有判刑的問題。
2.如果是“數額巨大”(即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退贓,此時基本不用考慮偵查階段公安會撤案,但是可以考慮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不起訴。
檢察院階段,除了退賠之外,還可以退贓,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刑事和解程序并結合其他量刑情節,可能取得不起訴的效果,那么案件也就此終結,沒有判刑的問題了。
3.如果是“數額特別巨大”(五十萬元以上),基本就別考慮這個問題了,一般的量刑情節基本沒用,除非是無罪。
4.即是案件到了法院審判階段,在“數額特別巨大”之外,還可以根據量刑情節做到免予刑事處罰或者緩刑(雖然緩刑屬于判刑,但是畢竟不用坐牢了)。
5.順便提醒一下,退賠基本就等于承認犯罪了,如果想做無罪辯護,請三思而后行。
你好!如果證據確鑿,可以告他詐騙的,錄音以及轉賬單據等都可以當做證據。
退贓20萬能不能判緩刑
不可以被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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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詐騙不足4000元的,為罰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為管制刑;5000元的,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詐騙4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詐騙2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重處情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處10%:
(一)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二)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三)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詐騙被行政處罰的;
(九)詐騙作案10次以上的。
緩刑適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未退贓或退賠的;
(二)未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是詐騙20萬的話,這個時候退贓全部也不可以被判處緩刑,因為被判處緩刑需要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20萬的話,這個時候屬于數額巨大的情況,是不可以被判處緩刑的。
一般情況是可以的。
無論在偵查、審查起訴、還是審判階段,辦案人員都會對如實陳述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從寬處理。通常情況下,認罪悔罪會獲得輕判。
以前民間有一種說法叫做“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現在來看,早已過時,抗拒到底是沒有出路的。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 ,認罪受罰是一種明智之舉,有道是:識時務者為俊杰。
特別對于詐騙罪,這種帶一定智商又有明顯受害人的犯罪類型,犯罪嫌疑人主觀心態如何,很大程度影響定罪量刑,只有從思想認識上對外界有一個交代,才能獲得外界認同 ,一味狡辯沒有出路,優秀的律師一般不贊同狡辯 ,事實辯才是雄辯。
當然有一種情況例外,冤案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刑訊逼供 ,這種情況,在審判階段,則不宜認罪受罰,要勇敢說出真相,尋求法律幫助。
還有一種情況,本來就是頂包的(代人受過),會按計劃認罪受罰 ,但一旦真相暴露,肯定沒有好果子吃。
提倡做人做事,要敢作敢當。
理論上是可以判刑的,但事實上有難度,關鍵看的是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有效性
《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案件的證據確實、充分,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在法庭上經過舉證質證的環節,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詐騙的事實存在,就可以對其定罪量刑,進行刑事處罰。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電視劇里面也經常演的”零口供定罪“。
總結一下就是:犯罪嫌疑人認罪,但沒有證據證明其犯罪的,作無罪處理;犯罪嫌疑人不認罪,有證據可以認定犯罪,仍應該對其進行刑事處罰。同時,拒不承認的,會對其酌情從重處罰。
實際有難度
零口供定罪畢竟要在實際案件中具體判定。具體到詐騙罪,要在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認的情況下證明其詐騙事實:是否通過欺詐的方式使得受害人自愿交出財物,并且這些財物被犯罪嫌疑人非法據為己有。
證明以上這些是有難度的,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入手:
1、 找到多方證人指認嫌疑人疑似犯有詐騙罪、
2、查證受害人陳述的詐騙過程
3、有詐騙的共犯指認
4、調查資金流向,看看贓款是否是流進了犯罪嫌疑人的個人腰包......
如果有以上事實或者能夠證明以上事實的存在,就基本能夠認定嫌疑人有詐騙事實,對嫌疑人進行”零口供定罪“。
最好的情況還得是犯罪嫌疑人自己交待較好。既有利于對其進行改造,也有利于偵查機關提高偵查質量和效率,減少司法成本。這就需要偵查機關人員在對其訊問的時候注意方式方法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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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72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詐騙案投案自首后認罪認罰具有從輕的情節,還要看詐騙的數額是多少,如果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可能被判處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