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財產能被執行嗎_老賴夫妻共有財產可以執行嗎?
特邀律師
對于你的問題,北京吳律師簡要回答:共有房產若只有一個產權證,法院能拍賣房產,但拍賣款需給你份額對應的房款。
具體說明如下:
一、法院查封拍賣夫妻共有房屋,需通知被執行人的配偶,法院未依法送達執行通知的,該配偶可以提出執行異議。
二、該配偶可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協議分割財產或提出析產訴訟。其中,該配偶提出析產訴訟的,法院應中止執行。
該配偶協議分割財產的,不得對抗法院對被執行人在夫妻共有財產中應享有部分的執行。
三、法院執行夫妻共有房屋應限于被執行人所有的財產份額,而不得執行其配偶應得的財產份額。若夫妻并未約定共有房屋份額,亦未能提供確定購買該房屋出資額的相關證據,依法應視為等額享有,法院可以處置被執行人房屋50%的份額并應保障配偶的優先購買權。
以上,供參考。如有疑問,可繼續留言或私信討論。
夫或妻一方為被執行人,那這個債務應當屬于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那配偶方的財產是否會被執行,那自然還是要看這個財產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若是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的債務自然不應當執行。若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就有可能被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共有財產屬于可以被執行對象,法院應當及時通知共有人。實踐中,即便共有人對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一般也都有被駁回。當然,因為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共有屬于共同共有,是不區分財產份額。若是想要保障自己的權益,根據規定可以提起析產訴訟,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我們先來看看法律怎么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
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執行法院就被欠款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是可以采取強制措施的,但需通知共有人。
如果財產共有人不想執行共有財產,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與欠款人分割財產,并征得申請執行人的同意,解除執行法院對其所有財產的強制措施;
(2)通過提起析產訴訟的方式,請求法院分割共有財產并請求確認財產所有權,并以此請求法院解除已被采取強制措施的財產。
那么哪些財產為共有財產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10.01,主席令第六十二號】第一百零三條【共有關系性質不明時的推定】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而雙方對共有財產的占有份額則在第一百零四條【按份共有份額的確定】有規定,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不僅如此,婚姻法還對夫妻共有財產有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主席令第五十一號】第十七條【夫妻共同所有財產】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如果是家庭唯一住所,法院只能查封,不能拍賣。
問題中并未提及離婚時房子歸誰所有:
如果歸男方所在,女方只能起訴要求支付那十萬元,對房子女方只是暫時居住。
如果房子歸女方所有,可以要求法院確權,確認該房屋為女方所有,對男方離婚后債務為其個人債務的情況向執行庭提出異議。
如果房子離婚時未分割,可要求分割。
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