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_解除勞動合同需辦哪些手續?
特邀律師
對于用人單位來說,除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外,還要注意辦理如下手續: (一)及時結算工資、經濟補償金。 (二)員工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 (三)清理債權債務關系。 (四)工作、業務的交接。 (五)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該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書中客觀的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要辦理哪些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離職交接手續,可根據解除原因考慮是否維權
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應當于7日內,到市人力資源市場業務“一柜通”窗口辦理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備案手續。 辦理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備案手續須攜帶下列材料: (1)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2)《就業(失業)證》或《勞動手冊》; (3)原用人單位和職工簽訂的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書》; (4)如因職工本人意愿解除勞動合同的,須另帶職工本人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