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_偽造合同罪立案標準?
特邀律師
偽造合同罪就是偽造合同而構成犯罪,偽造合同構成犯罪,在刑法罪名上叫做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我國刑法224條有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離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2010年5月7日有一個規定,也是一高一部的規定,合同詐騙罪立案標準,第77條,合同詐騙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當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2萬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可見合同詐騙罪或者書偽造合同罪立案標準,數額是2萬以上,就可以立案追訴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冒充簽字可以立案。冒充簽字屬于無權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如果冒充別人在合同上簽字,可能涉嫌合同詐騙罪,可以立案,造成損失的要賠償,嚴重的要承擔刑事責任。
有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冒充他人簽署合同,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其他相應的也可能構成金融詐騙罪、票據詐騙罪。
2、如果是在訴訟過程中,冒充他人簽字則可能構成妨礙作證罪、偽證罪。
3、如果是假冒明星簽名兜售物品,那么構成侵犯他人姓名權,數額大的可以構成詐騙罪。
需要注意的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冒充本人簽字的,如果本人不追認,則不承擔法律責任,由代簽人承擔責任;如果經追認的,則本人應該承擔責任。
代替他人簽名的,屬于一種代理行為。如果本人不知情的,則屬于無權代理,本人不承擔法律責任;但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代替自己簽名而不作否認表示的,或經本人追認的,則該簽名對本人有約束力,本人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合同詐騙金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即可立案。
一、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規定,合同詐騙罪立案標準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合同詐騙的主要類型有: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