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有單位犯罪嗎_合同詐騙有單位犯罪嗎?
特邀律師
謝謝邀請,從我接觸到的例子看,絕大部分情況下,員工都是有責任的。
1、金融詐騙罪的類型很多的
有合伙騙取銀行貸款的,有騙取保險公司保險的,還有信用卡、證券、信用證詐騙的等。另外還有一個在量刑上不叫金融詐騙罪,而是叫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這是最近2年最流行的金融犯罪了。
2、P2P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我有一位同事,他兒子2017年7月大學畢業后,進入一家P2P公司工作,這家企業當時大概有20多個員工,公司一方面在網上做了一個小的P2P平臺,另一方面也在線下大力吸收存款,我這位同事的兒子算是業務員,公司給他們一個月底薪4000,然后是拉來投資的10%提成,他在那家公司干了大概10個多月,前后除了基本工資之外,大概還領了差不多10萬塊的提成,后來就離職了,之后輾轉又干了幾份工作,但是今年剛過了春節,突然一天,毫無征兆的,家里人就收到了西城分局的拘留通知書,說他兒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羈押在看守所了。我的這位同事收到通知書的時候,當時整個人就懵了,情緒失控,拒絕接受拘留通知書。后來在我們的勸說之下,找了律師,在看守所見到了自己的兒子,經過詢問之后,才知道了細節,原來那家公司后來倒了,老板攜款跑了,結果有投資人報警,給抓回來了,然后根據當時的記錄,把前前后后所有任職過的員工都給抓起來了。這種事情,如果員工推說不知情,是很難站住腳的,實際上,10%的提成啊,不要說是大學生了,就是普通人,也是能夠判斷出來里面的問題的,這孩子之所以離職,也是覺得這事情不靠譜,但最后還是東窗事發了。
那么事情最后是怎么解決的呢?按照律師的說法,凡是金額大于30萬的都有問題,然后家里往回退賠,就是說你當時拿了多少錢,現在全部退回來,當然有的情節嚴重的還要罰款。我的這位同事的孩子屬于情節較輕的,最后退了10w塊,不過還是被判了拘役。可以說悔之晚矣,剛剛畢業的大學生,風華正茂,卻有了這么不光彩的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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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無疑問,你妹妹一旦涉嫌詐騙,那么,判刑是肯定的。
按照詐騙金額多少,人民法院對其詐騙公司犯罪人員依據刑事責任的危害性質和危害程度,判決量刑程度依次在緩刑、或者是六個月以上十二年以下。
根據全國各地警察抓獲的各類網絡詐騙公司犯罪人員的判決來看,幾乎沒有不判決刑事責任的,且刑期大多數是在六個月以上十二年以下,情節輕微的,也是判處緩刑一年以上。
年輕人在社會上求職時,一定要睜大雙眼,以免陷入非法詐騙公司,從而使自己觸犯刑法而啷珰入獄。
年輕人、剛進入社會的大學生,在入職公司前,一定要核查公司的背景,了解公司的工作內容。一般來說,屬不屬于詐騙公司一看就知道。
詐騙公司大多數就是每人一部電腦,N部手機,然后就是對著面前的幾本話術本,詐騙人員就開始利用網絡廣撒網,去實施詐騙。這是很明顯的。
網絡詐騙花樣翻新,有最新的“殺豬盤"`PUA(控制術)、兼職刷單、網上招嫖、電信詐騙、網絡傳銷、網絡薦股、虛假招聘、網絡賭博等等換湯不換藥的犯罪內容,這些都是以打電話發信息聊QQ為手段,引誘一些人上當受騙,以謀取個人暴利。
有些網絡詐騙公司為了逃避公安打擊,把詐騙公司設立在境外,如緬甸、菲律賓、泰國等等國家,然后實施瘋狂作案。
以上這些網絡詐騙公司的特征特點和無非是打電話、發信息、網上發布虛假內容等等工作內容,非常明顯,如果作為一個己經有了一定的社會認知的成年人,你還抱著僥幸的心理去充當“兇手、打手“,那么,法律肯定是要予以嚴懲的。
當然,依照題主的問題內容來看,如果你妹妹不是主要的犯罪核心人員,并且你妹妹積極地認罪悔罪,或是積極地退贓返贓錢財,還是能有機會減輕罪刑而獲到緩刑的。
擦亮眼睛,做一個守法懂法的好公民。
合同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合同詐騙罪主體在我國刑法中有一個發展過程。根據1979年刑法的規定,利用合同進行詐騙活動構成詐騙罪的只能是自然人。但隨著形勢發展,在實踐中出現了大量的法人或單位利用合同實施詐騙犯罪的情況。為此,《解釋》中對單位合同詐騙犯罪的形式予以了肯定,但在處罰上仍規定只處罰單位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現行刑法總結司法實踐經驗,規定合同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亦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合同詐騙罪是指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為了單位的利益,經單位決策機關或決策人同意,利用合同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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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合同詐騙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
單位犯罪是與自然人犯罪相對的,單位合同詐騙罪不同于個人合同詐騙罪的關鍵點在于,實施犯罪是單位的意志,詐騙所得財物的歸屬屬于單位。
單位合同詐騙犯罪除了要符合一般合同詐騙犯罪的要件外,還要符合以下條件:
1、詐騙行為是為了單位的利益,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決定;
2、實施的行為是以單位的名義;
3、具體實施行為的人是在其職務范圍內,或者在其業務范圍內。
如何認定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區分:
1、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是否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決定。
單位決策機構產生單位意志,指揮單位行為的實施,任何單位成員在單位業務活動中依據決策機構的決定實施的行為,應視為單位行為。單位犯罪所具有的特定程序性,即符合單位決策程序,是它與自然人盜用單位名義或擅自以單位名義進行的犯罪相區別的重要特征。因而,單位內部成員未經單位決策機構批準、同意或認可而實施的犯罪行為,一般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同時按照決策機構的決定實施的行為必須為了單位的利益。單位犯罪中,犯罪后的違法所得通常歸單位所有,即因犯罪行為所產生的非法收益,受益對象是本單位或者本單位的多數員工;而自然人犯罪中,犯罪后的違法所得多半為自然人個人所有。如果不是為了單位利益,而是為了謀取個人利益,那么這種情況不應按照單位犯罪處理。比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在單位行賄罪中,因行賄取得的違法犯罪所得歸個人所有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關于行賄罪的相關規定定罪處罰。2、是否是以單位的名義。行為以單位的名義實施是認定單位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并非所有以單位名義實施的犯罪都是單位犯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所以,打著單位的幌子,利用單位名義,為個人謀取利益的不法行為,當然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3、行為是否在單位成員的職務活動范圍內,或者與單位的業務活動相關。單位只對其在業務范圍內或與業務相關的活動范圍內的行為負責。如果行為與單位業務沒有任何關系,則不應讓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單位的行為不拘于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之內,也可以超出登記的經營范圍,只要是與單位的業務活動相關或者說與單位的人格相關,也可以視為是單位的行為。但如果與單位的業務活動并無實質的關聯,則一般不應視為單位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