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合法要件和效力論述_論述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
特邀律師
行政行為撤銷主要是因為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 行政行為不適當。 行政行為撤銷后相應行為通常自撤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但效力直追至自作出之日。 如果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因行政主體過錯引起,而依社會公益的要求又必須使撤銷效力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對人的一切實際損失應由行政主體予以賠償;如批準建房而被認違章建筑。如果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因相對人的過錯或行政主體與相對人的共同過錯所引起的,撤銷效力通常應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相對人應對自己的過錯負責。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的情況相對少于撤銷與變更的情況,主要適用于撤銷、變更可以處理的行為以外的其他行政行為,并為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創造前提條件。
判斷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基本標準是:(1)行使行政職權的主體合法;(2)合乎法定職權范圍:(3)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確鑿;(4)適用法律法規正確;(5)符合法定程序;(6)不濫用職權。
1、行為的主體必須是擁有行政職權或有一定行政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
2、行為主體有憑借國家行政權產生、變更或消滅某種行政法律關系的意圖。
3、行為主體在客觀上有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職責的行為。
4、功能要件,即行為主體實施的行為能直接或間接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行政行為成立的條件包括:
一、主體條件 主體條件要求作出行政行為的主體必須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二、職權職責條件 行政主體依法都具有一定的權限分工,職權職責條件要求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時,運用的是自身法定的職權職責或履行的是自身法定的職責,符合自身法定的權限分工的范圍,如果超出范圍,則是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
三、內容條件 內容條件要求行政行為的內容必須合法、適當、真實、明確。
四、程序和形式條件 行政行為的程序和形式條件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和具備法定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