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多少歲不用負刑事責任_哪些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特邀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簡言之,在不考慮精神狀況的前提下,所有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均需要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要負刑事責任。當然,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所以在刑事案件中,年齡很重要,差一分鐘可能就有構成犯罪與不構成犯罪的區別、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與正常處罰的區別。
一、哪些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一)根據刑訴法第15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以上六種情形,公安司法機關應在不同訴訟階段作出不同的處理。
1、在立案階段,人民法院發現自訴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受理;公訴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立案的決定。
2、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3、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4、在審判階段,對于上述第一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無罪;對于其余五種情形一般應裁定終止審理。但是,根據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已經死亡的被告人無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公安司法機關一經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即告結束。在自訴案件中,法院應根據情形分別作出不立案的決定或準予撤訴、駁回起訴、終止審理的裁定,或作出判決宣告無罪。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1998年12月16日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2條規定:“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犯罪事實并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并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應當撤銷逮捕決定,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該《規則》第263條規定:“審查起訴部門對于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具有本規則262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建議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
二、哪些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規定,下列人員犯罪不負刑事責任,但仍應對其采取一定的措施:
(一)未滿14周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二)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除此之外的犯罪,不負刑事責任。應注意的是,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勞動法規定,禁止使用童工。按勞動法規定,要求年滿十八歲。但民法通知規定,年滿十六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收入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兩部法律規定,本身就存在矛盾。不過,你要是去民營企業、私營企業上班,一般要求不會那么嚴格,只要用人單位同意接收你,完全可以上班。如果你要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上班,一般不會接收你的!
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你下調,12~14歲將負刑責。這也是適應時代的需要。因為最近幾年出現了一些小魔頭。有一些極端事件引發全國轟動。而法律卻不能對他們怎么樣,刑事責任年齡下調能對這一部分人進行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