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訴訟解除合同_解除合同的撤銷合同訴訟法定條件是什么?
特邀律師
對方違約,合同中沒有約定必須履行通知義務才能解除,一般是可以直接訴訟解除合同的。
你好!我是 @塞翁失了馬有了法 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可撤銷合同,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于消滅的合同。
合同的撤銷權屬于典型的形成訴權。即以訴訟方式行使為必要,且效力在相關判決確定后才發成的形成權。
可撤銷合同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合同可撤銷的原因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五種情形。
并且特別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損害國家利益的才作為合同無效的原因。
1. 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實是有效合同重要法律特征之一。
2.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如果當事人發現合同有重大誤解,那么撤銷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民法典》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 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民法典》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 欺詐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的規定,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并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的合同。
同時,《民法典》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5. 脅迫的情形。《民法典》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延伸閱讀】
與代位權相對應的“合同保全”項下還有一種“債權人撤銷權”。
與“形成權”所不同的是,“債權人撤銷權”是一種集合請求權能和形成權能的綜合性權利。
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 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包括無償和有償。
2. 該處分行為必須是純粹的財產行為。
3. 債務人須于債權成立后實施行為。也即該處分行為必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4. 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實現。
【債務人的行為一經被撤銷,視為自始無效。】
形成權以及債權人撤銷權都受除斥期間的限制。
除斥期間又稱預定期間,是指法律法規或當事人約定的某種權力預定的存續期間。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會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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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自己意識錯誤。你自己覺得已經達到了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但是法院經過審理調查后,發現合同合法有效,而對方當事人又不同意解除合同,法院自然依法判決繼續履行合同。你非要說法院認定事實錯誤的話,完全可以上訴或申請再審!
可以起訴,因為你們有具體的履約行為。
《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 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保存好相關記錄和憑證作為起訴材料,和對方溝通補簽一份合同,對方拒絕的話也可以直接起訴,因為具體的履約行為可以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