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意思自治的限制_意思自治原則可以適用于哪里?
特邀律師
意思自治原則: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圍內的廣泛范圍內的行為自由,并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產生、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自治內容:! 第一,賦予民事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廣泛的自由。當事人有權依法從事某種民事活動和不從事某種民事活動。當事人有權選擇其行為的內容和相對人。民事主體有權選擇其行為的方式、有權選擇補救方式。第二,允許當事人通過法律行為調整他們之間的關系。允許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法律關系時,通過自己的意志產生、變更和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第三,確立了先下機關干預與民事主體的行為自由的合理界限。根據意思自治原則,法無明文禁止即為自由。也就是說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國家就不得對其進行干預。行政機關也不得限制和干預民事主體依據民事基本法律享有的財產自由和人身自由。
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在實現法律對民事社會關系的調整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該原則的適用不是不受限制的、任意的,而是有其特定的適用范圍的,只有在滿足特定的條件的情況下,該原則才能夠發揮其相應的作用,超出了特定范圍、不符合特定的條件,就沒有該原則發揮作用的余地。
在早期人類歷史上,如三皇五帝時期,據現在的考古證據證明,都是氏族或部落的聯合時期,三皇五帝即使有,也只是各氏族或部落聯盟推舉出的聯盟長而已,各部族或氏族內部的事務,聯盟長也是無權過問的。
以上是上古民主時期,聯盟長很可能是各個部族選出來的,聯盟長的權力是共識性權力。
而到了家天下時期,這個過程反過來了。取得天下的家族,分封其親屬、家臣等合伙人,去統治全國各地。此時,國王(天下共主)分封下級貴族(諸侯),下級貴族擁有土地、人口和軍隊;下級貴族可以繼續向下分封。
這種情況下,國王直屬的領地、人口和軍隊是有限的。國王的實力對于單個下級貴族是可以壓制的,但如果下級貴族部分或全部聯合起來,國王的力量就不是對手了。這種情況讓國王無法為所欲為、無法乾綱獨斷。
因為在家天下實行分封制,國王的權力是共識性權力與強制性權力的結合。最初階段,國王權力中強制性權力比例高,被分封的貴族只能接受分封。但是,一定時間之后,國王的絕對實力不再具備壓倒性優勢,強制性權力比例下降,共識性權力比例上升。此時,下級貴族在血緣、盟誓等禮儀制度下遵守國王是共主這個共識,但實際上國王的實際影響力已經大不如前。
尤其當下級貴族對天下共主這個共識產生分歧、或者不再把共主當回事時,國王的權力就徹底瓦解了。
具體的例子可以參考我國的周朝,以及中世紀的英國、法國等。
周天子率領各部推翻商朝,是天下諸侯的共主;但隨著時移世易,諸侯實力變得強大,并開始自行發動戰爭進行兼并時,周天子并無能力節制。英國的國王則始終處在與貴族聯合體進行博弈的情況里,最終英國國王與大貴族博弈出了大憲章,以及后來的君主立憲制,國王的權力被大幅度限制,直至最后變得無關緊要。
因此,分封制是毫無疑問可以限制君主權力的。
意思自治主要是民法的概念。強調在平等主體之間,在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性,由當事人對民事行為進行設定,從而激發民事主體活動的積極性并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強調意思自治原則,則相應的,由于欺詐、脅迫或者趁人之危等狀況下進行的民事行為,由于當事人一方可能意思表示不自由,民事行為的效力可能會受到影響,甚至無效。
比如說不能違反其他的原則:不能違反法律,不能顯示公平,不能存在欺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