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_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則?
特邀律師
意思自治是合同準據法里的基本原則之一,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意思就是說任何合同的訂立必須是建立在雙方都是真實意思表示的前提下,沒有受到其他人的干涉/脅迫。
村民自治有三個基本原則:第一村民自接民主;第二村民自治,自己管理自己;第三村民參與民主式管理。
我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三個基本原則是: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各民族共同繁榮。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的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的重要內容。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統一的祖國大家庭里,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機關,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區的內部事務,行使當家做主的權利。 民族平等是民族團結的政治基礎;民族團結,民族平等是各民族共同繁榮的前提條件;各民族共同繁榮是民族團結,民族平等的物質保證.。
民族平等、團結和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新中國把堅持各民族平等、團結和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作為解決民族問題和處理民族關系的基本原則,并確定在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新中國成立時,在新疆聚居生活的主要有維吾爾、漢、哈薩克、回、柯爾克孜、蒙古、錫伯、塔吉克、滿、烏孜別克、俄羅斯、達斡爾和塔塔爾等民族,其中維吾爾族人口居多。以上各民族呈“大雜居、小聚居”的特點,各民族之間存在密切而廣泛的聯系,這是新疆多民族共同聚居歷史的延續。新疆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力保障了新疆各民族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對于加強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關系,維護國家統一,加快新疆經濟發展,促進新疆社會進步,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擴展資料: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偉大意義:一、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中國化的偉大成果。當今世界,在以多民族國家為主體的格局中,各民族的權利問題仍是普遍存在的難題,也是世界各國政治文化中最重要的關切之一。縱觀世界各國在處理民族問題方面主要有三種方式:民族自決權、聯邦制和民族區域自治制。二、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中國化的應有之義。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切實保障少數民族的自治權力,并通過逐步加大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支援和幫助力度,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實踐證明,這一制度符合我國國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強大生命力。
自愿原則,也稱意思自治原則,就是民事主體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自愿從事民事活動,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決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及其設立、變更和終止,自覺承受相應的法律后果。自愿原則體現了民事活動最基本的特征,是民法的核心。 自愿原則,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來理解。首先,民事主體有權自愿從事民事活動。民事主體參加或者不參加某一民事活動由其自己根據自身意志和利益自由決定,其他民事主體不得干預,更不能強迫其參加。其次,民事主體有權自主決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民事主體決定參加民事活動后,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和需要,決定與誰建立民事法律關系,并決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內容,以及民事活動的行為方式。例如,甲決定給自家買一臺電視機,甲可以自主選擇到哪個超市或電商選購,選購何種品牌、什么型號和價格的電視機,任何超市或電商都不能強迫甲必須購買其銷售的電視機。再次,民事主體有權自主決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終止應由民事主體自己根據本人意志自主決定。例如,甲乙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后,雙方建立了買賣合同法律關系,之后由于發生了合同解除事由,當事人即有權解除合同。最后,民事主體應當自覺承受相應法律后果。與民事主體自愿參加民事活動、自主決定民事法律關系相伴的是,民事主體需要自覺承受相應法律后果。自愿或者說意思自治的必然要求就是,每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自愿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的同時自覺履行約定或法定的義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自愿或者意思自治不是毫無約束的絕對的自由與放任。民事主體的自愿是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礎上,必須尊重其他民事主體的自主意志。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還受到民法的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守法原則等基本原則的約束,這些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要公平合理、誠實守信,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平等主體之間首要意思自治。
民族區域自治的基本原則是祖國的統一和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相結合的原則,保證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充分實行自治權的原則,保持民族團結的原則。
民族區域自治的本質要求是民族共治。村民自治的第一個原則是直接民主。直接民主來自雅典的城邦民主,有兩個基本特征:內在的美德和外在的民主參與能力。直接民主將民主理解為一種生活方式,理解為公民參與決策的日常體制。第二個原則是社會自治。村民自治是一種基層的社會自治,而不是國家體制內部的地方自治。村民自治的第三個基本原則是參與式民主。從最嚴格意義來講,村民自治內部的一切決策都應使用最具正當性的村民會議來決策,以體現直接民主的“直接性”。但村莊事務繁雜,性質與影響范圍不一,在客觀上并不需要事事訴諸“村民會議”;村民會議的制度成本相對最為高昂,村民的自主精神與能力的培養非朝夕可成;全部實行直接民主,盡管最大程度解決了權力合法性問題,但忽視了管理的有效性問題。中國古代政治穩定有兩大法寶,一是儒家倫理,二就是鄉紳自治。革命在政治上打倒了“土豪劣紳”,在文化上通過解放個人放逐了“儒家倫理”,企圖建立直接面對個人的國家統治,人民公社體制就是最終的嘗試,但被證明是失敗的。社會自治的必要性在于,國家統治能力有限。既然村民自治是一種社會自治,自治的本質又在于“自主”,國家法律(包括村組法)就應僅限于提供基本的原則和制度框架,不應規定得過多過細,嚴重捆縛村民自治的創新空間和行動能力。所以,村民自治的民主程序應該是一種以直接民主為主、間接民主為輔的程序組合。參與式民主強調成員德性、責任與行動能力,具有古典直接民主的部分核心要素。這就是村民的自治文化和自治能力問題。參與式民主的現代類型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強形式的參與式民主,指向成員的自主審議與決策,不存在可見的權力中心,全體成員就是權力本身;另一種是弱形式的參與式民主,主要是政府主導的咨詢性決策程序,涵蓋立法過程和行政過程,存在可見的權力中心,公民參與有咨詢價值,但沒有直接的決策權。中國的村民自治成敗與否,民主程序的合理設計是關鍵,必須注重強、弱形式的參與式民主的合理搭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