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_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全文?
特邀律師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其中明確了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的范圍:
1、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2、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希望對您有幫助
您好,除《條例》規定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應當公開。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包括: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條例》同時規定,行政機關內部事務信息、過程性信息、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條例》明確了政府信息公開與否的界限,推動政府信息依法公開。也就是說明確了“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
目錄
法律法規
法律知識問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2007年4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2號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
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是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的辦公廳(室)主管本系統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能是: (一)辦理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組織開展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能。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與政務服務平臺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二章 公開的主體和范圍
第十條
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可以由該派出機構、內設機構負責與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協調機制。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機關的,應當與有關機關協商、確認,保證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經批準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編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網聯系方式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應當公開。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采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方式。
第十四條
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第十五條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對本行政機關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
第三章 主動公開
第十九條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條
除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鄉(鎮)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確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按照上級行政機關的部署,不斷增加主動公開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機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予以公開。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依托政府門戶網站公開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統一的政府信息公開平臺集中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開平臺應當具備信息檢索、查閱、下載等功能。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場所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
第二十七條
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含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渠道,為申請人依法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第三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第三十二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三十四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可以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機關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六條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行政機關可以告知獲取的途徑。
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第四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更正。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審核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能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十四條
多個申請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公開申請,且該政府信息屬于可以公開的,行政機關可以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 對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申請人認為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可以建議行政機關將該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行政機關經審核認為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及時主動公開。
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的工作制度,加強工作規范。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四十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對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需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的,依法向有權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或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依法答復處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
第四十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定期進行培訓。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本行政機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本級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五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行政機關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 (三)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各級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還應當包括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統一格式,并適時更新。
第五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二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制度、機制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三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能;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五條
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定執行。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制定專門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未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定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公開的主體和范圍
第三章 主動公開
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六章 附 則
拆遷信息無法公開?這些借口都不成立!
隨著科睿哲土地房屋征收綜合管理平臺在各大城市推廣適用,“蒙著眼”拆遷這種情況成了過去,對于工作人員來說,算數據、跟流程、做檔案、協議簽訂等線下征收拆遷流程都被轉移到了線上,整個流程實現了透明公開;而對于普通百姓來說,通過公眾號、PC端,都可以輕松獲取拆遷的相關進程、新的政策消息等,不再像是以前一樣還需要到處打探消息……
科睿哲通過對工作人員和老百姓征收拆遷訴求的整合,打造的這套互聯網+征收拆遷系統,對拆遷征收的實現了全方位、全過程、全流程的覆蓋,形成了高效有序、互相監督的新型征收拆遷環境。那么還沒有用上科睿哲的地區,征收拆遷還停留在最原始的狀態,部分地方的拆遷方仍然在以各種理由搪塞糊弄老百姓,拒絕公開相關信息,今天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以下幾大常見的奇葩借口,讓大家一破“不公開”這一難題。
一 、申請內容不明確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在征收拆遷中,部分工作人員就會利用這一規定,只要不想公開,就以“所申請的信息不明確”為由拒絕信息公開,或者據此要求申請人補正材料,而實際上當事人已經提供了法律要求的所有材料,相關工作部門就會要求補正的材料申請人根本無法獲得,這些部門就借此來阻礙當事人行使權利。
而在科睿哲下互聯網+征收拆遷,這種困局則不復存在。除了老百姓可以隨心所欲隨時隨地的查詢進程、流程,更為關鍵的是,它讓征收拆遷的工作被公開,被監督,工作進行到哪里,流程對應的審批部門是哪個,都清清楚楚的展示,想要推諉、拖延,則就可能隨時被曝光。
二、僅供查閱不便復印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只有在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可見,無論是那種形式,行政機關都不能拒絕公民對信息公開的合理請求。并且公民所想要復印相關的拆遷補償相關信息,本身就是法律要求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的事項,不可能存在復印一下原件就會消失的風險。
而如果我們用了科睿哲進行征收拆遷,無論是流程、檔案、政策亦或者是數據,都可以在線上進行,全程無紙化辦公,也讓這個借口很難成立。如果有人擔心部門間有些信息無法進行共享,那也不必擔心,科睿哲根據不同部門權限的不同,設置了不同的入口。
三、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而在實際情況中,在行政機關拒絕申請信息時,只會告訴你該條規定的前半句,而對后半句絕口不提。一般情況下,拆遷補償信息都不涉及個人隱私,即使在個別特殊情況下,也因為拆遷肯定涉及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不公開。互聯網+下的征收安置,這樣的情況很順利就能解決,個人登錄個人的信息,不存在個人隱私信息公開的情況。
四、不符合一事一申請
“一事一申請”原則,即“對于同一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內容反復提出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可以不重復答復。”
“一事一申請”為由拒絕答復,或者通知重新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并不少見。本來就沒有公開過相關的拆遷補償信息,何談公民進行了重復申請?這種做法實際上是行政機關刻意逃避履行職責或者是拖延履行其法定義務的表現。
想要及時、準確的了解征收拆遷的情況,一定要掌握這些法律小常識,才不會輕易的被糊弄……我們也建議要進行征收安置的城市,盡量使用科睿哲這樣的互聯網+征收拆遷軟件進行相關工作,既有利于提高征收安置的工作效率,也能更好的服務大眾……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涉及國家安全和經濟、政治、軍事機密等內容的,不在政務公開范圍內。
案件回顧:老李家住安徽阜陽市的下面一個村子,他在自家宅基地有一處二層小樓,隨著城市發展迅猛,房屋拆遷隨之而來。拆遷方開始大面積開展拆遷工作,然而只有拆遷公告而已,遲遲未發布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公開,也未說明房屋拆遷后,如何給予安置或者貨幣補償。拆遷方天天來到老李家勸說搬遷,但一提到如何補償之時,拆遷方以各種口頭承諾,此種行為讓老實巴交的老李心神不寧,遲遲同意簽協議。
老李經常看關于拆遷方面的法律文章后,知道了可以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從中取得拆遷安置補償方案,通過郵寄的方式調取相關拆遷文件,整整一個月未得到回復石沉大海了無音訊。實在沒辦法的情況下,委托了我們作為代理依法維權。
征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提示廣大老百姓,職能部門此種行為已經屬于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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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的房屋在拆遷紅線范圍之內,所申請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方案,是與他房屋有利害關系。依據上述條例屬于公開的信息,職能部門必須依法履行其職責職能,必須限期公開。
此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依據此條例老李等待1個月,很明顯嚴重超期。
崔鵬的團隊進入后,第一步就啟動了關于信息公開不作為的行政復議,請求:穎X區人民政府確認該街道辦事處信息公開不作為違法。
穎X區人民政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在申請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街道辦事處做出答復: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房屋的項目未正式開展,待所有手續辦理完后再予以答復。但穎X區人民政府認為:即便項目未正式開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街道辦事處也要在法定期限之內告知老百姓,因此屬于未履行法定職責。
穎X區人民政府基于此做出行政復議決定:責令街道辦事處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給予老李答復。最終老李的權益得到臨時的保障。
經過案件的始末,征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提醒廣大的被拆遷人,在申請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出現了諸如此類的情況下,千萬不要泄氣。為自己的合法權益戰斗到底,古希臘有一句諺語: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要相信法律的公正性,您需要考慮的是法律怎么去運用,如何入手而已。征地拆遷案件的法律知識領域性非常強,并不是所有律師都會去做,慧眼識人聘請專業做征地拆遷律師團隊為您保駕護航。在此提醒政府信息公開不予回復期滿之日,我們有權進行復議或者訴訟,依法維權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