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與股東會的區別_股東會與股東大會的區別?
特邀律師
一、股東大會也叫股東會,股東會就是股東大會。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力機構。二、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但也不是任何大小事都由股東會作出決議,而是由公司法對股東會的職權作出規定,明確股東會的職權范圍。1、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并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2、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東。
臨時股東大會是指根據法定的事由在兩次年度股東大會之間臨時召集的不定期股東大會,以決定臨時出現需要股東表決的公司重大事宜。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法定事由為: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1/3以上董事提議;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
股份有限公司在出現以下法定事由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至19人。
所以,董事會成員一旦少于5人,公司就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一般投資者更為關注的臨時股東大會議程包括主要股東變更、收購兼并、重大人士變動、調整股利政策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股東大會與股東會沒本質區別,兩者都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力機構。 但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情形與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是有區別的。 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是:(1)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2)1/3以上的董事;(3)監事會;(4)不設監事會的監事; 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是:(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或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1/3;(3)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4)董事會;(5)監事會。其中(1)、(2)是股份公司獨有的,不適用于有限公司。
我國資本市場有龐大的中小投資者群體,中小投資者的理性參與,是維護市場穩定、激發市場活力的重要基礎。在參與市場過程中,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權利、知道如何行使這些權利、清楚權益受侵害時如何維權,是增強中小投資者自我保護能力,幫助投資者更加成熟理性參與市場的核心內容。下面帶您了解上市公司股東大會中投資者權利運用。
股東大會作為投資者與上市公司面對面溝通交流的重要途徑,是投資者了解上市公司的重要環節之一。股東大會上,投資者通過和管理層交流,可以了解更多公司的發展情況,也能對公司管理層有更全面的認識。誰說小股東不能有“大主意”,股東大會,看你的!
1、什么是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是股東行使權利的重要手段,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選聘董事、經營管理等方面進行決策,分為定期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
2、如何在股東大會中行使權利?
股東可以通過在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建議權、質詢權等權利,直接參與到公司治理中,對與自身利益相關的議案表明態度,影響上市公司決策,使上市公司能夠更好的發展,使自己能得到更好的回報。
(1)表決權的行使: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可以通過贊成、反對或者棄權來行使表決權,通過法定途徑表達意見,大多數股東的想法上升為股東大會決議,成為公司層面的最高決策。中小股東應重點關注關聯交易、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等影響自身權益事項,對認為侵犯自身合法權益的議案勇敢投反對票。
(2)建議權、質詢權的行使:股東質詢、建議的環節一般安排在股東大會表決前,中小股東現場參加股東大會可以與上市公司直接接觸,面對面行使質詢權、建議權,在表決前獲得充分有效信息,從而避免盲目表決,同時對董事會的決策事項實施必要的監督。
3、如何參加股東大會?
(1)會前準備工作:股東參加股東大會,要先查詢公司公告的股東大會通知,查看自己持股情況。在上市公司公布的股權登記日持有股票的股東才有參會資格。計劃現場參會的股東,按照公告中的說明進行參會登記。
(2)現場參會:現場參加股東大會,股東要攜帶股票賬戶卡、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委托他人參加會議,受托人除了上述材料,還要攜帶授權委托書和個人有效身份證件。現場參會可以與上市公司董監高直接接觸,不僅能行使表決權,還可以現場行使質詢權、建議權,更直觀地了解上市公司。
(3)網絡參會:為方便股東投票,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必須開通網絡投票。股東既可以去現場參加會議,也可以在股東大會通知中載明的網絡或其他方式參與投票,網絡投票通常通過交易所交易系統(需登錄證券公司交易客戶端操作)、交易所或中證登的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網絡投票為時間、地域不便的股東提供了便捷的行權通道。
4、參加股東大會時,中小股東可能遇到哪些問題,如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參加股東大會過程中,尤其是現場參會時,中小股東可能會遇到形形色色的問題,常見問題有:一是部分董監高不出席,有的上市公司只有部分董事、監事、高管參加了股東大會,其他人也未作缺席說明;二是中小股東質詢難,有些上市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議案環節,存在限制股東發言時間、發言人數,無故打斷股東質詢,對股東提出的質詢建議回避搪塞等情況;三是計票監票不規范,部分上市公司的計票人和監票人由公司董事長在現場臨時指定,沒有考慮在場股東的意見,忽略了推舉過程,甚至存在上市公司內部人員直接代為操作的現象。
對于上述問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對上市公司股東大會作出了相關規范。當面臨董監高無故不出席會議,上市公司相關人員拒絕股東行使建議、質詢權,或計票監票不規范等問題時,中小股東可以在現場明確指出,對在場董監高加以質詢,并要求上市公司規范操作。如果上市公司拒不改正,股東還可撥打證監會12386熱線進行投訴,或向監管機關投訴或反映情況。
小貼士: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相關規定,公司重大事項需通過股東大會審議,而這些事項通常和每一位股東權益密切相關。中小投資者應當重視其在股東大會中享有的股東權利,積極行權。
免責聲明: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股東會就是指股東大會,兩者的之間沒有區別。董事會、股東(大)會有3點不同:一、兩者的性質不同:1、董事會的性質:解決代理問題的制度安排,信任托管機構。2、股東(大)會的性質:體現股東意志,企業最高權力機關。二、兩者的作用不同:1、董事會的作用:制作和保存董事會的議事錄會議記錄,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大)大會報告資本的盈虧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2、股東(大)會的作用:對公司的重大經營事項作出決策,為公司股東參與公司治理提供有效途徑。三、兩者的義務不同:1、董事會的義務:董事會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所作的決議必須符合股東大會決議,如有沖突,要以股東(大)大會決議為準。2、股東(大)會的義務:股東(大)大會可以否決董事會決議,直至改組、解散董事會,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最佳答案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應的其最高權力機構分為股東會和股東大會。股東會和股東大會都是由股東組成的。不過,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時候,由股東參加,但都是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所以,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召開,時,董事長肯定是要有的。如果董事長缺席,可以由副董事長代替。如果還不行,就有監事會來出來召集和主持
沒有區別。股東會就是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指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構。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其他機構都由它產生并對它負責。股東大會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相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張第二節的相關規定 ,股東大會(Shareholders Meeting) 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并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 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大會認可和批準方才有效。
兩者都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不同之處在于: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力機構。《公司法》中規定兩者的職權是一樣的,也都可以通過章程來設置其他的職權。召集程序略有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表決權行使的規定有所不同: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可以設置同股不同權。股東大會必須同股同權,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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