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一年從何時計算_緩刑一年是怎么服刑的?
特邀律師
緩刑,就是對于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期間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一年,就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有一年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刑罰(有期徒刑6個月)暫不執行。在一年的考驗期內,根據具體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有期徒刑6個月)。 一年的考驗期內,須遵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緩刑犯的考察和處理有三種情況:第一,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數罪并罰。第二,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第三,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上述情況,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并且應當公開予以宣告。
你這問題不全,應該是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制度是針對過失犯罪和其他輕微犯罪的一種有利于悔過自新的司法制度。
比如宣判一年,緩刑一年,宣判之后,可以回到原居住地正常生活,工作,需要遵守緩刑考驗期相關規定,定期匯報,考驗期一年。一年內,如果有新罪,發現舊罪和嚴重違反考驗期規定行為的,可能會被撤銷緩刑,數罪并罰或執行之前宣判刑期。一年考驗期滿,則不需要再執行宣判刑期。
緩刑制度是一種司法進步!
判緩刑是從判決確定之日開始算起。
主要依據如下: 依據《刑法》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衅谕叫痰木徯炭简炂谙逓樵行唐谝陨衔迥暌韵?,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徯炭简炂谙?,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徯谭Q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不廢話,就是有期徒刑的刑期是1年,考察期(緩刑期)是1年。
如果在在這期間沒有犯罪或者被發現新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