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贓退公安局和法院的區別_退贓如何退?
特邀律師
1、有區別。司法機關搜查后所追繳的贓物,不屬于犯罪嫌疑人積極退贓或退賠的情形,不構成法定依法應從輕處罰的事由。犯罪嫌疑人家屬經犯罪嫌疑人告知后,積極主動向司法機關退贓或退賠,構成犯罪嫌疑人主動消除或減輕犯罪后果的事由,是法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2、犯罪嫌疑人如果客觀犯罪事實確實存在,應當主動投案自首、積極向司法機關退贓或退賠、交代同案犯,爭取立功,向合議庭表達之罪認罪悔罪的態度,最大限度的爭取從輕處罰,力爭早日回歸社會。
我朋友被檢察院拘留了,說是受賄16萬,檢察院要求其家屬退贓.現在就想問一下,我朋友還沒有移送法院,而且律師申請會見檢察院也不允許.是否說明他的問題還沒確定.現在退贓合適嗎?還有,退贓給檢察院與退贓給法院哪個合適些,對當事人好些?如果我朋友本人要求退贓,而他的親屬不配合退贓,是否犯法?(只是不退給檢察院而等到移送法院再退可否?)
如何退贓是一個困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親屬的難題。根據我多年從事刑事辯護工作的經驗,提供如下參考意見:第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親屬代為退贓的,是一個從輕處罰情節。第二,親屬如果代為退贓,最好事先通過公檢法辦案人員或者委托的辯護律師詢問一下犯罪嫌疑人的態度和希望退贓的數額。第三,從法律性質上講,向公安機關、檢察院退贓和向法院退贓沒有什么區別,不過,向公安機關、檢察院退贓,檢察院起訴書中一般會表述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建議法院從輕量刑;向法院退贓,法院判處書中一般會體現出從輕量刑。
沒有什么區別,無論在那個訴訟環節退臟,最后都得上交國庫。不過早退比晚退要好,起碼爭取個好態度,便于法律從寬處理
退贓,無論退給哪個機關,都是從輕處罰的情節。公安、檢察院、法院,都樂意接受退贓,以顯示其政績。具體退給哪個機關更有利,要根據犯罪事實及公、檢、法的具體情況,作綜合分析。一般地說,如果案件一定會判決,那么,從判決的角度講,退給檢察院要好于退給公安,退給法院要好于退給檢察院。但是,這樣操作,也有弊端,就是不能及早辦理取保候審,刑事拘留或逮捕被關押的時間可能較長。但如果考慮到被羈押的時間要抵服刑時間,也就無所謂了。你說的案子,不夠具體,我不好判斷退給公安好,還是退給檢察院好。由于是團伙作案,雖然你老公涉案2萬元,但不知是主犯還是從犯,如果是主犯,起組織領導作用,那么,該團伙的全部涉案金額都要視為你老公的涉案金額。如果是從犯,且僅2萬元,就不必退給公安,而是與檢察院進行溝通后,退給檢察院,讓檢察院以“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為由,不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通過多種渠道讓主犯積極退贓,減輕罪責。這樣,主犯處罰輕了,從犯的處罰也就降下來了。這個案子,如果退了臟,操作的好,最多也就是判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