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誰給銀行還錢_信用卡詐騙立案后給怎樣還錢?
特邀律師
各位好!
信用卡詐騙判刑后,不只是追究刑事責任就算了,錢還是要還的。原因如下:
1.從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看,偽造變造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的,立案標準為5000,本人惡意透支不還的為10000。銀行作為原告,在公安機關申請立案時,其本意是通過法律手段追回本金和利息,就是所謂的民事賠償訴訟。而刑事責任的追究,是公訴機關(即檢察院)根據刑法規定向法院提出的公訴請求,兩者出發點不同,其目的也不同。
2.既然銀行的根本目的是追回本息,那么他在立案起訴前,他一定會對你的償還能力進行充分評估,對你名下的資產進行詳細調查。經調查確實無任何償還能力的,一般不會報警立案,既然報警立案了,那至少你有部分償還能力。銀行會申請財產保全,查封凍結你的資產,直到拍賣變現處置,最大限度償還你的債務,未償還部分列入呆賬。最后刑事和民事訴訟法院宣布結案。好了,持續關注我,一起分享更多民生話題,謝謝你的閱讀點評!
信用卡被盜刷,只要報警了,那么就不必理會銀行讓你還款的要求。
首先,盜刷信用卡是刑事案件,按照刑事優先于民事的選擇,在警方沒有查清楚事實之前,你不必承擔還款責任,銀行也無法起訴你。
其次,如果警方查清楚事實或者結案,那么對于盜刷的情況會有一個記錄。之后銀行起訴你還款,法院根據警方材料判決時有兩者可能:一種是銀行有過失,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這樣你就少歸還或者不歸還盜刷款;還有一種是銀行沒有責任,你全額歸還。但是不管哪一種責任,在法院判決之前,你都不用歸還。
最后,提醒一下,發現信用卡被盜刷保留證據很重要。一是要證明卡隨身攜帶,二是要證明本人不在事發地。馬上去刷卡消費一筆或者去柜員機取現一筆,保留相關單據,可以作為證據。
我是空谷財譚,與您分享我的觀點。
根據題主的描述,這些信用卡看起來不像是盜刷的,銀行要求題主還錢是合理的。下面我具體分析一下:
其一盜刷信用卡是指拿別人的信用卡刷。而題目中題主是拿自己的信用卡去取現,然后交給了前男友。這種情況,在銀行看來,題主就是正常的透支取現。找題主還款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建議題主自己籌措資金還款,以免被起訴。
其二題主和前男友之間的問題與銀行沒有關系。前男友構成詐騙罪,題主只能在其刑事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前男友用其個人財產償還。
其三只有一小部分,如題主聲稱前男友暴露后再盜刷的。如果前男友用密碼盜刷,那題主屬于自己保管不善 銀行還是不負責的。如果確實被前男友偷走,并且前男友模仿簽名盜刷的,銀行因簽名審查不仔細的,倒是可能承擔一點責任。
朋友欠了8萬元的信用卡透支錢,而且刷這筆錢的費用全部來自于我的信用卡。這也就是說你的朋友在花你的錢。而你的錢又來自銀行的信用卡,所以說如果他無力償還的話,只是無力償還你,而你卻要必須在指定的時間里把欠銀行信用卡的錢還上。你知道不還信用卡上透支的錢的后果嗎?如果你不還銀行的錢,就會被列入消費的黑名單,不誠信的人是不會受到銀行的繼續扶持和支持,也就是說你將被銀行起訴,或者再得不到銀行的利息貸款了。更不會再劃信用卡,我想銀行之間都是信息共享的,只要是你的名字列上了黑名單,你的出行,你的生活都將受到限制,到時候你可就麻煩大了,所以我說這8萬元錢無論如何都要想辦法還上,至于你朋友花你的錢,也一定有往來的賬目,所以說一定要保存好這些證據,如果他不還錢的話,就把他告上法庭。
前年的時候,我同學新買了一臺汽車。當時買到車以后,她才心情特別的好,就和老婆來到了千里之外的同學家做客。到同學家以后,同學招待的也熱情,找個大飯店,大家都坐下,菜也點好了的時候,她的那個同學說,把你的車鑰匙給我,我出去辦點事,一會兒就回來。我這同學也沒有多想,直接把鑰匙就給了他,可是左等也不回來,右等也不回來,直到一個小時以后這個人才回來,她一臉哭喪的說我把你的車抵押出去了,對不起,你的車里的手續什么的我全交給了車貸公司。
我知道我做的不對,但是我在外面欠了很多的錢,沒有辦法。等到我有錢的時候,慢慢還你吧,后來我這哥們兒氣的臉都變色兒了,最后把他告到了派出所,總算把車是要回來了。
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是犯罪行為,依法要承擔刑事責任。信用卡詐騙,五千元為立案標準。如果銀行直接訴訟到法院,法院接案后發現構成犯罪,可以將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公安局是可以立案偵查的。法律鏈接:《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七條根據《決定》第十四條規定,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十四條第一款(一)、(二)、(三)項規定的行為,詐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或者明知無力償還,透支數額超過信用卡準許透支的數額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發卡銀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仍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惡意透支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惡意透支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持卡人在銀行交納保證金的,其惡意透支數額以超出保證金的數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