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如何量刑_最高法惡意透支信用卡5萬元可以入刑,你如何看待?
特邀律師
兩高關于對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由1萬提高到5萬,一下擴大5倍,可以說是對絕大部分惡意透支者的一次集體“赦免”,又松了一口氣,哈哈~利好!作為一名長期研究信用卡的金融人士,還是談點體會。
一,對于我國法制建設的影響。最高法、最高檢關于妨礙信用卡管理的司法解釋最早于2009年12月3日頒布實施,這次新規的實施差兩天剛剛9年整。在這九年里,我國經濟社會明顯發生了巨大變化,舊的司法解釋已經表現出不適應。尤其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信用卡用戶和銀行銀行授信總額高速增長。據央行《2018年第三季度支付體系總體情況》顯示,銀行共發放信用卡6.59億張,人均持卡0.47張,銀行總授信額度達到14.69萬億,環比增長5.05%,應償信貸余額6.61萬億,環比增長5.68%,逾期半年未償余額達880.98億,環比增長16.43%,占比1.34%,實現了客戶數量和總余額的高速增長;其次,據最高檢披露信息,近年來信用卡詐騙刑事案件持續攀升,而量刑趨于偏重,有悖于刑法寬嚴相濟,慎用實刑政策。而舊的司法解釋,更多的是趨于對銀行業的保護,使公權利過多介入原本屬于一般的民事案件等。當然,提高信用卡詐騙入刑標準,最直觀的是刑事案件數量的下降以及占比的下降,這對國家社會來說是好事。因此,基于以上諸多原因,新的司法解釋終于出臺。
二,對于銀行業來說,未來的路在何方?有的專家學者分析說,本次標準的修改將有利于銀行業健康長遠發展,這話聽起來咋總有些蒙圈。按理說,曾經的銀行為了收回信用卡欠款,除了信用懲戒+民事訴訟,還有刑事責任的追究的底牌,至于是否立案,至少震懾作用是存在的。我們知道,舊的司法解釋關于額度的界定有三個檔,1……10萬,10……100萬,100萬以上,而新司法解釋三個檔分別是:5……50萬,50……500萬,500萬以上。大家可以對比一下,能夠下卡的是1……10萬的多,還是5……50萬的多?恐怕普通持卡人大部分集中在1……10萬區間吧。但是從銀行實踐來分析,違約概率又會集中在哪個區間呢?從理論上講,資產越多的人,獲得的授信額度越大,償債能力更強,違約概率越低。只有這樣分析,我們的思路才會更清晰,要想遏制信用卡不良率上升,必須與時俱進。一是繼續加大民事訴訟力度和密度,包括啟動支付令等快捷高效執行手段,對于小額逾期予以及時清收;第二,適當提高信用卡門檻,細化風控措施,把好第一道關。否則,失去刑責的震懾,對銀行來說真的是一場考驗,信用卡不良率能否得以有效控制,需要時間來檢驗。
三,對于申請人和持卡人有何影響?龍門山財經第一感覺就是,以后申請信用卡可能更難了,包括提額,發卡行一定會更加謹慎,特別是中低收入(資產)者,違約風險太高。為了風險與利潤兼顧,銀行的理想目標應該是高凈值人群;第二,本次修改確實更傾向于保護持卡人利益,彰顯人性化。其實這次新規修改增加多處,從內容上看很多是針對持卡人的,比如入刑標準的提高、有效催收界定、透支金額認定只算本金、檢察院對于立案的審查、提起公訴和證據的采信等進一步明確,有效解決了以前有爭議的問題,對持卡人更加公平,更具有人性化。尤其是只算本金這一條,徹底阻止了因時間久,本金利息滾雪球而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
【每日講法觀點】信用卡逾期如果不滿足一定的條件,就不會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也就不會進行刑事立案,你所說的額度低于5萬元,就屬于不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情形之一。
然而,信用卡逾期雖然未達到惡意透支刑事立案的標準,但是銀行是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也就是說,依然可以進行民事立案。
犯罪構成要件以及量刑標準
《刑法》第196條規定了惡意透支類型的信用卡詐騙罪,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該類型信用卡詐騙罪的三個要件:
1.持卡人以非法占用為目的;
2.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
3.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信用卡詐騙罪量刑標準
1.數額較大:逾期金額5-50萬元,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繳納2-20萬元的罰款;
2.數額巨大:逾期金額50-500萬元,判處5-10年有期徒刑,并繳納5-15萬罰款
3.數額特別巨大:逾期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繳納5-50萬元罰款。
如果無力歸還信用卡導致逾期,應當如何做?
首先,一定要端正態度,不要讓銀行認為持卡人對卡內的金額有非法占有目的,沒有抱著惡意透支的心態。對于銀行的催繳電話,一定要盡量接聽,畢竟刑事立案的標準之一就是經銀行兩次催繳依然不歸還。
其次,可以每月還一部分錢,雖然可能持卡人無力償還,但每月償還一部分也能證明自己在盡力還款,表明持卡人并不抱著惡意投資的心態。
最后,逾期還款的持卡人還可以主動與銀行進行協商,表示愿意償還欠款,只是自己的償債能力出現了問題,如果逾期還款的持卡人信譽良好,一般都可以爭取分期還款或者減免部分利息。
總結
信用卡逾期還款雖然可能不成立詐騙罪,但帶來的后果也是比較嚴重的。如果銀行提起了民事訴訟,可能會強制執行逾期還款人的財產,對于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的持卡人,還可能會被納入失信黑名單,限制消費,這是非常得不償失的。
信用卡逾期不等于信用卡惡意透支,通常情況下,信用卡惡意透支需要滿足2個條件才可以。
第1個條件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所謂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主要包含幾種行為,(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第2個條件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6個月仍不歸還。
如果信用卡透支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那就可以定義為信用卡惡意透支。當然并非所有的信用卡惡意透支都會被為信用卡詐騙罪,之前信用卡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可以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但是2018年12月1日“兩高”對信用卡惡意透支做出了新的解釋,將原有的1萬元最低量刑標準改為5萬元,這意味著當信用卡惡意透支不足5萬元時不構成信用卡詐騙,只有惡意透支超過5萬元才會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至于最高法院所說的惡意透支5萬量刑標準到底指的是單張信用卡還是所有信用卡加在一起,法律條文里并沒有明確指出,但從實際的案例來看,所說的惡意透支5萬應該指的是單個銀行的信用卡透支額度。
因為信用卡是屬于民事糾紛,在審理案件的過程當中,以銀行的起訴為準,而且想要證明持卡人是惡意透支,銀行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就算持卡人在其他銀行也存在惡意透支的行為,但是如果銀行不舉證,不起訴的話,法院已經沒法認定是惡意透支行為。
至于你題目所說的,浦發萬用金算不算在5萬額度之內,這個是不算的。浦發萬傭金實際上并不是信用卡額度,而是一種消費貸款,所以不能計算到信用卡惡意透支金額里面去。
如果你萬用金出現逾期了,實際上本身不會構成犯罪行為,萬用金作為一種消費貸款,最有可能涉及的犯罪活動是貸款詐騙罪。所謂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貸款詐騙罪最有可能出現犯罪的是在申請的環節,也就是說提供各種假材料進行申請。而萬用金是浦發銀行直接根據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情況主動給予的一種消費貸款,這種貸款額度是浦發銀行自動授信的,并不是持卡人自己申請的,從這個角度來說,就算持卡人出現萬用金還不上的情況也構不成貸款詐騙罪。
總之,信用卡出現逾期不一定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就算你逾期額度超過5萬塊錢以上,但只要你積極配合銀行進行各種催收,一般都不會被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而且浦發的萬用金跟信用卡是分開的,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兩者并不能歸為一類,所以信用卡惡意透支的額度并不包含萬用金的額度。
有本事貪官五萬就入刑,也判五年。才叫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