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人員的法律責任_財務總監的法律責任?
特邀律師
財務總監對所管財務承擔法律上的責任,一旦出現重大財務問題,甚至有可能追究刑法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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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社會主義制度下的依法治國是在法不容情面前的人人平等
在中國封建社會里,所說的"國法″實則不過是體現了家天下君王意志的王法。在王法面前無不參雜了王公貴族情節的私法內容,不僅律令面對特權會是一張費紙,即便律令在執法者面前也是有錢能使鬼推磨,這就是人治社會的"王法″虛偽性。
就王法而言,因為它是為家天下王權政治服務的人治律法,所以并非天下為公之法,其中律條內容不過都是依據君王及其家族利益所好而規定的,所有律令條例是不能觸犯了家天下王權的族群最大化既得社會利益的。既然王法是服務于王公貴族社會利益的私法,也就有了"刑不上大夫″、而非"王子犯法與民同罪″等的說法,從而為統治者開出了法外特權的身份證明,換成《禮記、曲禮》中話說,這就叫做:"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側″。
當然,王法也包括了上繳國庫的"王稅″之法。在封建社會里天下之法無不具有"王″字的標簽,一切律令都是以王權利益最大化為根本目的。正因為王法是服務于王權社會根本利益的,自然稅收律令上對于統治者來說,勢必是多多益善最好了,所以在多多益善下的庶民社會階層,他們所面對地也就只能是苛政猛于虎地水深火熱生活煎熬了。這種苛政的稅收結果,一切都用于了君王家族化既得社會利益的需要,更是用于了他們胡作非為地奢侈欲望揮霍,即便觸犯了"王法″,因為他們有法外特權,也就無所謂什么犯法不犯法之說了。如此私利化的王稅,又何來能為庶民去解救點社會疾苦所用呢?即便有那么點所謂的施舍,最多不過是出于掩人耳目地遮遮門面而已。所以,在這樣的王法社會里營私舞弊、賣官鬻爵、貪財好賄等的官場腐敗現象也就不足為奇了。
在封建社會里,王法所體現的一切律令內容,都是依據君王的社會私利化需要來進行規范的,把它說是王法莫不如把它看成王公貴族的私法更切合歷史實情,要不然就不會把封建禮制社會定義為人治社會了。所以,在王法面前是不會有什么社會公平、正義可言的,它在通常情況下無不充滿了法可容情的社會私情成份,而法一旦容下了社會私情成份,那就無所謂什么法治之說了,也就純粹成為了人治成份的社會內容了。正是在這種法不法的王法人治社會里,貴族階級是社會利益得最大化受益者,而人民卻成為社會利益得最大無辜受害者。所謂"君叫臣死,臣不能不死″、"父叫子亡,子不能不亡"、"禮義立,貴賤等矣″等,就是以君父的所謂禮制需要而規范成為了王法或叫王制的內容??梢?,如此的王法哪里會有什么社會平等和公正可言,而這樣的王法又豈有不敗之理。
客觀而言,法治是階級社會里的產物,更是為統治階級服務得最充分展現,而任何社會法治都是在階級社會里的不同社會制度下的不同階級利益觀的根本體現。
社會主義制度下的法治,它代表地是人民性,是對人民社會利益觀的最充分體現,是完全服務于人民利益最大化的社會公共利益為政治基礎的。它在此基礎上的國法內容,都是以社會公有制度為基礎,并通過法制方式的制度、體制、機制的相互制約方式來進行社會章程行為的規范,而非人治社會下的那種王法或叫王制方式的社會私有化內容體現,這就是社會公有化法制與社會私有化人治的本質區別。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國法從內容制定到出臺,它從具體推行上又是最充分體現出了法治章程在其制定上的人民群眾積極參與下的社會廣泛性,它是通過在民主集中制下的民主政治生活方式規范出了國法章程的豐富內容,它的一切內容都是以服務于最廣大人民利益為出發點和歸宿點的。所以,在社會主義法制的內容規范面前是人人平等的,一切觸犯國法的行為都是要被嚴肅追究法律責任的,不論什么人都是不享有法外持權的,這就是社會主義制度下全心全意為人民利益服務的依法治國最充分體現。
應當說,能否依法治國它是當代中國走向新時代社會文明的根本標志。既然把法治看成了我國走向新時代社會文明的根本標志,那么對于觸犯國法的一切犯罪行為必須是法不容情,是要堅決追究一切觸犯國法行為的相應法律責任的。否則,如若依法治國沒有了法律面前應有的法不容情權威性,那又何來體現出依法治國的權威嚴肅性呢?
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國法,它不同于人治社會王法的根本區別,就是體現了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這種平等是沒有什么法外特權可以開恩的,它所規范地是全社會所有成員而非一部分人群的平權社會公正性。
當然,在社會主義制度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不僅適用于政治、刑事方面對一切犯罪行為上的追責行為,也同樣適用于對經濟方面的犯罪行為追責,更包括了企業方面對觸犯法律的犯罪行為追責。所以,對于企業中的逃稅行為,都應看成觸犯國法的犯罪行為,必須是要追究法律責任的。也是說,不管是觸犯了法律內容上的主犯、還是隨從,或被說成了法人代表、財務總監、稅務經理、成本會計等,都要根據自身職責的失職犯罪行為,要依據法律規范的不同律條來承擔自己的相應法律責任,而由此才能體現出國法不容褻瀆的法制威嚴地神圣不可侵犯性。
至于提問者所說地對于稅務或叫企業逃稅的犯罪行為應如何追責,恐怕包括提問者作為注冊會計師在內的所有專業人員都是對稅務法和會計法熟記在心的,它在稅務上是有稅務法律條例、在會計上也有會計法律條例可查的。而對于作為法人代表、財務總監、稅務經理、成本會計等是否有職務違法行為,這都是可以從稅務法和會計法條例內容上去進行對號入座的,它既寃枉不了一個好人,也絕不會讓違法者有漏洞可鉆的。
中國的稅務法和會計法,是在中國經濟改革開放后,從最初不完善到了本世紀我們這個時代的稅務和會計律法內容幾乎趨于了成熟,并且律法條例在規范上也更為詳細了。如在《稅務法》中對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契稅等等的稅收政策,包括稅收優惠政策都是一應俱全。就是在《會計法》中,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會計監督責任也是規范很具體的。例如在《會計法》第五章第二十六條中所說的法律責任部分,就規范了:"單位行政領導人、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憑證、會計帳薄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它在二十七條中也有類似內容的規范。這些內容都可以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是很容易看到的,我想作為稅務和會計專職人員豈能不知。只有遵法守法,才能促成企業發展長長久久,反之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只要是國法,那就是法不容情,到什么時侯面對國法都不要產生胡作非為地僥幸心理,那是"機關算盡太聰明″了,總要有東窗事發的一天,到了那個時候的一切悔不當初還會有什么用處呢!
人心最大的要害,就是不知收斂地貪得無厭僥幸心里,它不知使多少人竟走上了觸犯國法的貪贓枉法不歸路上。
現在有那么一些自作聰明之人,總覺得有了那么一點"特權"就飄飄然了起來,從最初對國法的謹小慎微到以為通過僥幸心理就可以在掩耳盜鈴中獲得私利上得最大滿足,甚至膽大妄為到目空一切連國法都可以不顧了。豈不知我們革命的老前輩陳毅元帥有句話說得好:"莫抻手,抻手必被捉″。為了一時僥幸心里的貪臟枉法,那必將是終生的后悔莫及。所以說,在國法面前的任何人都不要有僥幸心里,更是不會有什么法律之上的特權存在的,不要以為有了那么一點小小的手中權力就可以逃脫了在觸犯法律上的追責。
由此可見,不論在什么環境和什么時間條件下,還是做老實人、說老實話、做老實事而成為一個堂堂正正地遵紀守法人,那才是人間正道的人生旅途更長久。(2020、6、15)
不能財務負責人是企業的負責人,對財務方面負有一定的責任,這個職位應該是專職的。
公司。因為財產人員是代表公司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擔。公司對財務人員的行為享有監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