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人員的責任心_財務人員如何勤勉盡責?
特邀律師
后果很嚴重,可能會造成公司賬目混亂,多交稅或少交稅,這些都會導致稅務風險,不負責任的會計也不會好好地交接工作,讓后來接手他工作的會計接手一個爛攤子,導致一大堆的歷史遺留問題,對企業的財務管理造成長遠的影響。
筆者理解題主所說的意思是單位負責人指的應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出借公款指的應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簽字本人借出的公款。這種情況財務人員有什么責任?分以下兩種情況來說。
一、如果這個單位是一個私人企業,老板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企業就是他自己的,他自己說了算,他本人簽字本人出借公款就審批權限而言是沒有問題的,財務人員按老板簽字的借款單支付款項,無需負什么責任;只是要告知老板這個借款到年底之前必須歸還,否則逾期未歸還稅務機關按股東分紅處理,對股東個人按20%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如果這個單位是一個有限公司,公司設有股東會和董事會等機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董事長擔任)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并對董事會負責,他的所作所為受董事會制約,一般對法定代表人的審批簽字權限有一個規定,比如多少萬元以下的支付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超過多少萬元還必須經董事會決議等,至于法定代表人本人簽字本人借出公款,如果董事會沒有硬性規定,作為財務人員事后也應該向公司董事會報告,這樣,既使以后出了什么問題追責起來,財務人員也好為自己開脫責任。
其實,在實務中財務人員最難處理的不是單位負責人親自出面借公款,而是通過暗示等手段叫財務人員想辦法為他借出公款,不為他辦的話以后免不了會讓自己穿小鞋,辦了的話以后出了問題自己又脫不了干系,真是左右為難。
面對這種情況,作為財務人員該怎么辦?你如果想繼續在這個單位干,那么你自己暗中集好證據,留一手,以備以后開脫責任;如果不想在這個單位干了,那么你直接拒絕,大不了開除我,或我直接走人。
新《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雖然強調了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但并沒有減輕會計人員在會計行為中的法律責任,而是增大了和明確界定了會計人員在會計行為中的法律責任。首先,在現實中,會計人員中有相當一部分人存在著違反新《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至今仍未引起足夠重視。對這些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新《會計法》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條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其次,會計人員作為會計機構的主體在從事會計行為的過程中,若有違反新《會計法》規定的,不管是主觀或客觀因素引起的,都將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而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
1、對數據敏感,發現異常,及時查詢問題癥結;2、為上司或管理層及時提供數據支持;3、勤勉敬業、忠于職守;4、心態平和、善溝通,責任心強。
財務會計崗位責任1. 按照國家財務制度的規定,認真編制并嚴格執行財務計劃和預算,遵守各項收費制度和收費標準,遵守財經制度,確保資金安全,合理使用資金。
2. 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帳、報帳。
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日清月結,按要求編制會計報表,按期上報。
3. 及時整理,裝訂會計憑證,保管好會計憑證及帳簿,報表等檔案資料,按期歸檔。
4. 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定期檢查,分析預算執行情況,挖掘潛力,考核經費使用效果。
揭露各種浪費現象,及時向領導提出改進措施,當好參謀。
5. 按會計制度監督財產,物資的增減變動,準確及時登記入帳,定期核對,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
6. 嚴格遵守國家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認真執行“會計法”加強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符合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條件的,均須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薄、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單位犯罪中,財務人員是否擔責要看其在單位犯罪中的作用而定,如果他對單位實施犯罪起了重要作用就要以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身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