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配偶有繼承權嗎_沒領結婚證的配偶有繼承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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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的房產,婚后女方去世了,男方有沒有繼承權這個問題善言法務的觀點是男方有法定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順序繼承人沒有的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男方是女方的配偶,有權繼承女方的財產。
但女方另有遺囑約定的除外。
婚前房產婚后繼承的情況也分很多種,要看婚前房子是全款付還是按揭付?房產在誰的名下?對方父母有沒有什么要求?當初出資的錢誰誰出的?
具體情況的不同,男方繼承的房產份額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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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于配偶,沒有繼承權
繼承是沒問題,但是不是全部由你一個人繼承。
因為是婚前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所以該財產全部作為妻子遺產,不存在先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
對于遺產繼承來說,被繼承人留有遺囑的話,就按遺囑的內容繼承。所以若是妻子有留下遺囑將房產由你本人繼承,則由你繼承,岳母不能繼承。若沒有遺囑,則屬于法定繼承。
根據《繼承法》規定,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妻子的母親尚在,自然享有繼承權。所以,若是其他繼承人已經死亡了,只剩下岳母和你兩個人,則由你們兩人共同繼承。一般來說,每個人的繼承份額為50%。
沒有豋記結婚的不能稱之為配偶。法律稱之為同居關系。同居者相互沒有法定繼承權。同居所生子女依法享有繼承權。如果同居的一半以遺囑指定同居的另一半為遺囑繼承人,這樣的遺囑不違法。
非婚丈夫死后妻子是否有繼承權,需要分出是否屬于事實婚姻,如果是,則有繼承權。 至于事實婚姻中配偶繼承權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解釋一》第六條特別規定了:“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也就是說只要是事實婚姻,那么國家法律承認其配偶身份,享有繼承權,如果不是事實婚姻,那么就屬于同居關系,只能按照一般處理同居關系的法律規定來分得應屬于自己的財產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據此,能否認定事實婚姻的存在,首先存在1994年2月1日這個時間節點,在這之前的男女雙方,只要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哪怕沒有辦理辦理結婚登記,法律也承認其夫妻關系。而在這個時間節點之后,就一定要補辦結婚登記,否則法律就不承認其夫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