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逾期一年交房_開發商以疫情為理由延遲一年違法嗎?
特邀律師
這種事情在依然大挖大建的二三四線乃至十八線小城市很多。
近幾年,環境越來越差,霧霾治理和揚塵管控執行地也越來越嚴格,所以,出現了很多開發商逾期交房的案件。當然,也有很多開發商逾期交房跟環境治理無關,完全是自身工程管理和資金管理的問題,換句話說,怪不到政府治理環境的頭上,完全歸于自身原因。
遇到這種情況,建議業主們團結起來,更有組織地去找開發商溝通,找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協調,在反復溝通無果的情況下,拿起訴訟的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要不要追究違約責任,由你自己來定。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你有權按約定追究他的違約責任。
按已付房款總額的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這應指開發商逾期交房超過后每天吧。不可能說不管違約多久都是按已付房款總額的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你都簽吧?如是按開發商逾期交房超過后每天按已付房款總額的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那就不一樣,那就違約五年也不少啦
按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九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如5年來開發商沒書面通知你逾期交房原因.那你要求開發商解除合同、退還購房款,并要求其賠償:
1、這幾年沒房住而去租房的房租;
2、同等面積類似地段商品房的上漲價格。
以上之和為賠償金額的要求合理的
因疫情影響交房時間延長一年左右交房,符合法律規定嗎?
由于“疫情”屬于不可抗力事件,國家也出臺了有關“疫情”不可抗力事件影響對民事行為違約處理的指導意見。
根據你說的情況,開發商可以延期交房,符合法律規定,但我認為超過了合理的時間,扣除疫情影響時間的延期不能免除其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一、合同約定交房時間
根據提供的延期交房通知書可知,原定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為2020年2月2日,正處于疫情期間。則開發商可以按照不可抗力因素免責,但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后應及時通知購房者,并承擔舉證責任。
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在國家公布的疫情管控期間,開發商是不可能在疫情期間交房的。
由于發生疫情,屬于不可抗力,國家采取了相應的防控措施,導致人員的行動受到限制,開發商延期再交房,也屬于免責范疇,但應在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及時通知購房者,并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二、疫情期間相關專門的法律依據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
“三、依法妥善審理合同糾紛案件。
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響而產生的合同糾紛案件,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在適用法律時,應當綜合考量疫情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案件的影響,準確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與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系和原因力大小,按照以下規則處理:
(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僅導致合同履行困難的,當事人可以重新協商;
能夠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切實加強調解工作,積極引導當事人繼續履行。
當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難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其請求變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價款數額等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予以支持。
合同依法變更后,當事人仍然主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落實當地政府有無公開文件的指導意見
比如,在我們這里,政府主管部門就出臺了房地產開發企業因疫情影響導致無法交房的,時間延期最長不能超過3個月。
因此,如果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臺了文件,可以文件規定的時間作為計算延期交房的時間點,超過部分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