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鑒定樣本對方不認可_怎樣做筆跡鑒定?
特邀律師
以前,剛好與一個法官閑談過這個問題。
該法官明確表示,其比較反感兩類律師:
第一類律師,就是對對方提供的證據,動輒持異議,不認可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卻又說不出理由來。
這類律師甚至動輒向人民法院申請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斷章取義,將一些非常輕微瑕疵問題放大,要求將這些證據認定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該法官認為這類律師,要么是學藝不精,應該回爐;要么就是一個?;^的杠精。
第二類律師,就是沒有什么理由,就申請回避。
他曾經辦過一個傳播邪教的案件,辯護律師以他是共產黨員為由,申請他回避,他就很惱火。
該法官認為這類律師是閑著沒事,找碴來的。
雖然庭審時,法官一臉嚴肅,一絲不茍,其實他也是一個有七情六欲的普通人:
一個法官一年至少審理一百個案件,他也想一個案件只開一次庭,趕快進入下一個案件。
快到中午時候,他也想趕快結束庭審去吃午飯。
開完庭回家吃晚飯的路上,說不定他還在惦記著送他那個七歲大的兒子去那個學校讀書好。
一個法官在辦案過程中,內心也會鄙視某些手上案件的代理律師,這是很正常的;只是他不會表現出來而已,因為這樣會授人以柄,讓對方覺得他不夠中立,甚至申請他回避,給他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但是,法官很可能會在案件的結果上,體現出他對律師的態度的。
雙方不認可檢材樣本,那么做出來的筆跡鑒定意見亦不會得到別人認可。
請求對文書做筆跡司法鑒定,讓事實說明一切!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對筆跡進行鑒定。在鑒定過程中,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所以,你必須準備好鑒定所需材料,并交納鑒定費用。當然,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筆跡鑒定必須有樣本,也就是用簽字的人的簽字比對樣本是否一致,因此鑒定首先要有樣本,且樣本要經雙方認可,否則鑒定的樣本對方不認可,就起不到鑒定的作用。鑒定要聘請有鑒定資格的司法鑒定機構做出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