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被扣押后怎么處理_如何取回汽車被扣押?
特邀律師
你好,首先按照交通相關法律規定,交警在無法認定事故責任有權扣押車輛,對車輛碰撞痕跡等相關情況進行檢測,一旦事故責任認定書出具,交警應立刻放行相關車輛,如事故責任認定書已拿到,交警仍然不放車,可向交警隊行政科進行投訴或者向上一級主管部門投訴;如果對方向法院申請保全你的相關車輛,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法院申請執行的話,您需要提供反保全的相關經濟抵押物(押金),才能放行您的車輛,或者對方30日內未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有權解除保全。但很多現實交警隊的做法,一旦涉及人員傷亡事故,交警立刻扣車,要不雙方協商解決,交警放車,要不在交警隊交去一定押金,防止傷者沒錢看病,到交警隊鬧事,押金的數額一般由傷者開具的診斷證明由交警確定,押金一般等到事故處理完畢,或者傷者走法院處理完畢后,拿調解書或者判決書方可拿出,希望能幫助到您。
1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作為作案用嫌疑車輛扣押,如果與案件無關,那么在3日之內返還;如果屬于作案工具等,車輛隨案件走程序,最終由法院判決處理。
2 扣押車輛的情況規定;依法扣押,如果是和案件有關的,比如說作案工具類似的情況,按照刑訴法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是有權扣押的,因為作案工具是要作為一個證據隨案走的。
3 車輛處理的情況; 隨案移交,比如這個案子作為涉案工具移交了,要隨案到檢察院、法院,最后對車輛做一個明確的規定,是拍賣還是發還,還是怎么處理,由法院作出規定。 如案情不是特別嚴重,公安機關在查扣以后發現與案件的關系不大,當時查的時候對這個問題判明不是很準確,后來認為車輛和案件無關就要及時發還,不能尋找各種理由強行扣押、長時間扣押,更不允許對涉案車輛保管不善,造成損失,民警未經同意私自使用車輛,都不允許。
扣留車輛的處理: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哿舻能囕v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2.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3.交通部門扣車的期限:一般不超過20天,檢驗鑒定完畢5天內歸還。事故認定書出來之前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但15天內必須起訴。而起訴要事故認定書。所以時間一定要掌握好。擴展資料:交警負責對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規劃,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對傷殘程度進行重新評定、對車輛損失的程度進行重新鑒定。
機動車被扣留那只能接受罰款了。
如果是因為違章行為進行的扣押,處理完違章就可以去被押機關取回。
如果是因為道路交通事故被扣押應該在三十日后通知當事人在五日內領取,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如果屬于其他案件需要至案件審結之后領取。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條
當事人涉嫌犯罪的,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扣押機動車駕駛證等與事故有關的物品、證件,并按照規定出具扣押法律文書??垩旱奈锲窇斖咨票9?。
對扣押的機動車駕駛證等物品、證件,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隨案移送,并制作隨案移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檢察院。對于實物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擴展資料
違章未處理后果:
記分周期內超出12分當你違章后沒能及時查詢得知違法行為,有可能多次同樣的違章行為,然而一個記分周期(一年)是12分,你已經超出分值,交了罰款和滯納金后積分是不會自動消除的,還應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接受教育后,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科目一考試。才能消除積分的,會給你帶來很多不便。
交警扣車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辦事,通常是為了調查交通事故的產生原因,并且做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
到扣車期限后當事人就能夠憑著相關證明取車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