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能否構成單位犯罪_個人獨資企業可以構成單位犯罪嗎?
特邀律師
謝邀!兩方面原因,第一,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兩者的出資人出資的財產歸根結底還是歸出資人和合伙人個人所有,而沒有成為企業的獨立財產;第二,兩者沒有獨立財產就不能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更加不能承擔有限責任,權利和義務都是法人應當具備的
我只能就我所學給你一些答復,肯定不很完整,僅供參考! 關鍵是怎么理解“獨資”。我認為獨資不僅可以是自然人獨資,還可以是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獨資。以上我認為是獨資企業的完整外延。個人獨資是它的一個組成部分。 能否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主要取決于獨資企業的責任能力。 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的獨資人承擔無限責任,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投資的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是組織(一般是公司)而不是自然人,其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成立的企業具備法人資格,就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我還想強調外資企業(外商來我國舉辦的獨資企業)不論投資人是個人還是組織,其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即具備法人資格。
只要是依法注冊成立的的企業,擁有合法的手續,就是一個合法的單位,只要是合法單位就有可能會涉嫌單位犯罪,和是否獨資沒有關系。
個人獨資企業法人說是建立在允許設立一人公司的基礎之上的,該說只存在允許設立一人公司的國家。我國法律不允許設立一人公司,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法人應當具備的一個條件,而一人獨資企業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不符合法人的條件、形式和特征。單位犯罪的主體是單位,這里的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在我國刑法中,之所以沒有采用法人犯罪一詞而代之以單位犯罪,主要原因在于法人犯罪這一概念范圍較窄,使用單位犯罪一詞可以概括更多的雖非法人但亦屬一定組織體所實施的犯罪。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69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明確指出:“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個人獨資企業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所以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1、個人獨資企業,股東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公司,股東在認繳股份比例范圍內承擔無限責任。
企業和公司均在資產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2、個人獨資企業一般會認定為個人犯罪,有限公司可能會認定為單位犯罪也可能認定為個人犯罪,根據實際情況確定。3、個人獨資企業和有限公司都需要工商登記,如果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相對而言有限公司會更有利于投資人。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所以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當然超逸作為單位犯罪的主體了。 我國刑法沒有采用法人犯罪而是使用了單位犯罪這個概念是有原因的。 你隨便找個罪名看看用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能否構成犯罪就行了。
1、自然人獨資的公司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2、職務侵占罪不是法定的單位犯罪,只能是自然人犯罪。法人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代表不同,后者指的是自然人,可以構成本罪,而法人不能構成職務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