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鑒定檢材處置_法醫鑒定輕傷會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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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已經開機委托書之后,在七個工作日內給予決定,在決定之后可以鑒定,是需要簽訂鑒定協議后三十個工作日給予鑒定結果。《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一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第十二條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則所稱鑒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鑒定事項有關的鑒定資料。第十三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與委托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第十四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對于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經補充后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第二十八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違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鑒定。申請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1、重新鑒定,申請應提交辦案部門,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申請書一般提交給負責該案件的部門,具體就是交給承辦案件警官。2、如果經重新鑒定后,鑒定結論有改變的,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如果鑒定結論沒有改變,鑒定費用則要重新鑒定申請人自行承擔。3、申請重新鑒定時,辦案機關會要求受害人予以配合的。不配合的,對其提交的原鑒定結論不予采用。4、傷情重新鑒定,可以在接到傷情鑒定結論書后,法院判決前,隨時提出。擴展資料《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重新鑒定:(一)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鑒定意見正確性的;(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四)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五)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六)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七)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不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準予重新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1、法醫鑒定,即對與案件有關的尸體、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內物、毛發等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
2、法醫精神病鑒定,即對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沒有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
3、刑事技術鑒定,即對指紋、腳印、筆跡、彈痕等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
4、會計鑒定,即對賬目、表冊、單據、發票、支票等書面材料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
5、技術問題鑒定,即對涉及工業、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學技術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等。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的治安案件,公安民警應當了解查明案情,需要對專門性技術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法醫鑒定就是屬于這種情況。經過法醫鑒定受害者為輕傷的,公安機關可以對暴力實施者給予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的處罰,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當場調解并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當場調解,并制作調解協議書。
1.人身傷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傷情鑒定,對人身傷害的鑒定由法醫進行。(1)受傷程度較重,可能構成輕傷以上傷害程度的;(2)被侵害人要求作傷情鑒定的;(3)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對傷害程度有爭議的。
2.需要聘請本公安機關以外的人進行鑒定的,應當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制作鑒定聘請書。
3.公安機關應當為鑒定提供必要的條件,及時送交有關檢材和比對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并且明確提出要求鑒定解決的問題。
4.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做好檢材的保管和送檢工作,并注明檢材送檢環節的責任人,確保檢材在流轉環節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禁止強迫或者暗示鑒定人作出某種鑒定意見。
5. 對需要進行傷情鑒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絕提供診斷證明或者拒絕進行傷情鑒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并可以根據已認定的事實作出處理決定。經公安機關通知,被侵害人無正當理由未在公安機關確定的時間內作傷情鑒定的,視為拒絕鑒定。